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畸形戀愛(2)(3 / 3)

美子沒有防備薑原會有這一突然的攻擊,完全沒有抵抗的餘裕,哀叫聲過了一會也中途消失了。

薑原以不可思議的腕力,猛烈地絞殺美子的喉管,似乎可以聽見喉嚨的軟骨“咯咯”的破碎聲。拚死抵抗的美子雙手無法從背後觸摸到薑原,漲紅了的臉色由紫變成青黑。嘴裏冒出血紅的唾沫。如果薑原能從正麵看見美子這一可怕的淒慘形象,說不定會鬆手的。

美子一陣痙攣抽動之後,身子軟了下來,從生命的桎梏中逸脫出來。薑原用手摸了摸她的鼻息,沒有絲毫的氣息。

薑原以“殺妻”的罪名向附近的警署投案自首。警車呼嘯著向美子送命的場所急馳而去,準備勘查現場取證。

在警署被拘留中,薑原的精神仍處於狂亂的狀態之中,身體也越來越憔悴,而且頭痛難忍。警方沒有辦法,隻得送他到附近的醫院中緊急治療,等他的身心狀態稍微穩定後,再押回警署進行刑事調查。

三天之後,薑原出院被押回警署。不過等待他的卻是一個驚人的消息,美子沒有死,被趕到現場的警察救往醫院,經過搶救,終於救回一命。

美子提出要求,在她稍微康複以後,要趕往警署與丈夫見上一麵。

對此,薑原斷然拒絕。美子再三要求,還是遭到拒絕。

刑事調查和鑒定開始了。美子委托律師向檢察官提出以下三個方麵的申訴:

“第一,薑原在殺妻時,是處於一種精神狂亂的精神病狀態之中,對自己的行為沒有識別能力;

第二,為此,應該送精神病院徹底治療;

第三,在治療結束前,女方不會提出任何離婚協議。”

檢察方麵的刑事調查,集中了精神醫學、人格心理學和司法精神鑒定方麵的專家進行判定。判定的焦點在於:薑原在殺妻時是否處於精神異常之中,並由此來判定其刑事責任的大小。

與此同時,薑原也向檢察方麵提出了自己的申訴書,內容簡述如下:

尊敬的檢察官先生:

這次殺妻事件,我不是出於精神異常。盡管我有過心理治療的經曆,但這並不妨礙我對自我和犯罪行為的判斷能力,即我殺人時我的神智是清醒的。

因此我想說的第一點是我這次是故意殺人。

第二點,既然我是故意殺人,應該受到刑事的追究和量刑,因此應該被送往監獄,而不是精神病院。

自從我懷疑自己得了腦癌,由妻子帶往腦科醫院吉田大夫處診斷以來,妻子的態度有了轉變。這使我感到深深的不安和疑惑。

我一直在想,她是希望我患上癌症還是不希望。或者是利用我的強迫性格,使我產生病的絕望想像?但絕望是絕望,疑惑是疑惑,我沒有任何決定性的證據。

有一天,趁妻子不在家,我偷看了她的日記。才發現我不過是她的一個“同居者”,也一直是她精神上的被支配者、被分析者,她在日記中明確地記載了我患有重病。這使我對吉田大夫的診斷有了懷疑。但如果去其他醫生那兒複診核查,即使患了癌症,大夫也不會把真實的情況告訴我。

於是,我想到一個方法,去其他醫院診斷時喬裝打扮,戴上假發和胡須。在了解診斷結果時,再恢複本來的姿態,我是以家族中的兄弟身份去打聽。這樣做盡管讓人感到有些害怕,但居然讓我辦成了。

而其他醫院診斷下來的結果與吉田大夫相同,我患的不是腦癌,而是神經性的頭痛症。也就是在這時候,我發現妻子頻繁出入於吉田大夫的家中。

她去那兒幹什麼?既然我患的不是什麼重大的病症,有必要那麼頻繁地出入一個醫生的家裏嗎?而且她為什麼又要在日記中記載我患有重病呢?

最後我發現妻子與那個醫生之間不尋常的關係,即吉田大夫不過是以前和美子有過肉體關係男人中的一個。

因此,我申訴的第三點是如果可能,我要盡快與妻子解除婚姻關係,當然離婚原因也不僅僅是因為妻子的不貞……”

但是檢察官和警署刑事方麵組成的專家組認為,薑原的精神狀態並不屬於正常範圍。而且有一點是肯定的,在犯罪殺人的前後,由於精神的重壓曾一度陷入強迫性的歇斯底裏症和精神發狂的狀態之中。

另一方麵,據美子和律師向檢察方麵的辯訴,根本不存在什麼“日記”之事,如有必要可以刑事搜查;至於和吉田大夫之間的不正常關係之說,純屬子虛烏有,是薑原的一種“被害妄想”。而且美子聲稱現在仍然愛著自己的丈夫,不願意離婚。

而檢察方麵對此事的調查,也毫無證據可覓。經過詳細分析,警方認為薑原的這封書麵申訴,思維奇特,邏輯混亂,缺乏可信性。因此當事人“被害妄想”的可能性很高。

司法鑒定結論是:“當事人具有精神分裂性性格。在殺人時心智喪失,情感障礙,對自己的行為缺乏識別能力。而現在呈現出強迫行為、被害妄想和精神分裂性的混合症狀,即當事人具有明顯的精神病傾向。在對其實施強製入院精神治療之期間,應免予刑事起訴。”

薑原,這個經曆了畸形愛情關係的年輕人,就這樣,將在精神病院裏度過他的另一段人生時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