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采取各種措施,製定和實施各種法律法規,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這些權利和自由,保障學術民主,提倡不同風格、不同學派,促進科學、藝術的繁榮和發展。對在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有突出貢獻的學者、專家實行重獎,發給特殊津貼。國家製定和實施了著作權法、專利法,以保障著作者和發明發現者的著作權和專利權利,推進我國科學事業的發展,使作為第一生產力的科學技術在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中發揮更大的
作用。
三、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義務有以下幾個方麵:
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
這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之一。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並取得勝利的基本保證。全體公民必須認真履行憲法的這一規定,自覺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堅決反對任何分裂國家和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我國憲法和法律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群眾共同意誌和利益的集中表現和反映,遵守憲法和法律就是尊重人民的意誌,維護人民的利益。任何公民都必須不斷增強法製觀念和法律意識,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
保守國家秘密,是關係到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團結、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能否順利進行的大事。當前在國際上還有敵對勢力在國內還有敵人進行各種破壞活動的情況下,更應當增強保守國家秘密的觀念,遵守國家保密製度,保守國家秘密。對於泄露國家秘密,出賣情報的犯罪行為,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共財產是進行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物質基礎,是實現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物質保證,每個公民都必須愛護和保衛公共財產。任何破壞公共財產的行為都是違法犯罪的行為,必須追究法律責任。
勞動紀律是進行有秩序的生產和工作,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證,所以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
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是維護社會安定團結所必需,所以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對於破壞公共秩序,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3.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
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是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順利進行所必需,任何公民都不得為一己私利或小集團的利益而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如果危害國家安全,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害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這是維護國家獨立和安全的需要,是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所必需,保衛人民的幸福生活所必需,所以每一個公民都必須自覺地依法履行這一義務和職責。
5.依照法律納稅
公民依法納稅,對於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保證國家經濟建設資金的需要,對於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均有重要意義。根據憲法規定的這一精神,國家製定和實施了各種稅收法規和政策,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和執行這些稅收法規和政策。偷稅、漏稅是違法的,國家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以維護國家的利益。
第四節我國的國家機構
一、國家機構的概念及其組織活動的基本原則
(一)國家機構的概念
國家機構是指統治階級為了實現國家權力而建立起來的一整套有聯係的國家機關的總稱。國家機構的性質是由國家的性質決定的。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這一性質決定了我國的國家機構必然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必然是實現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權力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有力工具。
(二)我國國家機構組織活動的基本原則
根據憲法的規定,我國國家機構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1.民主集中製的原則
我國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製的原則。我國憲法對此有非常明確的規定。《憲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製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憲法的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民主集中製的原則精神,正確地解決了國家機構同人民群眾的關係,國家權力機關與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相互關係,以及中央國家機關同地方國家機關的關係,既發揚了民主,又保證了國家機構的集中統一,有力地調動了各方麵的積極性,加快了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步伐。
2.社會主義法製原則
我國國家機構是按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建立起來的。它們的組織和活動必須執行憲法和法律,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必須依法辦事,依法治國,必須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的統一和權威。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憲法和法律,給國家和人民造成損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要負法律責任。
3.責任製原則
根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要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行政機關中,下級機關要對上級機關負責,地方機關要向中央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內部也有各自的責任製。有的是實行集體責任製,也叫合議製(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就實行這種責任製),對重大問題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負責;有的是實行首長負責製(如國務院及各部委就實行這種責任製),強調首長個人負責,首長對重大問題經過集體討論有最後決定權。
4.精簡和效率的原則
這也是憲法和有關組織法規定的我國國家機關組織和活動的重要原則。精簡和效率兩者是統一的、相互促進的。隻有精簡才能提高效率,而提高效率又能進一步促進精簡。精簡機構,提高效率是我國政府體製改革的重要內容和要求,必須穩步慎重地進行,特別是政府的職能要轉變,政企要分開,以便更好地適應健全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需要。
5.聯係群眾,為人民服務的原則
群眾路線是黨的生命線,為人民服務是黨的根本宗旨。我國憲法和有關組織法將聯係群眾、為人民服務規定為國家機關組織和活動的重要原則和根本宗旨。根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這一規定,一切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都必須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按照人民群眾的意誌和願望辦事,密切聯係群眾,認真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呼聲,為政清廉,努力為人民服務。
二、我國國家機關體係
(一)我國的中央國家機關體係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國家的立法機關,在我國國家機關體係中居於最高地位。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每屆任期5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它的職權是:(1)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2)製定和修改國家的基本法律;(3)選舉、決定和罷免最高國家機關領導人員;(4)決定國家生活中的各項重大問題,包括審查和批準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期規劃、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的預決算;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製度;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等;(5)對其他國家機關的監督權;(6)其他應當由它行使的權利。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部分,它對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它由全國人大選出的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組成,每屆任期5年,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它的職權是:
(1)解釋憲法和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製定和修改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審查和監督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合憲性和合法性;
(2)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預算的部分調查方案的審批權;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3)免除由全國人大任免之外的最高國家機關領導人員;
(4)外交權,榮譽稱號等的規定和決策授予權,特赦、戰爭狀態的宣布、動員、戒嚴等的決定權;
(5)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我國國家主席是我國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它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結合行使國家元首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周歲的我國公民,可以被選為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家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家主席的職權是:(1)對外代表國家,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2)提名國務院總理人選,根據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決定任免政府領導人員;(3)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等;(4)榮典權,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5)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3.國務院
國務院是我國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在全國行政機關係統中居於最高地位。它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它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總理由國家主席提名,全國人大決定,國家主席任免,其他組成人員由總理提名,全國人大決定,國家主席任免。國務院每屆任期5年,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
國務院的職權有:(1)行政法規的製定和決定、命令的發布權;(2)行政措施的規定權;(3)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權;(4)對所屬各部、委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監督權;(5)對國防、民政、文教、經濟等各項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權,對外事務的管理權;(6)行政人員的任免、獎懲權;(7)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授予的其他職權。
4.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央軍事委員會統一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是我國最高軍事領導機關。它由主席、副主席、委員組成。主席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其他組成人員由主席提名,由全國人大決定,每屆任期為5年。它實行主席負責製,主席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二)我國的地方國家機關體係
1.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省、直轄市、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接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並受選民監督。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在本行政區內行使的職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