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合同糾紛的關係處理2(2 / 2)

由於唐風是大學畢業,其學曆與資質都不錯,單位要唐風負責公司生產線的生產工藝管理工作,每月享受的工資報酬為5300元。為鼓勵他努力工作,使每月生產的產品合格率達100%,公司每月獎給唐風工資報酬總額的10%;麵對公司領導的器重,唐風也是十分賣力的幹活。終於在同年11月16日升為生產技術副經理。同時公司還免費分給他一套宿舍。2004年2月22日,唐風因家中有事向公司請假3天,此後,唐風也,沒有按時到公司上班。同年4月27日,公司委托律師發函給唐風,要求他回公司上班並返還公司財產,唐風收到函件後未到公司上班後公司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唐風支付違約金10萬元,2年內不得從事同行業工作。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審理作出裁決,支持了某軸承公司的主張,但同時認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因此裁決唐風向軸承公司支付違約金2萬元。唐風不服,向當地調解委員會遞交了調解申請,請求給自己一個合理的解釋。

【糾紛調解】

調解員鄭丹接受了這起由延遲假期而被公司解雇的糾紛,她將雙方當事人都請到了調解現場,並根據《勞動法》中的一係列法律條款向雙方進行法製教育。同時向單位負責人解釋了勞動法中有關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一些說明,勞動者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次糾紛中,用人單位為招用唐風提供了一係列優惠條件,包括:豐厚的報酬,優良的工作環境,令人羨慕的職位、並在其工作期間,公司將法定代表人租用的房屋中的l間免費提供給唐風使用。因此,從兼顧公平的角度出發,當勞動者是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不論雙方是否另行約定服務期,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應當履行。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條文的說明=第三+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調解員合情合理的說服之下,單位負責人也認識到自己的偏激行為給勞動者本人帶去了很多困擾,決定收回原來的決定,並表示願意給唐風提供一個繼續工作的機會。而唐風本人也對自己延遲假期沒有向上級及時申請的行為表示了歉意。雙方在調解員耐心勸導下,和好如初。

【調解指導】

這是一起因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調解員在解決問題時,一定要積極而慎重,將糾紛原因調查清楚,以便於自己做出正確的判斷。深入調查是調解成功的前提,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在了解了詳細的背景資料後,接下來就要多和雙方當事人進行思想上的溝通,同時依據想關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也是調解員的首要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