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依法治國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3 / 3)

從中國國情出發,鄭重表明我們不搞多黨輪流執政,不搞指導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權鼎立”和兩院製,不搞聯邦製,不搞私有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形成,夯實了立國興邦、長治久安的法律根基,從製度上、法律上確保中國共產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確保國家一切權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確保民族獨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確保國家統一、社會安定和各民族大團結,確保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發展道路,確保國家永遠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正確方向奮勇前進。

第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創新實踐的法製體現。改革開放是我們黨帶領全國各族人民作出的決定當代中國命運的關鍵抉擇,也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必由之路,賦予社會主義新的生機活力。30多年來,我們始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麵推進改革開放,成功實現了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製到充滿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從封閉半封閉到全方位開放的偉大曆史轉折,極大地調動了億萬人民的積極性,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社會生產力,我國以世界上少有的速度持續快速向前發展。我們及時把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並與時俱進,根據改革開放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從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動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推動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等方麵製定和完善相應的法律製度,充分發揮法律的規範、引導、保障和促進作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形成,從製度上、法律上保障國家始終堅持改革開放的正確方向,著力構建充滿活力、富有效率、更加開放、有利於科學發展的體製機製,推動我國社會主義製度不斷自我完善和發展。

第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興旺發達的法製保障。實現現代化,是一代又一代中國人夢寐以求的美好願景和矢誌不渝的奮鬥目標。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們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係,這是我們取得一切成績和進步的根本原因。我們將始終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不為任何風險所懼,不被任何幹擾所惑,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到2020年實現全麵建成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到本世紀中葉基本實現現代化。我們已經取得的發展成就離不開法製的保障,我們奮力開創更加美好的未來也離不開法製的保障。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形成,把國家各項事業發展納入法製化軌道,從製度上、法律上解決了國家發展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問題,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深入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日益繁榮、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積極構建,確定了明確的價值取向、發展方向和根本路徑,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奠定了堅實的法製基礎。

判例法

判例法作為一種獨特的法律體係,肇端於英國並為英美法係國家所采用。它是一種以體現在判例中的法律原則成為法律淵源的法律製度。判例法又稱“非製定法”或“不成文法”等。1066年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後,便建立了專製的中央集權化的封建國家,設立權威極大的禦前會議即王國法院。國王為消除征服者與被征服者之間尖銳的敵對矛盾和嚴重的文化隔閡,在保留一些原有的地方法律的同時,卻又感到難以及時製定出能普遍適用的新法律,於是,隻能通過具體的司法活動來創設法律。故而,法官們在執法中不僅依據國王的詔書、敕令,同時,還參照原有的日耳曼習慣法來進行判決,而這些判決對於以後的類似法律規則被確認為能全國通行的法律,這就是構成判例法的最初源流。

到了14世紀中葉判例法的基本法律原則確立。即“根據判例法製度,某一判決中的法律規則不僅適用於該案,而且往往作為一種先例而適用於以後該法院或下級法院所管轄的案件。隻要案件的基本事實相同或相似,就必須以判例所定規則處理”。牛津法律大辭典中對判例法的釋義:“是根據以往法院和法庭對具體案件的判決所作的概括。”由此可見,判例法的基本原則是“遵循先例”原則。西方許多學者對判例法提出不少理論,擷其精華,即判例法是指以判例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法律規範,先例對其後的案件具有法的約束力,構成審判的基本準則,是審判經驗的集成。因而,到了19世紀中葉,判例法的發展已形成雛型,美國也正式采用英國判例法。但是,美國在英國判例法的基礎上又作了靈活性和進取性的開拓,創立了具有美國特色的判例法。之後,判例法又在其他國家甚至在有些大陸法係國家得到應用和發展。

判例法在我國的曆史源遠流長,在中國幾千年的法製沿革中,判例法也存在記載,像秦代時期的判例,稱為“廷行事”或“行事”。到了漢代“決事比”問世,即對法律無明文規定的訟案,可以比附近似的條文審理,上報皇帝定案。這種判例彙編再奏皇帝批準,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可作為以後判案根據。便成為漢代的判例法製度。到了宋朝有“斷例”的編纂。在明朝又出現了“固事生例”,“以例為法”的特征,如朱元璋的“命刑官取大誥條目,撮其要略,附載於律”,編成特別刑法《大明律誥》,以詔令的形式頒發。實際是用製定法的形式公開定律外判案,律外用刑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使本來是違法產生的判例具有法律拘束力,實為獨創之舉。清朝以“以例斷案”的判例法製度便成了一脈相通的傳統。嗣後,在國民黨時期最高法院也曾搞過判例法。解放以後,50年代初期,由於我國的法製建設正處於起步時期,一些主要的法律如刑法、民法、訴訟法均未製定,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處理及訴訟程序問題的解決,除了依靠黨的政策外,主要是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分院的批複和最高人民法院對一類典型案件審理的批示或按語。故判例在我國的法製建設中起過不可估量的作用。

從1983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又陸續選編印發了相當一批案例,到1985年始,最高審判機關又創辦公報選登若幹份典型案例和每年發表的案例選、審判參考,對各類案件的審判工作作了指導,並發揮了富有實效的作用。同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請示案件的答複均為法律規範的救濟,事實上,是含有判例法的真諦。

思考與問答

1.依法治國的科學內涵是什麼?

2.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形成有哪些標誌?

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形成有什麼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