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附錄(19)(1 / 3)

宣統三年九月庚午(初六日),驗看學部考驗遊學畢業生,得旨:周家彥……〔等十九人〕均賞給法政科進士;周詒春著賞給文科進士;沙世傑著賞給醫科進士;彭世芳、丁文江、章鴻釗,均著賞給格致科進士;陶昌善、朱繼承均著賞給農科進士;王弼、……李四光……〔等二十二人〕均著賞給工科進士;王廷璋……〔等九人〕均著賞給商科進士(此下尚有四百一十四人,賞給各科舉人)。

這個五十七人的進士榜和房先生附錄的五十七人的進士錄完全相同。(隻法科進士第八人是潘灝芬,房錄脫芬字;商科第一人是王廷璋,房錄璋作樟。)丁文江確是榜上有名的,他得的是格致科進士,可見他確曾趕到北京應八月初的遊學畢業生考試。月波說他“趕去北京應考試,大約在陰曆八月的時候”,是不錯的。那年有閏六月,他六月十八到常德,換小火輪去長沙,從長沙到漢口,換長江大船到南京,月波和他坐江輪到八葦港,換民船回到泰興黃橋。(看二十頁月波注五)他還可以趕到北京去應八月初的考試。進士榜是九月初六日(陽曆10月27日)發表的,房兆楹先生的附錄誤記作“五月”,應改作“九月”。

李四光也在榜上,但他得的是工科進士。他先在日本學工科,故考在工科。我在傳記裏說錯了一句話:“地質學者丁文江、章鴻釗、李四光三人也在此五十七人之內。”這句話引出了月波的小注,“地質學者李四光決不在內”。榜上的李四光此時還不是地質學者,他在留學考試後曾參加武昌的革命政府,但不是“教育廳長”。民國二年由稽勳局官費派他到英國留學,他才專學地質學。月波和我都有小錯,房先生在這一點並沒有錯。房先生原錄上明記李四光是工科進士,與《宣統政紀》相符。

《傳記》第十三章記載“大上海”的計劃與實施,其中略述丁先生在淞滬商埠總辦任內收回上海公共租界的會審公堂的一件大事。我在一○八頁有一條附注,說:

我在海外,沒有尋得收回會審公堂的一切文件的中文原文。上麵引的〔收回會審公堂〕臨時協定條文都是依據英文《中國年鑒》(The China Year Book)1928年份,頁四六五至四七五。因為是我摘譯的,不是直引中文原本,故都沒有用引號。

現在承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郭廷以先生替我從《東方雜誌》二十三卷二十號(民國十五年十月出版)裏抄出《收回上海會審公廨暫行章程》(我在此傳記裏誤稱作《收回會審公堂臨時協定》),我附錄在後麵,作一件參考資料。

1960年4月20日

附錄一 收回上海會審公廨暫行章程

第一條

甲、江蘇省政府就上海公共租界原有之會審公廨改設臨時法庭,除照條約屬於各國領事裁判權之案件外,凡租界內民刑案件,均由臨時法庭審理。

乙、凡現在適用於中國法庭之一切法律(《訴訟法》在內)及條例,及以後製定公布之法律條例,均適用於臨時法庭;惟當顧及本章程之規定,及將來協議所承認之會審公廨訴訟慣例。

丙、凡與租界治安直接有關之刑事案件,以及違犯《洋涇濱章程》及附則各案件,暨有領事裁判權約國人民所雇用華人為刑事被告之案件,均得由領袖領事派委員一人觀審。該員得與審判官並坐。凡審判官之判決,無須得該委員之同意,即生效力;但該委員有權將其不同意之點,詳載紀錄。又,如無中國審判官之許可,該委員對於證人及被告人不得加以訊問。

丁、所有法庭之傳票、拘票,及命令,經由審判官簽字,即生效力。前項傳票、拘票,及命令,在施行之前,應責成書記官長編號登記。凡在有領事裁判權約國人民居住之所執行之傳票、拘票,及命令,該關係國領事或該管官員,於送到時應即加簽,不得遲延。

戊、凡有領事裁判權國人民或工部局為原告之民事案件,及有領事裁判權國人民為告訴人之刑事案件,當由該關係國領事或領袖領事按照條約規定,派官員一人,會同審判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