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 論統治權的共同根源(1 / 2)

在上麵幾章,我們已經看到我們作者心目中亞當的君主政治是什麼,他所建立的君主政治是以什麼權利為依據的。他著重強調的理論基礎……即他認為最足以替將來的君主們引伸出君主專製的那些基礎……有兩項,那就是“父權”和“財產權”;所以,他提議用來“排除天賦自由說之各種謬誤與障礙”的辦法就是“維持亞當的自然的和個人的支配權。”依據這一點,他告訴我們,“統治的根據和原則必然要依賴財產權的起源”。“兒子對他們的父親的從屬是任何王權的根源”;“世界上的一切權力或者是從父權派生,或是篡奪父權而來,此外再也找不出任何權力的其他起源。”至於怎樣既說“統治的基本根據和原則必然依靠財產權的起源”,又說“除父權之外沒有任何權力的根源”而又不使自己陷入自相矛盾,我在這裏且先不討論。很難理解怎樣會除了“父權”之外就“沒有別的起源”,而又說“統治的根據和原則依靠於財產權的起源”。因為“財產權”與“父權”是毫不相同的兩碼事,正如領地的主人不同於兒子們的父親一樣。我也看不出這兩個論點中有哪一個與我們的作者所講的關於上帝責罰夏娃的話(《創世記》第三章第十六節)“那就是授予治理權的原始的諾言”有什麼一致之處。假如那就是治理權的起源的話;治理權的起源……根據我們的作者的自白……便既不是來自“財產權”,也不是來自“父權”,於是他引來證實亞當有支配夏娃之權的這句經文,必然與他所說的”為一切權力之唯一源泉”的“父權”相抵觸;假如亞當對於夏娃具有像我們的作者所主張的那樣的王權,那它必然是根據別的什麼資格,而不是根據生育兒女的資格。

然而,我讓他自己去解決這些以及其他許多自相矛盾的地方罷,隻要稍微留心讀他的著作,任何一個讀者都能找出很多這樣的矛盾。現在讓我們進而考察一下,看看“亞當的自然的和個人的支配權”這兩種統治權的起源怎樣能相互一致起來,以及怎樣用它們來解釋和確立後世君主的資格,按照我們作者的規定,這些君主隻能從這些源泉中獲得他們的權力。我們假定可以:亞當因上帝的賜福而成為全部地上世界的主人和唯一的所有者,其權限之廣大,如同羅伯特爵士所期望的一樣,讓我們再假設:亞當憑著父親的權利,而成為他的兒女們的絕對統治者,擁有無限的最高權力。我試問,在亞當死後,他的“自然的”和“個人的支配權”變成什麼樣呢?我確信我們的作者會答複說,它們要傳之於第二代的子嗣;他在他的著作中有好幾處地方就曾這樣說過。然而,這個辦法可能做不到把他的“自然的”和“個人的支配權”傳給同一個人;因為如果我們承認父親的一切所有權,一切財產都應當傳給長子,(這一點還需要一些證據才能確定),於是,長子依據這一個資格,繼承父親的一切“個人的支配權”,但是,父親的“自然的支配權”,父權,卻不允許由繼承傳給他;因為這是一種隻憑“生育”兒女才獲得的權利,對於不是自己生育的人,任何人都不能夠享有這種自然支配權,除非我們假定一個人可以在不滿足某種權利據以成立的唯一條件的情況下,對一切東西享有權利。因為,一個父親,如果別無其他理由,隻是因“生育”兒子一事,對於他的兒子們具有“自然的支配權”,那麼,沒有生育這些兒子的人,自然不允許對於他們享有這種“自然的支配權”,因此,我們的作者說,“凡被生育出來的人,就因為他的出生一事,而成為生育他的人的屬下”,這話無論對與否,都必然取得如下的結論,即一個人根據他的出生不能成為不曾生育他的兄長的屬下,除非我們能夠假定一個人可以根據同一理由而同時處於兩個不同的人的“自然的和絕對的支配”之下,或假定這種說法是有道理的,即一個人隻是因為是他父親所生,因此由於出生應受他的父親的“自然的支配”,同時,一個人雖然不是他的長兄所生,因為出生也要受他的長兄的“自然的支配”。

那麼,假如亞當的“個人的支配權”,他對萬物的所有權,在他死後,是完全傳給他的長子,他的子嗣的話(因為,如果不是這樣的話,羅伯特爵士的君主製和“自然支配權”馬上就垮台了),父親因為生兒育女而獲得的對子女的支配權,在亞當死後,他的已生育兒女的兒子們便根據與他們的父親取得這種權利的相同資格,立刻平均分配這種統治權,這樣,基於“財產權”的統治權同基於“父權”的統治權,便被分離了,由於該隱作為子嗣,獨自取得了基於“財產權”的統治權,而塞特和其他的兒子們則跟他平均分配了基於“父權”的統治權。這是對我們作者的學說所能作的最好的解釋,在他賦予在亞當身上的兩重統治權利中,如果不是其中之一全無意義,就是假如兩種權利都必須同時成立的話,它們隻能起到混淆君主權利,並在他的後代中把政府弄得亂七八糟的作用。因為,他的理論是建立在兩種統治的權利之上,這兩種權利不能一起傳襲,他也承認是可以分離的,因為他曾經同意“亞當的兒子們根據個人的支配權,各有不同的領土”。他使人對他的原則永遠發生疑問,不知統治權究竟在什麼地方,或我們究竟應服從誰,“父權”和“財產權”既是兩種不同的權利,而且在亞當死後,便立刻落在不同的人的身上。兩種權利中究竟那一種應當讓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