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裁定管轄
裁定管轄指依據人民法院的裁定確定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裁定管轄有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三種。
1.移送管轄
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發現對案件無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2.指定管轄
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有權進行指定管轄的法院,必須是爭議各方的共同上級法院。對於上級法院的指定管轄,受指定的下級法院應無條件服從。
3.管轄權轉移
指依據上級人民法院的決定或同意,將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法院移交給下級法院,或者由下級法院移交給上級法院。管轄權轉移分為上調性轉移、下調性轉移和指令性轉移三種情況。
四、民事訴訟程序
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民事訴訟案件實行四級兩審終審製。因此,民事訴訟審判程序分別設置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第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審程序中的基本程序,同時是整個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
(一)第一審程序
1.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審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
(1)起訴。指原告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做出裁判的訴訟行為。起訴必須同時符合四個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的主管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的方式應以書麵起訴為原則,以口頭起訴為例外。起訴時原告應向受訴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狀應記明如下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受理。指人民法院通過對原告起訴的審查,決定立案審理的職權行為。受理程序包含審查起訴和立案兩個環節。人民法院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必須受理,應當在7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審理前的準備。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訴以後為開庭審理進行的一係列準備工作。準備工作內容包括: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即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告知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向當事人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與合議庭組成人員;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證據;追加當事人;試行自願協商和解等工作。
(4)開庭審理。指人民法院在審判人員主持、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參加下,法庭依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訴訟活動。開庭審理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順序階段分為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案件評議、宣告判決。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告知離婚案件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人民法院辦理民事案件的法定時間限製規定,案件的審結期限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
2.第一審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簡便易行的第一審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簡易程序專供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特點在於起訴方式、受理程序、傳喚方式、庭審程序都較為簡便,審判組織簡單,一律實行獨任製審理。
(二)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上一級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程序,亦稱上訴程序。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製,所以,第二審程序又稱為終審程序。
上訴權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提起上訴需要具備以下條件:主體合格;客體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未生效的一審裁判;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或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即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期屆滿,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訴的,第一審裁判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則,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按照不同情況分別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判錯誤依法改判或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判決。
(三)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指為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人民法院依照職權、依當事人再審請求或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又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得以糾正,特設的再次審理、裁判的程序。
再審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一項補救製度,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一律實行合議製。原審法院再審,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凡進行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均應做出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再審案件原為第一審審結的,適用第一審程序,當事人對再審裁判不服可以上訴。再審案件原為第二審審結的,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結為終審裁判,當事人不得上訴。上級法院提審的,一律按第二審程序,審結為終審裁判,當事人不得上訴。
(四)特別程序
特別程序,指人民法院對某些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的審理程序。適用特別程序範圍審理的案件僅限於兩類:一類是選民資格案件;一類是非訟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蹤、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兩類案件的共同特點是,既沒有利害對立的雙方當事人又不存在民事權利義務之爭。
(五)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指債權人以債權文書為根據,請求人民法院督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的程序。適用督促程序審理案件包括如下程序階段:支付令的申請和受理,人民法院對申請的審理和處理;債務人異議。
(六)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據喪失票據的當事人申請,以公示方式告知並催促利害關係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無人申報,即作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恢複原票據持有人票據權利的程序。
(七)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申請,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清算,公平地分配清償債務,終結債權債務關係的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隻適用於具有法人資格的非全民所有製企業的破產還債。
五、當事人和解、法院調解和仲裁
(一)當事人和解
當事人和解,指當事人雙方在訴訟中達成以終結訴訟為目的的協議。當事人自行和解,包括審判程序中的和解和執行程序中的和解。當事人在審判過程中達成和解協議,一般看作原告撤訴。
(二)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對民事權益爭議自願平等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凡為調解結案目的而對當事人進行的一切調停工作,都屬於法院調解。
(三)仲裁
仲裁又稱公斷,指在雙方當事人對某一事實發生爭議時,根據有關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事實的權利義務關係依法做出裁決,以解決爭議的法律製度。仲裁協議是進行仲裁的前提條件。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
適用仲裁的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指侵權糾紛),可以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糾紛,不能提交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的基本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的申請和受理、仲裁庭的組成、開庭和裁決等幾個階段。
第三節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審查和裁判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解決行政爭議的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法是規定人民法院和訴訟參加人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的規則和法律規範。
一、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和管轄
(一)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即法律規定的法院受理、審判一定範圍行政案件的權限。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和不受理事項的範圍決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如下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案件: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對限製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製措施不服;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複;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複;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
人民法院不受理下列事項提起訴訟的案件: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製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指各級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案件的管轄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選擇管轄、裁定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指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權限分工。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確認發明專利權、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上級法院管轄的案件以外的其他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特殊地域管轄規定,對限製人身自由的行政強製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選擇管轄
選擇管轄是對一般地域管轄例外規定的一種管轄,指對於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4.裁定管轄
裁定管轄指依據人民法院的裁定而非法律的直接規定確定的管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裁定管轄有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三種。
移送管轄。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後,發現對案件無管轄權時,依法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指定管轄。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交由下級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有權進行指定管轄的法院,必須是爭議各方的共同上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