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國家對救災捐贈活動有法律規定嗎?

答:救災捐贈活動是有部門規章予以明確規定的。民政部於2008年4月28日頒布實施了《救災捐贈管理辦法》,所有與救災有關的捐贈活動都必須在此辦法規定的範圍內進行。

75什麼叫救災捐贈受贈人?

答:救災捐贈受贈人包括: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其委托的社會捐助接收機構;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民間組織;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組織。

76救災捐贈活動中捐贈的款物一般用到哪裏?

答: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範圍有:

(1)解決災民衣、食、住、醫等生活困難;

(2)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災民;

(3)災民倒塌房屋的恢複重建;

(4)捐贈人指定的與救災直接相關的用途;

(5)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直接用於救災方麵的必要開支。

77什麼情況下可以開展救災捐贈?

答:在本行政區域發生較大自然災害的情況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救災捐贈活動。

78誰可以組織救災捐贈?

答:國務院民政部門可以根據災情組織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部署組織實施。

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救災捐贈活動,但不得跨區域開展。

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開展的救災捐贈活動中,同級人民政府轄區內的各係統、各部門、各單位在本係統、本部門、本單位內組織實施。

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可以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但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所募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增加原始基金。

79外國朋友想對我國受災人民捐贈款物,應該怎麼辦理?

答:對境外救災捐贈的規定有:

(1)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對境外通報災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災捐贈的態度,確定受援區域。

(2)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接受境外對中央政府的救災捐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接受境外對地方政府的救災捐贈。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民間組織接受境外救災捐贈,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接受的外彙救災捐贈款按國家外彙管理規定辦理。

(4)境外救災捐贈物資的檢驗、檢疫、免稅和入境,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