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物業利益糾紛的法律知識及處理1(2 / 3)

在物業管理行政法律關係中,主要有在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的行政指導和行政監督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間的糾紛,以及其他相關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或幹預物業管理活動引起的糾紛。物業行政糾紛一般有兩種解釋,一種是狹義的,是指機關在行使管理職權過程中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發生的具體行政行為爭執及連帶利益的爭執。一種是廣義的,其中包括對抽象行政行為即行政規範性文件內容規範的爭執。主要體現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行使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中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發生的行政權限和行政權行使是否違法、是否得當、是否顯失公平的爭執。

五、物業債權與產權類糾紛

物業債權主要是與物業管理服務有拳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等債權債務關係糾紛。例如物業管理服務違約糾紛、物業管理行為失誤致人損害的賠償糾紛、車輛保管糾紛、無因管理之債糾紛等。物業產權主要是物業所有權方麵的業主專有權與業主團體共用權轄屬範圍的確認糾紛,業主團體的所有權與托付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經營管理權行使之間的權限劃分和確認糾紛,物業使用人與業主及團體之間發生的使用權益確認糾紛等。

產生了物業管理糾紛,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及其相應成員應該積極協商、妥善解決。特別是在有明確的合同約定下,更要分清對方的權利義務,依約辦事。協商不成,可以申請房地產物業管理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訴諸法院,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第二節物業管理糾紛涉及的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選摘)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通過對房屋及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專業化維修、養護、管理,以及維護相關區域內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為業主提供服務的活動。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物業管理企業的注冊資本、專業人員和物業管理業績等,對物業管理企業核定資質等級。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攬相應的物業管理業務。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製定。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物業管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製度。

第三十七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大會,應當委托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八條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書麵的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四十條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四十一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另行委托,但不得將整項服務業務委托他人。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進行協商確定。

普通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