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也許有人會認為,我們對非存在的表象尚未充分脫離想象要素,也未充分加以否定。他說:“某事物的非存在性,縱使借他物以排除之,也沒有關係。我們對此並不想知道。我們難道不能隨己所好,將注意力自由投向喜歡之處?不錯,該先喚起某對象的表象,借此假定某對象是存在的。隨後,我們可以把這肯定命題跟單純的“不”結合起來,以此認定這對象非存在,即足足有餘。這完全是知性的運作,與精神外發生的事情沒有關係。因此,可以想任何事物,可以想一切,接著,我們就在思考的餘白之上寫下一個‘非’字,使這‘非’字下令排除思考內容。我們隻要下令消滅,就可以從觀念上消滅一切。”一否定雖然含有這種排除的權力,卻也由此產生許多困難與謬誤。我們常把否定與肯定對稱。我們認為,否定和肯定一樣有自足之力。由此否定也和肯定一樣有創造觀念的能力,惟一的差異乃在於否定所創者係消極觀念。肯定某事物,再肯定其它的某一事物,如此持續到無限,我就能創出整體此一觀念。同樣,否定某一事物,接著否定其它種種事物,最後否定一切,由此便可達到空無的觀念。這種肯定與否定的認同,對我們而言,似乎極富態意性。肯定是精神的完足行為;是可以精巧構成某一觀念的行為。反之,否定隻是知性行為的一半,另一半藏於言外,甚或被置於不確定的未來。人們忽略了這一點,同樣也忽略了下麵這些事象:肯定是純粹知性的行為,否定則雜有知性以外的要素。否定所具有的特殊性即來自此異質要素的侵入。
為了從第二點談起,須先指出:所謂否定是指對可能肯定的排除。否定隻是精神對潛在肯定所采取的一種態度。我說“這桌子是黑色”時,我指的是桌子。我看見桌子是黑色。我的判斷將我所見表達出來。如果我說“此桌非白”,我確未表現我所知覺者,因為我看見黑色,並不是看見白色的闕如,因此我下判斷時,並非就桌子而言,而是就斷定桌子是白色的判斷而言。我是判斷一個判斷,而不是判斷這桌子。“此桌非白”的命題含有你可能相信那是白色,你已這樣相信,或者我曾這樣相信等意思在內。總之,我已向你預告,這判斷必須被另一判斷(當然我還不能確定)所取代。當然也這樣向自己說。由此觀之,肯定是直接與事物發生關聯;反之,否定隻以肯定為媒介,間接指向事物。肯定命題是表現與某對象相關的判斷;否定命題則是表現與判斷相關的判斷。以此觀之,就否定是第二次的肯定此點而論,否定與所謂肯定不同。肯定是就某對象有所肯定,否定則是就這肯定有所肯定。
由此可知,否定並非純粹精神的作用。純粹精神乃是離開一切動態,麵對對象,隻與對象發生關聯。否定則是訓戒他人或訓戒自己。否定的人是向現實或可能的談話對象指出其謬誤,以警告此人。對方肯定某事,他則預言當肯定另一事(未必明示所肯定者)。在此已非一個人與一個對象麵對麵;而是在這對象之前,有一個人跟另一個人說話,既與對方鬥爭,同時又幫助對方。這是社會的濫觴。否定是以人為對象,而不像純粹的知性運作那樣以物為對象。否定在本質上是教育性、社會性的,是糾正,甚至是警告。進而,接受警告和糾正的人有時因人格分裂也就是說話的本人。
以上是第二點。茲述第一點。如前所述否定是知性行為的一半,另一半則不確定地留下來。如果我提出“此桌非白”此一否定命題,我的意思是說,另一個判斷應該取代你所說“此桌為白”的判斷。我向你提出了警告。這警告與替換的需要有關。至於你該用什麼來替代你的肯定,我並未說出。這也許是因為我不知道桌子的顏色。也可能白色正是我目前所關心的惟一顏色,所以我才不說是什麼顏色,但必須告訴你應該用別的顏色取代白色。這可能比較正確。由此觀之,否定的判斷是指示須用肯定判斷來替代某肯定判斷的一種判斷。但是,第二判斷的性質並未明示,因為我們有時並不知道它的性質,大體而言,那並不是我們日前關心的事,我們的注意力隻指向第一判斷的內容。
在這狀況下,每當我把“不”和肯定結合時,亦即我否定時,我便完成了兩種清楚限定的行為。(1)我關心我同伴之一所肯定的事情,或他想說的事情,或我所警告的另一個我也許說過的事情。(2)我雖未明示內容,卻指出當用另一肯定來取代當前的肯定。可是,在這兩種行為中,我們隻看到肯定,而未見及其它。否定的獨特性乃來自第一行為和第二行為的重迭。因此,讓否定具備創造力,以創出一種與肯定所創觀念相對稱而方向相反的獨特觀念,是白費氣力。因為否定除了自己所判斷的肯定判斷的內容以外,並無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