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逾期履行。逾期履行又叫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已經屆滿,債務人有能力履行卻未按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履行的現象。成立逾期履行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第一,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合同中有確定的履行期限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成立逾期履行;沒有明確的期限的,合同成立後,債權人得隨時請求債務人履行合同,但必須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準備期間屆滿,債務人仍不履行,為逾期履行。第二,債務人有履約能力。如果在履行期限內債務人沒有履行能力,則為履行不能。第三,須有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存在,即逾期履行是由於債務人的過錯所致。如果是由於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的原因而致逾期履行,可以免除債務人的責任。
(3)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合同,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成立不完全履行必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第一,債務人雖然履行合同,但履行不符合合同要求;第二;必須存在可歸責於違約方的事由,如無這種事由,不成立不完全履行。
(4)拒絕履行。拒絕履行是指合同成立後履行期屆滿,當事人有履約能力但拒不履行合同,即故意毀約。構成拒絕履行必須具備:第一,履行期限屆滿;第二,債務人有履約能力;第三,債務人故意不履行合同。
(5)受領遲延。受領遲延又叫債權人遲延,指債務人依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合同而債權人無故加以拒絕。構成受領遲延的前提是債務人的履行符合合同約定,否則,債權人有權拒絕。
要有損害事實
構成違約責任要件的損害事實,僅以財產上的損失為限,一般不發生對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這一點是與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相一致的。
3.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要有因果關係
構成違約責任條件的因果關係,必須為“直接的因果關係”。
根據《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規定,過錯不再是違約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的要件,即違約行為人即使對自己的違約行為沒有過錯,他也要承擔因其違約行為而產生的違約責任,除非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存在。這一原則,在我國理論界被稱為“嚴格責任原則”。《合同法》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從“過錯推定原則”過渡到“嚴格責任原則”是一大進步。
(二)免責理由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違反合同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在某些情況下,由於客觀條件造成的違約,違約者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可以免除違約者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稱為免責理由。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即地震、海嘯等無法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違約方不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因為,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債權人固然受到損失,但債務人受到的損失更大:(1)喪失了合同得以履行時債權人的對待給付,即喪失了合同履行所帶來的經濟利益。(2)在以特定物為標的場合,是標的物的喪失;在以提供勞務為標的場合,是債務人勞動能力的喪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能免除債務人的責任,就等於把不可抗力造成的一切損失全部落在債務人身上,而債權人基本上未受損失,顯示公平。因此,讓雙方合理分但風險,免除債務人的責任,比較適宜。
2.有特別規定或約定。合同訂立時,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約有免責條款的,當發生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又符合這些免責條款時,也可以免除違約者的責任。
3.對方有過錯。如果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完全是由於對方的過錯所造成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一方不僅可以免除責任,而且有權要求對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