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五保供養的“五保”指哪五保,具體內容是什麼?
答: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村民,政府在吃、穿、住、醫、葬等方麵給予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五保供養的具體內容有:
(1)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5)辦理喪葬事宜。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應當與當地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製度相銜接。
53縣級民政部門在五保供養工作中的職責有哪些?
答:縣級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下稱敬老院)的業務指導。主要職責有:
(1)審批。在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有關五保申請的審核意見和材料後20日之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準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麵說明理由。
(2)複核。在收到有關五保審核意見和材料後,如有不妥,可以找申請人、有關組織或個人進行複核。
(3)核準。五保對象退出五保或死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上報,縣級民政部門核準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4)監督管理。縣級民政部門要製定五保供養工作管理製度,並負責監督實施。
(5)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製定五保供養標準。
(6)調查研究。及時組織人員調查了解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7)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建立、撤銷敬老院的建議。
(8)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任免敬老院院長。
(9)會同敬老院定期對敬老院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10)對工作突出者予以表彰、獎勵。
(11)監督指導敬老院的其他工作。
54鄉鎮人民政府在五保供養工作中的職責是什麼?
答:鄉鎮人民政府在五保供養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有:
(1)把敬老院建設列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2)為敬老院提供必要的設備、管理資金和部分供養資金。
(3)為敬老院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落實相應的工資報酬和福利待遇,並任免敬老院院長。
(4)負責審核敬老院上報的五保對象入院、出院申請。
(5)指導、幫助社會興辦的敬老院做好相應的管理工作。
(6)監督敬老院做好安全管理等各項工作,檢查各項製度的落實情況。
(7)對違反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的人和事責令限期整改;對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應嚴肅處理或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8)做好與敬老院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55鄉鎮人民政府對敬老院工作人員的管理主要有哪些內容?
答:鄉鎮人民政府對敬老院工作人員的管理主要有:
(1)在征得縣級民政部門同意後,任免敬老院院長。
(2)指導敬老院建立健全招聘、培訓、考核、任免、獎懲等相關管理製度。對不稱職的工作人員可以辭退。
(3)配備好工作人員,原則上應按供養對象1/10左右的比例配備,平均年齡應控製在50周歲以下;同時要保證有一定比例的女性護理人員。
(4)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體檢,不合格者可以解聘。
(5)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做好培訓工作。
(6)聘任的工作人員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其業績和技能確定福利待遇,符合參加養老和醫療等社會保險條件的工作人員,應全部參加;已超過參保年限且未參保的工作人員,在敬老院連續工作10年以上的,在其離開敬老院或在其年老後,給予一定的生活費津貼,具體標準由當地確定。
(7)督促、指導院長做好敬老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56申請五保應具備哪些條件?如何申請五保供養?
答:申請五保的人員應是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他們應該具備以下條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申請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條件的,在本村範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縣級民政部門可以進行複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