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合同糾紛的關係處理2(1 / 2)

案例4:突然被單位辭退,該不該賠償經濟損失?

吳瑞於2003年4月與吉祥文化公司簽定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擔任辦公室文員一職,但在工作期間由於態度不端正,經常遲到早退,更為嚴重的是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多次受到上級的批評和警告。但吳瑞一直都當耳旁風,從不吸取教訓。2003年10月底,公司內部進行業務調整,在這次過程中也調換了吳瑞的工作崗位,將其安排於倉庫去擔任庫管員一職,在轉換工作崗位後,她還是沒有改掉自己的老毛病,依舊是我行我素,在換崗位之後,吳瑞將所有的怨氣都撒在工作上,由於自己的粗心大意,導致倉庫的正常工作也無法進行,這讓公司領導頗為頭疼,在警告和勸戒之後,單位於2004年4月以吳瑞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作出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事後,吳瑞以企業違反勞動法為由,要求當地的調解機關進行申請,請求給予公正的裁決。

【糾紛調解】

當地調解機關的趙平接受了這起由合同變更引起的糾紛,他認為在這件事情上,雙方都有一定的責任。根據我國《勞動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雖然吳瑞的工作態度差,無法勝任自己的本職工作,但單位應當遵守《勞動法》的法定程序,提前30日前通知他本人,現在突然通知,讓他在一段時間內找不到工作,經過調解員的耐心分析,這位單位負責人也認識到自己所犯的錯誤,決定給予吳瑞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雙方對這次調解結果都比較滿意。

【調解指導】

這是一起由勞動合同引起的糾紛,調解員首要的工作是先讓雙方比較激烈的情緒讓其平息下來,為自己接下來的調解工作做好鋪墊,其次讓當事人的意見得到充分的闡述,這樣也是一種情緒的宣泄,同時抓住了雙方爭執的重點,對其通過法律規範來充分說明理由,同時還借助心理上的弱點來進行說服工作,使雙方可以心平氣和的進行和解。

案例5:職工延遲假期被辭退,該不該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費

唐風是2003年畢業的大學生,眼看著周圍的同學都找到了稱心如意的工作,他自己卻還沒有什麼收獲,每天都愁雲滿麵的。2003年7月18日的一天,他無意中看旁邊的一份海報時,上邊登著一份招聘信息,是一家軸承公司,而且薪金也不錯。對於唐風來說,這份工作無疑就是一根救命稻草,於是第二天一大早他就去這家公司進行了麵試,同時也被留了下來。但讓他自己有些擔心的是,他與公司所簽的合同並不是像他所見過的合同一樣,公司的這份合同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雙方還約定,如果在簽署勞動合同期間,任何一方違約,應支付對方5萬元人民幣。同時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後,自己在兩年之內不許任職與本行業相關的職業。未經雙方協商並辦妥有關手續時,不得擅自離開軸承公司安排的工作崗位。否則唐風要依法承擔本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