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胤即時分開門路,就將那棍法施展起來,把那勾、彈、封、逼、擼、擠、抽、挪諸般等勢,上下盤旋,舞了一回。複念了一聲“神棍歸原”,將手一抖,依然是條黃金錦帶。心下十分歡喜,將來束在腰間。
從杆棒升級到蟠龍棍,再升級到神煞棍棒,說明了江湖藝人對皇權的崇拜。社會底層人士由於文化水平低,更慣於用荒唐不經的情節製造“真龍天子”“轟動效應”,比“不語怪力亂神”的儒者更熱衷製造皇帝崇拜。
2.宋代統治者對杆棒的態度
宋代官修綜合性兵書!武經總要前集第十三卷有關於杆棒的介紹,這說明杆棒與樸刀不同,官方還是把它認定為一種兵器的。
右取堅重木為之,長四五尺,異名有四:曰棒、曰輪、曰杵、曰杆。有以鐵裹其上者,人謂訶藜棒。近邊臣施棒首施銳刃,下作倒雙鉤,謂之鉤棒。無刃而鉤者,亦曰鐵抓。植釘於上,如狼牙者,曰狼牙棒。本末均大者,為杵;長細而堅重者,為杆。亦有施刃鍀者,大抵皆棒之一種。
作為兵器的杆棒有一定的規格和長度。它還可以再加工為“鉤棒”、“鐵狐”、“狼牙棒”、“訶藜棒”等。
杆棒雖然被朝廷視為兵器’但卻沒有被重視過,因而就沒有被禁止過0而且北宋初乾德五年(967)宋太祖下詔:“比者強盜持仗,雖不傷人者皆棄市'自今雖有杆棒,但不傷人者,止計贓以論其罪。”“明火執仗”是搶劫犯罪的要件,執杖搶劫本來要殺頭的,改為不傷人就不殺頭,實際上是不把杆棒當作兵器看待的。
再舉一個反麵的例子。宋仁宗一度想加強地方維持治安的力量,擴大鄉兵,於慶曆元年(1041)“下詔:遍令天下各增募額外弓手”。通判睦州張方平表示反對,上書為皇帝分析利害八事。其第五條說:
敕文自教閱時量借甲弩器械,教習披帶,教罷便仰管轄官員收納入庫;其弓箭刀鋸及木槍杆棒之類,即許自置,以備本鄉村教習者。夫奮梃揭竿,猶足以資嘯聚之勢,況人知鬥戰,家有利兵,不可啟也。請令逐人所置弓箭器械,各自標認,悉納州縣,每當教閱,及遇有盜賊勾抽會合之時,據數給付,事畢隨納,常令官吏點檢。其有損動,即番次給出,各令修換。
宋代實行的是募兵製,兵器及作戰用具一般是由官家提供的。但由於增募的是“額外弓手”,沒有為他們置辦兵器的經費。於是在教練時可以使用公家兵器,練完還要交還“收納人庫”(宋仁宗時朝廷經濟拮據,所以後來才有變法之舉)。平時使用的還要“自置”,如“弓箭刀鋸”、“木槍杆棒”等,都要求自己購置。張方平對此就很不放心。他把杆棒看得很重,他說古有揭竿而起的事,讓老百姓自置兵器,讓他們家有利兵,再人人會武,是很危險的事。但皇帝沒有接受他的建議。
從這些記載可見宋代朝廷管製得特別嚴格的是那些精巧鋒利和殺傷力較大的兵器。而樸刀杆棒,一來比較粗陋,打擊力度小;二來人們日常生活中又不可少,它們的工具作用大於兵器作用;第三,它們不是騎在馬上作戰的兵器,而是步行打鬥用的,殺傷力小。因此,統治者對於老百姓擁有這些兵器采取了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時禁時放,缺少一貫之製。
北宋滅亡,中原一帶飽受金人擄掠,宋王朝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武庫、京師的兵器作坊(北宋時汴京有兩所製造兵器的作坊,稱東西作坊)受到毀壞。南宋建立後,在與金人作戰中武器短缺成了嚴重問題。
建炎二年(1128)五月十三日京東西路提點刑獄公事程昌弼言:“今州縣之間軍器乏少。乞令諸州縣擇本土堅韌之木,廣置棍棒,其長等身,徑可及握,不勞遠求,指日可辦。比弓弩,則無挽拽之能否;比刀劍,則無鍛煉之工程。用之以禦鐵騎則出其右,蓋鐵騎非箭鑿鋒刃可害。”從之。當然這是無可奈何的選擇。因為州縣兵器庫中沒有了儲存,才不得巳而用杆棒(文中稱“棍棒”)。它“其長等身,徑可及握”,取之極易。這種質地很粗糙的兵器,比起弓箭刀劍,製作簡單,原料也很低廉。但金人騎兵,馬也是身披鎧甲,刀劍不能傷,還不如用棍棒掃馬腿,所謂“人馬逼戰,刀不如棒”。這得到宋高宗的同意,甚至在朝廷主持的實戰演練時也有棍棒和棍棒加上“刀頭”的樸刀出場,這都顯現了南宋初建時武器短缺的窘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