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貫徹執行,保護各方麵的權利;
(2)決定重大的地方性國家事務;
(3)選舉和罷免本級國家機關的負責人;
(4)行使對本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權,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5)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可製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
縣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委會,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大常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組成,它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它的主要職權是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麵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別代表。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它也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分別由本級人大選舉產生。秘書長、廳長、局長、主任、科長分別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每屆任期與本級人大任期相同。它的主要職權有:
(1)執行本級權力機關的決議和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以及其他行政性規範;
(2)執行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麵的行政工作;
(3)依法保護和保障各方麵的權利;
(4)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並監督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免、考核、獎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5)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它們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權的國家機關。它們既行使相應一級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又行使自治權。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以及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幹部,也要盡量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民族自治機關除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還可以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廣泛的自治權。主要有:
(1)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上級的決議和命令如不適合本地情況,經過批準可以變通或者停止執行,製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管理地方財政;
(3)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
(4)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5)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有權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4.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是我國的審判機關,是我國國家機構的有機組成部分,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我國人民法院的組織體係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等。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人大負責,人大閉會期間對同級人大常委會負責。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和審判監督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各級人民法院由同級人大選舉院長,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各級人民法院的任期與產生它的人大每屆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是我國國家機構的有機組成部分,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係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分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如鐵路、軍事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大和人大常委會負責,同時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同級人大選舉,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批準任命。各級人民檢察院的任期與同級人大每屆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憲法司法化第一案”——齊玉苓案
1990年,原告齊玉苓與被告之一陳曉琪都是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的初中學生,都參加了中等專科學校的預選考試。陳曉琪在預選考試中成績不合格,失去繼續參加統一招生考試的資格。而齊玉苓通過預選考試後,又在當年的統一招生考試中取得了超過委培生錄取分數線的成績。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給齊玉苓發出錄取通知書,由滕州八中轉交。陳曉琪從滕州八中領取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並在其父親陳克政的策劃下,運用各種手段,以齊玉苓的名義到濟寧商校就讀直至畢業。畢業後,陳曉琪仍然使用齊玉苓的姓名,在中國銀行滕州支行工作。
齊玉苓發現陳曉琪冒用其姓名後,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被告為陳曉琪、陳克政(陳曉琪的父親)、濟寧商校、滕州八中和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原告訴稱:由於各被告共同弄虛作假,促成被告陳曉琪冒用原告的姓名進入濟寧商校學習,致使原告的姓名權、受教育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被侵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萬元,精神損失40萬元。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定:(1)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被告陳曉琪在其父陳克政策劃下盜用、假冒齊玉苓姓名上學,是侵害姓名權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2)原告齊玉苓主張的受教育權,屬於公民一般人格權範疇。它是公民豐富和發展自身人格的自由權利。但是,本案證據表明,齊玉苓已實際放棄了這一權利,即放棄了上委培的機會。其主張侵犯受教育權的證據不足,不能成立。齊玉苓基於這一主張請求賠償的各項物質損失,均與被告陳曉琪的侵權行為無因果關係,故不予支持。(3)原告齊玉苓的姓名權被侵犯,除被告陳曉琪、陳克政應承擔主要責任外,被告濟寧商校明知陳曉琪冒用齊玉苓的姓名上學仍予接受,故意維護侵權行為的存續,應承擔重要責任;被告滕州八中與滕州教委分別在事後為陳曉琪、陳克政掩飾冒名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亦有重大過失,均應承擔一定責任。基於上述主要的事實認定,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作出判決:(1)被告陳曉琪停止對原告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2)被告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齊玉苓賠禮道歉;(3)原告齊玉苓支付的律師代理費825元,由被告陳曉琪負擔,被告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對此負連帶責任;(4)原告齊玉苓的精神損失費35000元,由被告陳曉琪、陳克政各負擔5000元,濟寧商校負擔15000元,滕州八中負擔6000元,滕州教委負擔4000元;(5)駁回齊玉苓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後,齊玉苓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除了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提出異議以外,主要是提出證據表明自己並未放棄受教育權,被上訴人確實共同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權利,使自己喪失了一係列相關利益。據此請求二審法院判決:(1)陳曉琪賠償因侵犯姓名權而給其造成的精神損失5萬元;(2)各被上訴人賠償因共同侵犯受教育權而給造成的經濟損失16萬元和精神損失35萬元。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認為,這個案件存在適用法律方麵的疑難問題,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3條的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經過研究後,作出了《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複》(以下簡稱《批複》)。《批複》指出: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批複》以後,繼續審理此案並認為:“……由於被上訴人滕州八中未將統考成績及委培分數線通知到齊玉苓本人,且又將錄取通知書交給前來冒領的被上訴人陳曉琪,才使得陳曉琪能夠在陳克政的策劃下有了冒名上學的條件。又由於濟寧商校對報到新生審查不嚴,在既無準考證又無有效證明的情況下接收陳曉琪,才讓陳曉琪冒名上學成為事實,從而使齊玉苓失去了接受委培教育的機會。陳曉琪冒名上學後,被上訴人滕州教委幫助陳曉琪偽造體格檢查表;滕州八中幫助陳曉琪偽造學期評語表;濟寧商校違反檔案管理辦法讓陳曉琪自帶檔案,給陳克政提供了撤換檔案材料的機會,致使陳曉琪不僅冒名上學,而且冒名參加工作,使侵權行為得到延續。該侵權是由陳曉琪、陳克政、滕州八中、滕州教委的故意和濟寧商校的過失造成的。這種行為從形式上表現為侵犯齊玉苓的姓名權,其實質是侵犯齊玉苓依照憲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各被上訴人對該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由於各被上訴人侵犯了上訴人齊玉苓的姓名權和受教育的權利,才使得齊玉苓為接受高等教育另外再進行複讀,為將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交納城市增容費,為訴訟支出律師費。這些費用都是其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而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由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賠償,其他各被上訴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了懲戒侵權違法行為,被上訴人陳曉琪在侵權期間的既得利益(即以上訴人齊玉苓的名義領取的工資,扣除陳曉琪的必要生活費)應判歸齊玉苓所有,由陳曉琪、陳克政賠償,其他被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陳曉琪等侵犯了上訴人齊玉苓的姓名權,判決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是正確的。但原審判決認定齊玉苓放棄接受委培教育,缺乏事實根據。齊玉苓要求各被上訴人承擔侵犯其受教育權的責任,理由正當,應予支持。”
由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憲法第4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複,對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予以部分維持、部分撤銷,並判決:(1)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賠償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7000元,被上訴人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賠償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按陳曉琪以齊玉苓名義領取的工資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費後計算)41045元,被上訴人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賠償齊玉苓精神損害費50000元。
思考與問答
1.憲法與一般法律有何不同?
2.如何理解我國的國體與政體?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哪些職權?
4.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的含義是什麼?
5.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