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點讓我們把他自己對我們所作的說明來加以檢驗。他引用格老秀斯的話告誡我們說:“亞當的兒子們在他沒有死以前,因為亞當的賞賜。指定或者某種的讓渡,借著個人的支配權,已各有自己的權利領域;亞伯得有他的羊群和牧地,該隱得有他的田地和挪得的土地,在那兒建立了一座城”。講到這裏,當然需要問起,在亞當死後,這兩人中究竟誰是統治者。我們的作者回答說是”該隱”。但他是根據什麼條件呢?我們的作者講:“他是元祖們的許多繼承人中的一個繼承人;這些元祖是同族人們的自然的父母!他們不僅是自己的子孫的君主,而且是他們的兄弟們的君主。”但是該隱繼承的是甚麼?他沒有繼承全部所有物,也沒有繼承亞當的全部“個人支配權”;由於我們的作者承認,亞伯由他的父親分得權利,“借著個人的支配權,自己領有做牧地的土地”。那麼,亞伯根據“個人的支配權”而得到的東西,就不在該隱的支配權之內,因為他不能對於已經處於別人支配權下的東西,再具有“個人的支配權”,因此該隱對於他的兄弟的支配權,便隨著這個“個人的支配權”而一道消失了。於是便暫時存在著兩個統治者,而我們的作者所虛構的“父權”資格便歸無用,該隱也不是他的兄弟的君主,要不然的話,假如在亞伯有“個人的支配權”的情況下,該隱仍舊擁有他對亞伯的統治權;其結果將是,不管我們的作者怎樣持相反的意見,“治理權的第一個根據和原理”與財產權便沒有別的關係。雖然亞伯在他的父親亞當死去之前就先死了,但是這與論點無關,因為不論是說亞伯也好,塞特也好,或者任何一個不是由該隱所生的亞當的後裔也好,都能用這一論點來批駁羅伯特爵士。
當他說到“挪亞的三個兒子,由他們的父親把全世界分配給他們”時,他也遇到同樣的難題。試問在挪亞死後,我們在三個兒子中哪一個身上發現了“王權的建立”呢?假如三個兒子都有王權……我們的作者似乎是這樣說的……那麼,王權是基於土地的所有權,是根據“個人的支配權”,而不是基於“父權”或“自然的支配權”了。於是父權作為王權的源泉之說便要倒台,那大肆誇張的“父親身份”也就完全消失了。假如把“王權”傳給作為挪亞的長子和繼承人的閃(Shem),那麼,我們的作者所說的“挪亞以抽簽分配世界給三個兒子”一事,或者“他周遊地中海十年,將每個兒子應得的土地指定”一事,都是白花氣力。而且他把世界分配給三個兒子,是得不到任何好處或是達不到任何目的的,因為挪亞死後不管他生時的諾言怎樣,閃都應成為他的兄弟們的君主,那麼,挪亞分給含和雅弗土地的諾言便沒有什麼價值了。要不然,如果這個授予他們以對於分得的土地的“個人支配權”的承諾是有效的話,於是便建立起了兩種不同的權力,彼此互不從屬,從而引來了他們收集起來用以反對”人民權力”的全部困難。關於這點,我想用他自己的話來講,隻把他的“人民”兩個字改為“財產權”罷了。“地上世界的一切權利,或是從父權派生,或者是由父權的篡奪而得,除此之外,無論什麼權利都沒有任何別的起源;因為,如果承認有兩種權力,雙方不相從屬,那麼,誰是最高的權力,便發生永遠不停的爭議,兩個最高的權力是永遠不能協調的。如果父權是最高的,基於個人的支配權的權力便不得不從屬和依存於它,反之,如果基於財產權的權力是最高的,父權便不能不屈居其下,沒有財產所有者允許便不能行使,但這事必然會破壞自然的部署和進程。”這是他自己反對兩種不同的獨立權力的議論,我用他自己的話來說,隻把源於財產權的權力替代了“人民的權力”而已。當他在這兒把他自己極力反對兩種不同權力的論證答複了之後,我們可以更明白地理解他怎樣能夠從“亞當的自然的和個人的支配權”,從並不總是集中在同一個人身上的兩種不同資格“父權”和“財產權”中,在一切可以接受的意義上,探尋一切王權的根源。從我們作者的自述中顯然可以看出,在亞當和挪亞兩人死後,繼承問題發生的時候,這兩種權力便立刻分開了。可是我們的作者在他的著作中,常常把它們混在一塊,當他覺得它們適合於他的目的時,決不放過利用它們之中任何一個的機會,這種荒唐的理論,在下一章裏將更加充分地顯現出來,在下一章中,我們將對亞當傳授統治權給後世國王的方法加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