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物業利益糾紛的法律知識及處理1(1 / 3)

第一節物業管理糾紛種類

物業管理糾紛是指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以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等在物業的使用、維修、管理活動中發生的爭執。

近幾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量商品住宅的快速建設,使城鎮居民在生活條件和住房條件上都有了很大的改善,由於對住宅方麵的法律法規不是十分全麵,致使居民住房在改善住房的同時也相繼引發了大量物業矛盾糾紛,其中大部分原因是因為開發商未能履行售房時的承諾,自然而然許多業主也就將這種不滿轉嫁到物業公司頭上,服務質量好的物業公司也許還會給業主一些解釋,如果遇上服務差、管理水平也差勁的物業公司最容易將矛盾糾紛逐步升級,導致糾紛的出現。常見物業糾紛有以下五種:

一、物業相鄰權糾紛

物業相鄰權糾紛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係時遇到的一些民事上的糾紛,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製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製和延伸。

相鄰關係中較常行使的權利包括:土地或建築物範圍內曆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鄰一方因建築施工、鋪路架線必須臨時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應予以方便,但施工方應合理使用,完工後恢複原狀,如果對原有建築造成損失的,要及時給予補償。對自然流水,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一方必須通過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采取措施減少損失,並給予對方損失補償。在建房挖溝時,應當與旁邊的鄰居房屋以及不動產等保持一定的距離,盡量避免影響他人的房基。同時還要注意的是不要將出水通道流入鄰居的土地或者房屋。也不得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生活;相鄰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的通風、采光、建築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權責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二、物業維修養護糾紛

一般物業糾紛的產生往往是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一些問題,多是由於經過幾次修理仍不能徹底解決問題或者物業公司在維修時所持有的態度、價格等原因引起的。這種引起糾紛的原因主要是因為營業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而在承包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營管理權限糾紛所有權和成員權而在業主個體與業主小組、業主會議、業主委員會或住區管委會之間發生的經濟事務自治權利義務糾紛;有關單位依物業管理法規應當相互協助而未盡協助職責糾紛等等。很多物業公司對小區的公共設施和公用部分不予以維護,這種做法是不對的,正規的物業公司對小區的公共設施和公用部分負有日常維修的義務和責任,但是屬於業主戶內自身的房屋損壞或使用人員負責維修,維修費用也是按此原則承擔。在一般情況下,業主戶內房屋需要維修的,可以要求物業公司派員修理,但費用應由業主承擔。

三、物業管理服務糾紛

物業與業主發生最大的矛盾就在於收費上感到不合理,這是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對於物業管理服務糾紛很多業主都遇到過這樣的事情,其實,物業服務收費及管理的主要依據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建設部製定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該辦法對物業服務收費的性質、範圍、成本或支出構成、定價形式、價格形式、監管,以及收費應遵循的原則、賬務公開與審計、服務費的交納責任、空置物業交費、公用事業等單位收費責任作了明確的規定,為規範物業收費打下了很好的基礎。服務費是物業管理企業提供服務的基礎和報酬來源,所以做好服務收費管理至關重要。

四、物業行政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