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製條例》明文規定:產品質量責任製是指因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應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給用戶造成損失後應當承擔的責任。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國家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法》規定: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1)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
(2)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3)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符合有關合同規定的要求。
(2)具備產品的使用性能,但是,對其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說明的除外。
(3)符合在產品或者在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產品或者在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有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簽證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生產廠的廠名、廠址。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要標明產品的規格、型號、等級、容量或質量、生產批號,需要標明所含主要成分名稱和含量的,相應予以標明。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5)優質產品等榮譽稱號必須要有相應標誌。
(6)因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要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7)產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標準。易碎、怕壓、防潮、不準倒置的產品,在外包裝上要有顯著的指示標誌和運輸注意事項。產品的外包裝上還必須標明實際質量。
(8)符合國家安全、衛生、計量、環境保護和運輸等有關法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