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導讀]
1997年,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把依法治國作為治國方略。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增加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內容。2010年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裏程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已經形成,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麵實現有法可依。
第一節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一、依法治國方略的提出和實施
“依法治國”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社會主義法製建設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礎上提出的。十四大以後,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改革實踐中,黨中央反複強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和完善,必須有完備的法律來規範和保障,必須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做到改革開放與法製建設的統一。為此,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專門提出了法製建設方麵的目標,即遵循憲法規定的原則,加快經濟立法,進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關國家機構和行政管理方麵的法律,到本世紀末初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係;改革、完善司法製度和行政執法機製,提高司法和行政執法水平;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製和法律服務機構,深入開展法製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法製觀念。這些目標的提出,反映了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已經體現出依法治國的要求。
從1994年12月起,黨中央開始不定期地在中南海懷仁堂舉辦專門的法製講座。中央政治局、書記處和國務院的領導同誌帶頭參加,學習法律知識,帶動全黨形成了自覺學法用法、增強法製意識的風氣。
1996年2月8日,在中央舉辦第三次法製講座時,江澤民親自為這次講座擬定了題目——《關於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並在講座的總結發言中指出,加強社會主義法製建設,依法治國,是鄧小平同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們黨和政府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重要方針。同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肯定了“依法治國”的提法,並將其作為我國政治體製改革的目標和方向,寫進了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二○一○年遠景目標綱要》。
黨的十五大在作出跨世紀的發展部署時,把依法治國作為一項治國方略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十五大報告指出,我國經濟體製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跨世紀的發展,要求我們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繼續推進政治體製改革,進一步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也增加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內容,將其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來。把依法治國作為治國方略,明確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體現了把堅持黨的領導、發揚人民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統一起來的政治體製改革新思路,是黨在執政方式認識上的飛躍,是對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思想的堅持和發展。十五大以後,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治國方略指導下,我國的法製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立法工作更為完善,法律體係更加健全,執法水平不斷提高,法製觀念日益深入人心,廣大人民的民主權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發展民主,健全法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同時將“社會主義法製更加完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麵落實”作為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十七大報告提出“全麵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並要求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權益。這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對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共產黨執政規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
二、正確把握依法治國的科學內涵
依法治國的科學涵義,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作出了準確闡述:“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製度化、法律化,使這種製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實施依法治國,是現代政治的必然要求,是社會文明和進步的重要標誌。在我國,依法治國有其特定的內涵和要求,它將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辦事有機地結合起來。
第一,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依法治國的保證。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黨的領導是中國法律建保持社會主義性質、依法治國曆史進程沿著正確方向推進的重要保證。依法治國把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辦事統一起來,從而從製度和法律上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保證黨始終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
第二,廣大人民群眾是依法治國的主體。依法治國就是人民治國、民主治國。在我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任何法律的製定和實施,都要表達人民的意誌,維護人民的利益,接受人民的監督。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機構及其公職人員的職權是人民通過法定程序授予的,必須用來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依法施政;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能未經人民授權或超越人民授權去發號施令,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曆史的經驗告訴我們,民主與法製緊密相連、相輔相成,不實行法治就不能確保人民真正當家作主。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製。必須使民主製度化、法律化,使這種製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第三,依法辦事是依法治國的要求。依法治國的對象是國家的各項工作。依法治國就是將國家的各項工作納入法律調整的軌道,充分發揮法律在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中的特殊作用,實現國家各項工作的製度化、法製化。
三、努力推進依法治國的全麵發展
要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法製建設,必須從立法、普法、守法、執法、司法等方麵全麵推進。
(一)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
健全法律體係是全麵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首要環節。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立法工作取得了較大的發展,製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等方麵已基本上有法可依。今後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水平和質量,從法律上、製度上保障和促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