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政府建設是創新的重要任務(1 / 3)

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是提高政府凝聚力、執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途徑,也是推進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石。各級政府及部門必須把加強自身建設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不斷創新,切實轉變職能,改進機關作風,努力提高推動科學發展能力,打造一個法治的、負責任的、廉潔的、服務型的人民滿意的政府。

第一節建設法治型政府

法治,對於現今的社會來說,是一種公認的政府工作追求之一,也是現代化的民主政府能夠有效運行的基礎之一。任何一個政府要想具備民主、責任感強、透明廉潔等優良特質,能夠穩定而有效地為人民群眾爭取到更大的利益,其前提之一就是要將政府建立在法治基礎上。

法治型政府是法治存在的核心,也是現代國家的政府有效運行的根本保障。通俗地講,法治型政府的具體表現為政府各個機關部門依法執政。任何政府行政權力的獲得和行使都必須建立在法律基礎之上,有關領導幹部和人員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保護人民群眾的各項權利並積極接受群眾的監督。而創新,其主要的方向和目的之一,就是要使黨的領導幹部能夠在建設政府的同時,積極利用創新的思路和方法,保持我國法治型政府的穩定性。

對於法治型政府的建設標準,長期以來,各國的有關學者進行了深入而複雜的探索。英國一位著名的行政學者威廉·韋德認當一個政府滿足了一下三個條件,才能夠稱之為法治型政府。

其一是任何一個政府的各級領導幹部,都要有條件證明自己的行為是在法律範圍之內的,其授權是有限的。不然,當領導幹部不能夠做到這一點時,其行為就可以被認為是侵權的。其二是對於政府領導幹部的行為是否符合合法的判定,必須由完全獨立於行政之外的法官來裁決。其三是對於任何一個政府的領導幹部和任何一個公民來說,在法律麵前都是平等的。

而在我國,對於法治型政府,在2004年的《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指出,我國構建法治政府的標準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責權統一。

總之,我國政府領導幹部在工作過程中,積極倡導創新,重視創新,有利於我國構建法治型政府,並使其更好更快地發展。

在重慶,從2004年7月1日起,開始創新地構建並實施了“4+1”的法治型政府模式,並同時出台了《重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重慶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以及《重慶市紀委、市監察局關於行政審批中違紀違規欣慰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等係列條文。

“4+1”法治型政府模式實施後,重慶市政府為法治型政府的構建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並相應地出台了一係列的措施。比如,共有20類政府信息免費向所有市民開放;政府部門的所有規範性文件都將進行合法性審查,對一些高級領導幹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進行實時問責;對於一些明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如製定水、電、公交等收費項目,都要進行組織聽證。

重慶市政府的這種政策的出台和相應措施的實施,就是在工作中實施創新,為構建法治型政府服務的一種典型表現。與之相對的,是一些為了個人私利或者其他不正確的原因,而置法律於不顧的政府。

比如當年的湖南某縣。該縣的一家開發公司承包了當地商貿城的建設項目。按照慣例來講,這個項目的性質為商業性,多是由商家自主獨立完成。不過,當地政府因為一部分原因,而決定插手進來,幫助開發公司進行相關的工作。最明顯的,就是幫忙“勸說”在工程範圍內的居民迅速搬遷。這些居民總體約有1100戶,開發公司承諾搬遷後給予一定的補助條件,但很多居民並不願意搬遷。當地政府便強行地加入了“勸說”搬遷的行列,甚至還打出了“誰影響本縣一陣子,我就影響他一輩子”的口號和標語。很多公職人員或親屬都在這1100戶之內,政府就出台了一係列措施,規定公職人員必須保證親屬在一定的時期內“自願”搬遷,而且在搬遷不滿意的情況下,不能出現集體上訪或聯名告狀的情況。否則,相關公職人員將會麵臨暫停工作或者暫緩發放工資的境遇,甚至是被下放到邊遠地區或者直接開除。

政府領導幹部的這種創造性地強行“勸說”居民搬遷的行為,顯然就是蔑視法律的一種表現。這種錯誤的“創新”,偏離了法治型政府的方向,使政府距離法治型政府的成功構建越來越遠。

所以說,政府領導幹部在建設法治型政府期間,不但要倡導創新,實行創新,更要注重創新的正確角度和方法。這樣,才能夠使政府向著法治型政府更好更快地發展。

第二節建設透明型政府

在全球化的今天,人類政治生活正在麵臨著一場重大的變革。傳統體製下的政府對於人民群眾來說,往往具有強烈的神秘性,而人們總是夢想著為自己服務的政府能夠變得更加清澈和透明。所以,自從20世紀中葉以來,世界各地的一些國家漸漸注重政府的這種透明性。到現在為止,透明型政府正在被很多國家和地區所推崇和試用。對於這種“進化”和發展,也是政府領導幹部追求創新的一種重要表現方式。

領導幹部創新地建設透明型政府,也就是所謂的“陽光政府”的構建。這種類型的政府最基本的表現形式就是政府信息公開、運行透明。對於其中的公開方式和範圍等情況,各地政府領導幹部有不同的追求。總之,領導幹部要想創新地建設透明型政府,首先就必須要滿足以下幾個方麵的條件。

其一是公開政府體係構成。也就是說,政府也作為社會上一個普通組織,讓人民群眾對組織內部的機構設置、人員組成、具體分工以及工作流程等,有相應的了解,並有權利對其進行監督,和適當參與。對於一些類似於政府內部的認識規則和製度等與人民群眾利益無關的信息,領導幹部可以選擇保留,但也必須在政府機構內部進行公開。

其二是公開政府運作過程。這些過程也需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並允許適當的參與。比如政府進行決策的過程、決策的依據和結果等,甚至包括政府辦事的規章製度、程序,以及領導幹部在這些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等情況。

其三是公開政府運作結果。這種運作結果多指政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所產生的一係列結果,主要包括政府領導幹部為了履行一定職責,而收集、整理、利用和傳播的信息,比如會議資料等。

其四是公開政府對工作結果的評議。人民群眾有權利清楚政府運作所產生的結果的評議過程,尤其是與自身的利益有切實關係的結果。對於這些結果的評議,不僅要對群眾公開,還要接受群眾的監督。當這些結果導致群眾不滿時,政府領導幹部應該給予一定的糾正和補救。

對於透明型政府的建設,領導幹部在追求行政創新的過程中,可以挖掘到相應的具體措施。比如,製定並實施聽證製度、公示製度和發展電子政務等多個方麵。新聞發言人製度的建立,也是國家和地方政府對內部相關信息的公開,所做的貢獻之一,有利於各級政府向透明型政府靠攏。國務院發言人趙啟正在新聞發布會上曾透露,我國政府已經基本建立了三個層次的新聞發布和發言人製度。這些製度在上傳下達、增強政府透明性的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