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衍生工具的推出已經突破了簡單由證券交易所、商業銀行、投資機構的供應鏈範圍,因此衍生工具的風險管理也已經超出了金融技術或金融工程的範疇。隨著資產證券化的推行,越來越多的機構、公司都參與到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活動中來,單一的金融監管主體難以適應這種混合的趨勢。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都持有衍生工具的情況下,應該改變監管思路,逐漸認識到衍生工具及套期保值活動是公司治理結構的一部分,是公司內部經營戰略的一部分,過多過細的監管可能會適得其反,從而嚴重抑製公司製度創新的動力。
因此,為促使商業銀行的衍生金融品業務健康、快速發展,必須加強監管:
首先,在保證目前分業監管製度的前提下,加強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2004年6月28日頒布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金融監管方麵分工合作的備忘錄》雖然對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方就重大監管事項和跨行業、跨境監管中複雜問題進行了磋商,並就建立定期信息交流製度等作出了一些規定,但這些規定過於原則化,缺乏明顯的操作細則。因此,建議從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中抽調相關人員成立一個獨立的衍生金融品監管委員會,專門負責衍生品的監督管理。
其次,針對衍生品交易市場的複雜性,製定、修改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積極借鑒國外經驗,對衍生金融產品設立專門完備的法律,如《金融期貨法》、《金融期權法》等,並製定有關交易管理的統一標準,從而保證衍生金融品業務規範、健康、穩定地運行。
此外,積極運用2006年5月正式投產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信息係統建設工程(又稱“1104工程”),準確、及時地將各銀行金融機構的衍生交易信息通過計算機係統轉換並輸送到監管部門,以便於金融數據的積累和監管部門的同步監管。
第五節修正會計製度
如前所述,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問題非常複雜,由於衍生金融工具是未來交易的合約,不符合傳統會計要素定義,難以按照傳統會計理論進行會計確認、會計計量和信息披露,因此長期以來一直作為表外業務處理。建議財政部在我國現行的《金融企業會計製度》及《企業會計製度》中有關衍生工具信息披露簡單規定的基礎上,充分借鑒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製訂的IASNO.32、IASNO.39和SFASNO.133以及其補充公告SFASNO.137、SFASNO.138等有關衍生金融工具確認、計量、報告和披露的一係列會計準則,按照先易後難的思路,先製定披露準則,以後隨著各方麵條件的成熟再製定確認和計量準則。披露準則應強調以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為基礎進行表外披露,並通過增設有關附表的方式充分揭示對信息使用者具有重要作用的信息,以滿足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需要,為以後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內確認和計量奠定基礎。
一、建立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規範的總體思路
為了確保衍生金融工具在我國能夠順利運行和健康發展,必須盡快建立起切合我國實際的會計規範,充分發揮會計的反映和監督職能,使有關各方能夠根據真實、有用的會計信息做出合理的判斷,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風險。
從FSAB和IASC製定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過程可以得知,建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規範是一項複雜而艱巨的工作,不是短期內就可以完成的,而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因此,我國在建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規範時,應根據我國具體情況安排好會計規範的程序,逐步解決會計確認、計量和披露這些會計難題。
(一)按照從具體到一般的思路建立會計規範
目前,我國衍生金融工具種類稀少,曾經有過的外彙期貨、認股權證、國債期貨、股指期貨等也隻是小範圍或短期內存在過,有關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實踐經驗並不豐富。同時,我國衍生金融工具的理論研究起步較晚,缺乏廣度和深度,甚至滯後於實際運用,使我國難以在現有條件下直接製定出能適應各種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理的通用會計準則。
為此,可以先從亟待解決的特定會計問題入手,製定相應的具體會計準則,然後在逐步總結經驗、提高認識的基礎上製定較全麵的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可以先按具體的交易品種先規範目前正在使用的比較成熟的衍生金融工具,如可轉換債券會計處理暫行條例等,以適應現實的需要;接著,規範過去曾經存在過但由於各種原因暫時停止在未來適當的時間仍可能得以恢複和發展的衍生金融工具,如股指期貨會計處理暫行條例;最後再規範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在逐步完善各種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規範的基礎上,進一步形成較為概括的具體會計準則。
(二)按照先易後難的模式製定會計準則
如前所述,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難題主要是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及披露,其中,確認與計量是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的核心問題,也是最棘手的問題,需要經過大量的研討、反複征求意見才能形成,以至於FASB和IASC在初始製定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時都不得不回避確認和計量問題,而先對信息披露進行規範。
我國在製定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時會麵臨同樣的會計難題,雖然可以直接照搬國外的研究成果,但未必符合我國國情。因此,可以從最基本、最重要的問題出發,即先製定有關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準則,以盡早滿足決策者的信息需要,再進一步對確認和計量加以規範。
(三)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充分借鑒國外會計準則和研究
成果
一直以來,西方國家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理論和會計實務都遠遠領先於我國,我國在製定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規範時應充分借鑒國外已有的會計準則和研究成果。
一方麵,我國加入WTO參與經濟國際化進程,要求我國的會計規則在主要方麵與國際會計慣例相一致,這樣既便於外國投資者了解我國企業的經營情況,便於吸引外資,又有利於我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利用衍生金融工具進行融資、投資或套期保值。
另一方麵,以國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及發展動態作為借鑒和指導,可以大大提高建立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規範的效率。
但由於各國之間存在著經濟、法律等諸多方麵的差異,相關市場的發育程度和發展趨勢也有很大差別,因此,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規範必須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充分考慮經濟環境、企業內部管理水平、從業人員素質以及相關的法律規範等。
(四)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規範要有一定的前瞻性
衍生金融工具是在金融創新浪潮中被不斷創造出來的新型金融工具,要求會計規範具有較大的涵蓋麵和一定的前瞻性。從我國衍生金融工具的發展過程來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規範應當滿足實踐的需要,並適當領先於實踐,以便及時應對可能出現的新問題。
二、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規範的基本構想
(一)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模式的選擇
根據對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確認、計量及信息披露要求的不同,國際上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模式:曆史成本計量、表外披露模式。即衍生金融工具所代表的權利或義務不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而是通過附表或附注予以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計量采用曆史成本原則,其公允價值及其變動、衍生工具交易的相關政策、交易目的、金額、期限、風險、套期保值等信息,都在附表或附注中披露。顯然,這種模式遵循了傳統會計理論,但無法對衍生金融工具進行有效的披露和會計處理。
第二種模式:混合成本計量、表內披露模式。即衍生金融工具所代表的權利或義務確認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予以列報;初始計量采用交易對價的公允價值(即曆史成本),後續計量則采用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未實現利得或損失,根據持有衍生金融工具非套期保值目的或套期目的的不同,可計入當期淨收益或直接計入權益。對於持有至到期日的金融工具,則按曆史成本(攤餘成本)計量,其公允價值變動可不確認。企業對衍生工具交易的相關政策、各項衍生工具交易的目的、金額、期限、風險、套期保值等信息,在報表附注中披露。
這種模式以報告日的公允價值取代曆史成本進行後續計量,提高了報表信息質量的相關性,較好地滿足了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但公允價值確定中的技術困難、公允價值對傳統曆史成本計量屬性的衝擊、公允價值變動帶來的未實現損益問題、套期會計實務操作的複雜性及金融工具分類的可操作性等都是不能忽視的問題。
第三種模式:公允價值計量、表內披露模式。即衍生金融工具所代表的權利或義務在資產負債表內確認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初始計量以及每一後續計量時日,都以公允價值計量所有金融工具。對金融工具全麵使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可以獲得有關金融工具一致並相關的信息,同時套期會計將沒有存在的必要,大大簡化了會計實務處理,減少了企業管理層的操縱空間,使財務報表的基礎免受套期會計的影響。但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一貫以曆史成本為計量屬性的基本金融工具,將對傳統會計處理程序產生深遠的影響。因此,這種模式僅是未來發展的一種趨勢,現仍處於理論探討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