約翰·洛克是英國的哲學家,生於1632年8月29日,卒於1704年10月28日。他開創了經驗主義,也是第一個全麵闡述憲政民主思想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權利”的哲學家,他的政治理念深遠地影響了美國、法國、英國以及其它的西方國家。

洛克出身於清教徒家庭,從小接受嚴格的教育。清教徒的父親在內戰期間為議會軍隊作戰。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學校接受了傳統的古典文學的基礎訓練。1652年克倫威爾主政期間,洛克到牛津大學學習。1656年,洛克獲得學士學位,1658年獲碩士學位。此時,牛津大學的哲學主張還是經院哲學的本色,洛克既憎惡經院哲學,又憎惡獨立教會派的狂熱,主張宗教寬容。他深受笛卡爾哲學的影響,窮其一生而不為獨斷論所困擾。

1666年洛克結識了艾希利勳爵(Lord Ashley)亦即後來的沙夫茨伯爵(Earl of Shaftesbury),成為他的助手兼好友,並在此期間開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學《人類理智論》(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的創作。1675年洛克離開英國到法國住了三年,結識了很多思想家,後來又回到伯爵身邊擔任秘書。1682年沙夫茨伯爵因卷入一次失敗的叛亂而逃往荷蘭,洛克也隨行。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則在荷蘭一直呆到1688年的光榮革命。在荷蘭,洛克隱姓埋名,並且完成了包括《人類理智論》在內的多部重要著作。洛克在伯爵家住了十五年之久,關係很深。沙夫茨伯爵做輝格黨的領袖時,他們也時常交換關於政治問題的意見,這對洛克的政治主張的影響很大。

1689年,洛克開始撰寫《人權與自由》,1690年出版,該書旨在為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的正當性辯護。該書出版後立即引起了轟動。

《人權與自由》分為上下兩篇,上篇主要是針對英國當時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菲爾默所持“君權神授論”的論戰,帶有很強的針對時弊之意味,可歸之為“破”,洛克在下篇的重點是“立”,闡釋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曆來人們在探討洛克政治思想時,主要是針對《人權與自由》的下篇。

洛克在《人權與自由》下篇提出統治者的權力應來自於被統治者的同意,建立國家的唯一目的,乃是為了保障社會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權利。當政府的所作所為與這一目的相違背的時候,人民就有權利采取行動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將權力收回。

洛克在試圖解決政治權力的產生以及來源這一問題的時候,也是從人的“自然狀態”出發,圍繞“自然法”,“自然權利”,“契約”等範疇展開論述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他和霍布斯並無二致。然而,洛克在論證伊始,即在對於“自然狀態”描述中,便和霍布斯產生了比較大的分歧。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狀態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在自然法的範圍內,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處理與他人之間的關係,無需聽命於任何其他人的意誌。盡管這種狀態並非美好的世外桃源,但相對於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對人就像是狼對狼一樣”,“一切人對於一切人的戰爭”這一陰森恐怖的景象而言,卻是“一個和平,善意,互助和保全的狀態”。

最後尚需說明的是,由於時代的局限和洛克個人的偏見,本書一些作品中的主觀主義表現比較明顯,有些觀點和論述顯然是錯誤的,請讀者在閱讀中予以鑒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