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仙居縣下各鎮××村泮××,一家三口,家中住房為4間。夫妻兩人年齡較大,兒子因患慢性病長期臥床,家中勞動力缺乏,平時靠泮××務農,勉強維持一家基本生活。2007年8月18日,9號台風“聖帕”影響浙江省,泮××一家受災,倒塌房屋一間、損壞一間。
從泮××家庭實際情況看,他們自行重建倒房困難較大。仙居縣民政局下發有關災害救助通知後,村兩委經討論決定,在村中公示無異議後,將泮××作為需救助重災困難戶上報下各鎮政府,鎮政府派有關工作人員核實情況屬實後,依據省、縣災後倒房重建有關規定和補助標準,初步同意補助該戶5000元。鎮政府同意後,再次在××村公示一星期。沒有異議後,由鎮政府直接向泮××發放倒房重建補助金。為保證補助金切實用於倒房重建,5000元補助金分兩次發放。第一筆補助金3000元在二次公示後即發放給泮××,用於購買部分重建材料;2007年12月,泮××家倒房重建完工後,鎮政府發放餘下的2000元補助金。2008年1月,泮××一家搬入重建的新家。
案例二
2007年1月13日,由於連日大雨,衢江區高家鎮××村村民餘××家房屋發生倒塌,1月15日向衢州市財產保險公司報案,當日保險公司相關工作人員會同村民主任及房主本人共同查勘確認。
2007年1月17日,保險公司根據查勘情況,向餘××發出了不予賠償的意見函。
2007年1月24日,餘××在收到處理意見函後有異議,於是向衢江區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辦公室提出了裁定申請。
2007年1月26日,衢江區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辦公室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查,餘××和保險公司雙方簽訂了《裁定委托書》。由於雙方提供的材料和意見分歧較大,焦點集中在屋頂坍塌事實是否存在。衢江區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辦公室決定會同雙方當事人、鎮民政助理員和該村主任進一步查勘確認。
經過認真分析雙方提供的材料、陳述,並結合現場調查取證的情況,對照《浙江省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標準和裁定辦法(試行)》(簡稱《辦法》),衢江區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辦公室根據餘××家的一間房屋的一麵牆壁實際倒塌2/3,且屋頂坍塌麵積達到一間的1/5的事實,認為餘××家的一間房屋損壞程度符合《辦法》中的第四款規定:“一麵牆壁倒塌1/4麵積(含)以上,同時1/5(含)以上屋頂坍塌,構成Ⅰ級倒塌。”同時,衢江區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辦公室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對受損情況予以確定。
2007年1月31日,衢江區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辦公室向雙方當事人發出了房屋爭議裁定書,裁定結論為:餘××的一間房屋倒塌程度為Ⅰ級倒塌。2007年2月10日,保險公司向餘××支付了1000元的理賠款。
案例三
2008年7月28日,第8號台風“鳳凰”影響浙江省沿海地區。仙居縣安洲街道辦事處接到縣防汛指揮部關於切實做好防禦的緊急通知後,緊急部署抗台工作,根據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立即啟用經檢測合格的××村避災點,做好易受災人員的轉移安置工作。
××村避災點可接受轉移安置人員100人,避災點內設有男、女衛生間和浴室,有公共食堂,存有一定數量的飲用水、餅幹和方便麵等應急食品。避災點主要轉移安置對象為本村的危舊房住戶、周邊的外來務工者、×××休閑茶座的人員。
××村避災安置點接到任務後,迅速做好接收轉移安置群眾的各項準備工作:一是通知避災所工作人員和誌願者準時到崗,檢查礦泉水、方便麵、被子、草席、應急燈等救災物資。二是由鄉、村幹部按照預案,做好災民轉移的思想工作,並負責護送災民到避災所。三是認真做好前來避災的各類人員的登記工作。到當天下午3點,需轉移安置人員全部入住避災點,共轉移安置31人。避災點為轉移人員免費提供熱飯、熱菜(快餐)。災民在避災期間,村衛生員適時開展衛生預防工作,為轉移安置人員提供一些常用藥品,並由轄區幹警負責避災安置點的秩序。29日傍晚。隨著台風逐漸減弱直至警報解除,災民辦理手續後陸續離開避災安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