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合同糾紛的關係處理1(3 / 3)

【糾紛調解】

調解員趙利清接受了這起糾紛案件,他首先調查事實情況,分清責任。將首王濤與房東一起叫到了調解辦公室,同時表明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合法有效,且因沒有到期,合同仍然有效,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解除合同的方式有:經過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依約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針對房屋租賃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7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次糾紛中,雖然王濤沒有按約定時間給付租金,但這種情形不是雙方約定的提前解除協議的條件,不屬於“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因此,出租人無權單方麵解除合同。在調解員的分析下,房東路某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而王濤也主動向路某道歉,並表示在次日一定將房租都如數交上。

【調解指導】

在本次糾紛中,調解員運用了依據法律條款和道德思想教育結合的調解辦法。在處理類似的糾紛中,調解員隻有正確地引用和講解法律,當事人才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對還是錯。是屬於合法還是違法行為,應當承擔哪種責任。通過調解員的分析與指導,自己才能心悅誠服的接受調解。出現類似糾紛的另外一個原因就是因為人們的法製觀念比較淡薄。因此調解員在調解的同時,還要對當事人多進行法製上的教育。

案例2:婚慶公司不按合同辦事,是否應該進行賠償?

陸豐和王琳是一對男女朋友,兩個人在經過了三年的相處之後,終於在所有親朋好友的祝福聲中步入婚姻的禮堂,當時陸豐覺得自己的婚禮一定要辦的風光無限,於是他來到一家婚慶服務公司,該公司決定為其提供全程服務,在婚禮的前一星期陸風與該公司達成了一份協議,該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在約定的時間將婚車開至女方家,並提供錄象、新娘盤頭、化妝等服務,租金為1000元,當是在合同簽定時,陸風就支付給該公司400元。後來在合同履行日前又給了剩餘的600元,但在次日結婚典禮上,服務中心卻未按預定提供服務,首先是婚車比預定時間晚了一個小時,再者是化妝師並沒有跟隨,讓新娘隻好另請他人,最讓陸風覺得生氣的是,在婚禮儀式上,服務中心的錄象機出現故障,導致“新娘敬公婆茶”與“拜天地”“鬧洞房”等重要的場景被刪除,陸風認為,結婚是人生大事,而婚禮上的錄象又具有十分重要的紀念意義,由於服務中心違反規定,給自己造成很大傷害,要求服務中心給予賠償,但對方因為賠償金過高,在拒絕的過程中雙方發生爭執,陸風將一紙申請書遞交當地調委會,請求公正的裁決。

【糾紛調解】

調解員小李接受了這起由婚禮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例,首先她確定雙方合同的性質以及是否有效二本糾紛所涉及的婚慶服務合同在我國的《合同法》分則中未明確規定,屬無名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24條“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的規定,並不存在婚慶服務合同的分類,本糾紛應該屬於無名合同。本案應適用《合同法》總則中關於合同的一般規定來處理。雙方簽訂的婚慶服務合同是雙方自願訂立並且與法律、法規無相悖之處,該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在調解員的耐心說服下,婚慶服務公司負責人主動向陸風夫婦表示歉意,而陸風也表示可以理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服務中心賠償陸豐夫婦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1600元。並免費為陸風和王琳再拍一組婚紗照作為補償。而這次糾紛也在雙方的互相體諒下得到圓滿解決。

【調解指導】

在處理此次糾紛中,調解員主要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這件事做出一個相應評判,本次糾紛並沒有特別大的矛盾衝突,因此調解員隻要與當事人進行很好的溝通,在承擔責任時,分清主次,這是一起因服務中心未能全麵履行合同約定構成違約的糾紛,給程某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最後,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規定,陸豐夫婦婚禮的錄像屬具有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服務中心的服務而永久性滅失,可以支持陸風夫婦要求較高的賠償以消除精神上的損失。本糾紛涉及到違約責仕和浸權責任的竟和,雖然在法律上不見得支持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的混合,靈活地運用法律的精神,解決合同糾紛。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麵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案例3:旅行社不履行合同,遊客可否讓旅行社賠償?

張建軍是一名普通的公司職員,雖然自己普通,但是他的孩子卻是沈陽市的中考時的文科狀元。中考結束後,張建軍為了獎勵孩子的好成績,特意從自己省吃儉用的工資裏拿出了一部分錢給全家人報名參加了本市飛天國際旅行社組織的“雲南一中甸一麗江”7日雙飛旅遊團。雙方簽訂了由飛天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條款《旅遊合同》,張建軍等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旅遊費用每人5200元。10月1日,旅遊團從雲南出發。在旅遊過程中,因飛天旅行社的原因耽誤了旅遊行程。原定10月2日一天遊覽的麗江古城和玉龍雪山隻得在當天上午草草完成。很多遊客都還沒有來得及觀看一下美麗的風景,就被導遊催的趕往下一個景點。別說是觀賞自然風光了,連留影紀念的機會都沒有。很多旅客都覺得自己像是在參加跑步比賽一樣,隻是不停的趕,不停的跑。當日,張建軍等遊客向導遊王小姐提出抗議。但導遊小姐卻說下一個景點更漂亮,以此來搪塞遊客。10月3日的中甸遊更讓遊客失望,導遊王小姐以國慶人多為由,在中甸匆匆而過。張建軍等遊客再次向導遊趙小姐提出異議,要求按照合同的要求繼續履行義務,但導遊王小姐認為回程機票已經購好,不能再在麗江和中甸停留。10月3日雙方爭執不下,迫於無奈,張建軍等遊客向當地調解委員會投訴,要求解除與飛天旅行社之間的旅遊合同,並要求飛天旅行社退還全部旅遊費用。

【糾紛調解】

調解員孫宇航認為,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並未違反現行法律法規,遊客與飛天旅行社簽定的合同依然是合法有效的,應受法律保護。而飛天在履行旅遊合同的過程中,存在嚴重的違約行為,致使張建軍一家的旅遊目的無法實現。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中曾有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張建軍向調解委員會請求解除與飛天之間的旅遊合同,符合現行合同的相關規定,在經過調解員的依法說服之後,飛天旅行社負責人也認識到自己的工作上的不負責任為遊客帶來的損失,並表示願意按相關規定退還張建軍一家旅遊費用9000元。

【調解指導】

在處理類似糾紛時,調解員主要從實際問題出發,善於從當事人的利益角度去分析糾紛的原因。多傾聽一些受害人的要求,了解他們的需要,這就要求調解員具備敏銳的觀察力,善於關注問題的細節。同時調解員還要努力實現和維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去關心和幫助當事人解決實際問題,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來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