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八章 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1 / 2)

違約民事責任製度旨在保障市場流通的暢通、安全。學習本章,注意正確理解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正確掌握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與免責理由。

一、違反合同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違反合同民事責任的概念

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又稱合同責任或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違反合同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後果,是以國家強製形式監督和保證合同當事人嚴格遵守合同,保證實現合同,保障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也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體現。

《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是對違反合同責任的一般性規定。

(二)違反合同民事責任的特征

1.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後果

這一特征有以下兩層含義:首先,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結果,以存在有效合同為前提,如果根本不存在有效合同,自然不發生對合同義務違反的問題,也就不可能產生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例如在實踐中,由於有的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則因為不存在有效合同關係而不發生違反合同的問題。在這種場合,如果一方有過錯並造成對方損失,也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但這種責任不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其次,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違約責任便是其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後果。所謂不履行合同義務,也就是違約,包括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和受領遲延等各種形態。這一性質把違約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區別開來。

2.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約定

《民法通則》第112奪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瑋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說明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方式和範圍是可以經過合同當事人的協商確定的。這樣既可避免使當事人、仲裁和審判機關陷於久久不能確定賠償範圍的困境,有利於合同糾紛的及時解決,又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願,發展了自願原則。

3.違約責任原則上是債務人(違約方)向債權人(非違約方)承擔的責任

違約責任僅存在於合同當事人之間,是債務人因為違反合同而向債權人承擔的民事責任。就責任的承擔者而言,必須是違約方而非別人,因為違約責任雖然也是一種損害賠償之債,但這種損害賠償債務不是獨立的,而是原合同的士伸和擴張。由於不履行原有合同,才用損害賠償來代替,因此,違約責任隻能違約方自己承擔。如果違約方違約行為是由於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的過錯造成的,當然要承擔責任,但這種責任不是違約責任,而良合同當事人之外的一種賠償。另一方麵,至於違約責任向誰承擔,隻能向非違約一方即債權人承擔,而不應涉及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違約責任是違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補救措施,得益於這種補救的當然隻能是因違約受到損失的非違約一方。

二、違反合同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與免責理由

(一)構成要件

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因此,承擔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應具備一般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但是,由於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因違反合同行為的事實所產生民事責任,因而其構成要件有自己獨有的特點。

1.要有違約行為

當事人要有違約行為,這是違約責任的客觀要件。隻有當事人在客觀上確有違約行為時,才有可能對其追究違約責任。違約行為即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常見的有以下幾種形態:

(1)不能履行。不能履行是指合同成立後至履行期屆滿,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履行分為自始不能履行和事後不能履行。自始不能履行是合同成立時即不能履行的現象,會導致合同無效,因而不屬於違約責任的範疇。事後不能履行才是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構成不能履行必須具備兩個要素:債務人沒有履約能力和履約能力的欠缺係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