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觀之,“抹殺一切”此一意象決不能依思考而成立。我們努力想創出這種意象但這努力充其量隻讓我們徘徊於外在實體的認知與內在實體的認知之間。我們的精神往返內外之時,有一點位於與兩者距離相等的地方,在這一點上,我們未認知一方,亦未認知另一方,空無的意象就在這點上形成。其實,這時我們已經抵達兩項的鄰接點,已認知雙方。依此定義,空無的意象即是充滿事物的意象。其中含有主觀意象,同時也含有客觀意象,而且這兩意象不斷從一方飛躍到另一方,決不肯停止在一邊上。由此可知,空無已經包含了存在,所以空無並不與存在對立,也不在存在之前或之下。不過,也許有人會說,哲學者的推論無論顯或隱都會有空無的表象介入,但它不是以意象的形式,而是以觀念的形式介入。這人也許會認為不是我們想象去抹殺一切,而是我們從概念上思考一切的滅絕。笛卡爾說,即使不能想象千邊多角形,也能理解它。我們隻要清楚表現構成此多角形的可能性就行。所謂抹殺一切的觀念亦然。有人說,構成這觀念的程序最為簡單。在我們的經驗對象中沒有一樣不能消滅。我們隻要采此消滅從第一對象擴至第二對象,再擴至第三對象,以至無窮。是則,此一運作的最後極限就是空無。這樣界說的空無正是萬物的消滅——以上是此人的命題。隻要以這種形式考察這命題,就可以看出其中所隱藏的荒謬性。
觀念是依精神由各部分組成,如果這些部分不能並存,這觀念就不是觀念;如果構成這觀念互相結合的要素越聚集就越互相排斥,這觀念便僅是一個語詞。界說圓時,我可以用黑圓、白圓、厚紙圓、鐵圓、銅圓、透明圓、不透明圓表現,但不能用方圓來表現,因為圓的產生法則必須排除用直線包圍這圓形的可能性。因此,我的精神可以消滅一切實際存在的事物。但是,精神即使可以消滅事物,其消滅之運作也隻能推及於“整體”的一部分,而不能及於“整體”。若將此運作推廣到事物的整體,那就是荒謬,是自我矛盾。而且消滅一切的觀念將與方圓的觀念同其性質。這已經不是觀念,隻是語詞而已。因此必須仔細檢討此一運作的機構。
其實,被消滅的對象,非外即內,非事物即意識狀態。以外在而言,我可以利用思考消滅外在對象。這對象以前存在的地方,現在“已無一物”——就這對象來說,當然已無一物,但別的對象又占據了那個場所。自然界中,沒有絕對的空虛。假設說絕對的空虛可能存在,我就說對象已被消滅,該對象的場所未被占據,留了下來;這時我所想的仍然不是絕對的空虛。依假設而觀,問題乃在於一個場所,也就是由清晰輪廓所限定的空虛,好一種事物。因此,我所說的空虛,其實隻是某特定對象的闕如。這對象起初在這裏,現在卻在別的場所。隻要這對象已經不在原來的場所,就會把沒有自己的空虛留在背後。若存在者沒有記憶與預見之力,就不能談“空虛”或“空無”。這種存在者隻能表現存在與可知覺的事物。而存在與可知覺的事物,是某一事物或其它事物的顯現,而非某些事物的闕如。闕如隻對能回憶與期待的存在者才出現。這類存在者會記起某對象,也許已期望遇見這對象。可是,他現在卻看見別的對象。他說:“沒看見什麼,我碰到了空虛。”這是說與自己回憶所生的期待並不相合。他不期然地遇見這對象,也會說:“這對象已經不在原來的地方。”他這段話即表現的是這對象可以預期,但偏偏與預期的相反。他實際知覺的、現實思考的是舊對象在新場所的顯現,或者新對象在舊場所的顯現。其它用空無或空虛之詞作否定表現的事物,與其說是思考所得,不如說是心情的表現。更適切地說,是思考染上了心情的色澤。精神喜歡讓舊事物留在新事物的場所。至少認為這種心願行得通,但是一想到某一事物為另一事物所取代,就會在這取代過程中形成消滅或部分空無的觀念。觀念在主觀方麵意指一種喜好(希望),在客觀方麵則意指一種對換。因此,這觀念隻是這種喜好感情與對換觀念的組合,甚至是兩者的交涉。
我們的精神可以消滅一個對象,並在外界表現部分的空無,這是由上述運作的機構促成。在此須檢討一下精神如何在自己內部表現部分的空無。我們在內心所確認的顯然是轉化的現象,而不是不會轉化的現象。我體會某種感覺或某種情緒;我懷有某種觀念;我下決心。我的意識所認知的這些事實都會分別顯現。這類事實每一瞬間都顯現在眼前。不錯,我可以用思考中斷內在生活之流。可以假定自己無夢而眠,自己已不存在。但是,在我作此假定的刹那,仍然會思念自己,會看到自己的沉眠,會想象自己消滅後依然殘存。我放棄由內在知覺自己,是因為逃進自己的外在知覺。換言之,在此,充實之後仍然繼續充實。而且知性隻是知性,沒有後悔也沒有欲求,並依據對象的運動來規律自己的運動。這種知性甚至沒有闕如或空虛的概念。意識趕不上自己,別的狀態巳經出現,仍然執著於舊狀態的追憶,空虛概念於焉產生。空虛概念隻是現有與能有或應有的比較,亦即充實與充實的比較而已。要言之,無論物質的空虛或意識的空虛,空虛之表象經常都是充實的表象。分析之,則此表象有兩種積極要素,其一為不論清晰或模糊,皆是對換之觀念;另一是無論所體驗或所想象,皆為欲求或後悔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