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即容易引起爆炸、燃燒、中毒、腐蝕或有放射性的物品的總稱。
2002年3月15日國務院發布施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明文規定: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放射性物品也屬於危險物品。
《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銷、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條件、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2)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
(3)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毒、消毒、防潮、防雷、防腐、防滲漏、防靜電、防護圍欄或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製度,保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和管理。
(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內,設置明顯標誌。儲存方式、方法、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要定期檢查,形成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