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雙重分析可知,“抹殺一切”此一意義上的絕對空無觀念,是自我崩解的觀念,是假觀念,是一空語,若消除某物,而以他物取代,認為某事物不存在,而須多少重新表現某些事物的顯現,總之,若消滅意指對換,則“一切皆消滅”的觀念就像方圓的觀念那樣,是荒謬的。這種荒謬性不能一眼看出,因為在個別的對象中沒有不能假定全消滅者。如果可以用思考輪流消除個別事物,人就可以完全除去這些事物。但是大家都沒有發覺輪流除去個別事物,即是逐一用別的事物來取代,從而絕對地消除一切,顯然含有真正的矛盾,因為這種運作破壞運作得以進行的條件。

可是,這種錯覺很難去除。消除某事物,實由其它事物取代,但是沒有人會認為從思考上消除某事物可以導出新舊事物在思考上的替換。因為沒有人需要這種結論。大家會同意我的這個觀念,某事物常由別的事物取代;我們的精神在思考內在或外在對象的消失時,可以用他物取代的現象(以不明顯的形式取代)來表現。但大家都會附上一個條件說:“消失的表象是在空間裏,至少是在時間裏發生的現象,因此這種表象必須喚起意象,於今最重要的就是脫離想象力,訴諸純粹知性。”因此大概會再說:“別再談什麼消失或消滅了。這是物理的運作,別再說A對象消滅或闕如這類表象了。我們認為這對象是‘非存在’的。”所謂使對象A消滅,是指在時空中向這對象發揮作用,因而也接受時空存在條件,同時承認某對象與其它所有對象結合的連帶關係。由於這連帶關係,這對象一消滅,另一對象即起而代之。但是,我們可以脫離這些條件,而且由於抽象的努力,得以喚起惟一對象A的表象,接著決意把這對象視為存在,然後可用知性一筆把這條款勾銷。這時,對象依我們的命令而成為“非存在”。

好,幹脆把這條款抹殺。但是不能相信,一筆即得以自足,得以脫離其餘的事物。但不久即可知道,這一筆會硬把我們舍棄的一切帶回來。其實,我們可以比較一下存在的對象A和“非存在”的同一對象這兩種觀念。

假如對象A“存在”,則A的觀念隻是對象A的單純表象,因為要表現某對象時,必須借此表現把某種實在性加予此對象。思考某對象,和認為這對象存在,彼此絕對沒有任何差異。康德在批判存在論的證明時,已清楚指出了這點。那末,認為對象A非存在,是什麼意思?以非存在表現對象A,並非從對象A的觀念中抽去“存在”此一屬性觀念。因為對象的存在表象不能與對象的表象分離,甚至與之合為一體,所以,以非存在表現對象A,其意是說,在這對象的觀念上附加了一些東西。其實,其中已附加了一種觀念,這觀念就是用普遍的現實實體來排除這特定對象。認為對象A非存在,必須先考慮這對象,因而認為這對象存在。接著認為與此對象不兼容的另一實體將取而代之,但我們不能明白表現這另一實體,也不關心這實體是什麼。隻有對象A才是我們關心的重點,所以隻要知道這實體逐出對象A,就夠了。以此觀之,我們所考慮的與其說是逐出的原因,倒不如說是逐出此一行為。但是,這原因仍然展現在精神前麵。運筆的手和揮筆抹去的一線不能分離。同樣,逐出者和逐出不能分離,所以這原因隱然存乎其中。由此觀之,宣稱某對象非存在的行為已確立了普遍存在性。換言之,以非存在表現某對象,並不能從這對象奪走所有種類的存在性,因為某對象的表象已表現出此一對象的必然存在。這種宣稱行為顯示,我們的精神已把存在性和對象結合為一,與對象結合的存在性和對象的表象不能分離,這種存在性是純粹的觀念存在,隻是可能存在而已。某對象的觀念性、某對象的純粹可能性,隻有與某實體發生關係時才有意義,這實體與此對象並不兼容,才把這對象逐出觀念或純粹可能的領域。茲假定更強烈的實體存在已經消滅。這時,純粹可能的較薄弱的存在性會變成實際存在物。至此,即不得以非存在來表象此對象。我們的下列主張也許會令人覺得奇怪:將對象解作“非存在”的觀念,比起把同一對象視為“存在”的觀念,內函不僅不見少,反而更多,因為“非存在”對象的觀念是必然“存在”之對象的觀念,其中更加上了借整體的現實實體排除此一對象的表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