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土地權糾紛的法律知識及處理(3 / 3)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製度。

第一百二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一百二十六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二十八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第一百二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三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第一百三十四條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典型案例分析及處理

案例1:村民群體搶種土地風波

趙家村地處平原地帶,位於河北境內,是某衛生用品的生產基地,本村大部分的人都在該企業就業。本地的土地因土質不好,效益差,導致該村村民種地積極性較低,從而使得該村土地無人承包,村裏隻能將土地承包給外人或集體耕種。2004年中央頒布了一係列政策,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種地積極性,村民於是都紛紛找村幹部要求種地。但均因承包期未滿,無法分割土地。其中2001年村裏以集體名義與北京某種植公司簽訂了蜜橙種植合同,並在本村2/3的土地上種植起了蜜橙。村民當然多有怨言,期間曾有十幾個人由於對村幹部抱有個人成見,多次上門要求分土地,都沒有結果。於是,這一夥人打起了蜜橙種植園的主意,借村民種地心切之機,煽動村民在蜜橙種植園搶種,而他們多數都是抱著“法不加於眾的心理”參與其中的。事情發生後,村幹部也百感交急,因為如果此事不妥善解決,村裏工作將無法正常進行,集體耕種的400餘畝稻田也將麵臨被搶種的危險。

【糾紛調解】

鎮領導得知此事後,馬上組織人員商量解決辦法。調委會建議先找找這些搶種的村民談談話,摸清他們到底為什麼要搶種,搶種多少,征求一下他們的想法和建議,耐心細致的聽取他們的意見,並做好談話筆錄。同時,調委會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製作了一個宣傳手冊,作為給廣大村民宣傳的依據。鎮領導采納了調委會的建議。立即展開調查,調委會工作人員分成幾個組先後深入搶種戶家中進行思想工作。由於村民白天都得幹活,工作組隻能利用中午和晚上的時間進行交談,這期間一些不理解的村民,認為當官兒的不讓村民種地,自己反倒種地,當官兒的都不是什麼好人,因此往往百般刁難,出言不遜。但工作組人員沒有放在心上,而是耐心細致的繼續做思想工作。通過一周的努力,工作組終於將所有的搶種戶走訪完畢,經調解規勸最終隻剩兩戶不同意退還搶種的耕地,其餘戶都同意由村委會來處理。而對於這兩戶不肯退還的情況,工作組通過例舉類似的事件而被法院強製執行的例子勸戒村民,搶耕搶種行為是違法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後果是很嚴重的。經過調解員於情於理的教育,最後這兩家也退還了搶種的土地,糾紛終得以平息。

【調解指導】

就在解決搶種糾紛的過程中,工作組發現了另一個問題,許多村民反映,聯營基地經營至今,收人基本沒有,老百姓怨聲載道,紛紛要求解除聯營合同,將土地分給百姓。村委會也就此問題召開過村民代表會,會上一致通過解除合同,將土地分給村民的決議。但村委會苦於巨額賠償金沒有出處,無法落實。這又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因為村民對此基地有意見,村裏的工作仍無法得到村民的支持,並且有一部分村民正在醞釀就此事上訪。鎮領導決定由司法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與大慶某公司北京分公司協商解除合同事宜。司法所接到任務後,馬上與該公司協商,講明了村委會麵臨的困難和村民的呼聲,及繼續經營下去的不利因素,動員其解除聯營合同,降低賠償金額經過四個回合的談判,最後雙方以較低的賠償費達成了一致意見,並由司法所起草了解除協議,雙方簽字履行。促使雙方以較低賠償費解除了聯營合同。合同解除後,司法所又協助村委會製定了土地承包方案,起草了承包合同,使土地順利地發包給了村民。司法所工作人員在大力開展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時,善於發現當事人麵臨的實際困難,積極協助當事人妥善處理,對於糾紛的圓滿解決起到了關鍵的促進作用。

案例2:肆意占用他人地基,該不該賠償?

郭書山和許俊文是天水村的村民,兩人也是非常要好的朋友,由於從小在一起玩,兩人的關係如同親兄弟一樣,在村裏兩家也挨的非常近,2004年6月,郭書山領到了政府相關部門頒發的《宅基地使用證》,使用證書標明了麵積為南北長18米,東西寬12米的宅基地使用證。同年9月,郭書山準備好了蓋房的材料,準備施工建房,而此時許俊文卻以其東牆占住了自己的宅基為由,阻止郭書山建房,並在當天下午將郭書山的東牆搗毀。郭書山也因此而病倒,隨後郭書山的兒子郭天風以許俊文肆意鬧為由,再加上他的房屋為1975年所建,沒有有宅基地使用證。向當地的調解機關遞交了調解申請,要求賠償自己精神損失以及材料損失共計3000元,而此時,許俊文也提出反訴,要求郭書山退出多占用的7厘米宅基地。

【糾紛調解】

調解員小張接受了這起因土地承包而引起的糾紛案件,他親自到郭書山家中進行了實地考察,並認為郭某的房屋東北角處確定確實超占許俊文宅基的尺寸為6厘米,並超占尺寸自東向西逐漸減少,至西北角處為1厘米。在事實麵前,調解員耐心的說服了雙方,希望他們能夠友好協商剛開始原被告都認為自己有理,是對方的過錯,應當由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在調解員的悉心說服下,雙方又重歸舊好。

【調解指導】

調解員小張在大量事實和證據麵前,客觀地向雙方指明錯誤,表明及可能產生的判決結果,希望雙方當事人樹立正確地認識和態度在調解人員的客觀和合理建議下,雙方當事人接受了調解人員的建議,郭某要求黃某賠償3000元損失的數額因無具體的損失鑒定而暫緩。待今後郭書山更新房子時退出多占的宅基地,郭書山補償許俊文500元,許俊文對郭書山的損壞房屋恢複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