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找工作很難,所以有一個工作機會擺在麵前,大學生會擔心錯過這個店就沒了下一家而匆忙簽約。等簽約後再冷靜思考,發現沒有綜合考慮愛情、薪酬、地域、發展空間等多個因素,加上自己對企業和崗位也缺乏更深入的了解,往往是簽約前不了解,簽約後各種關於這個單位的小道消息突然一下子都冒出來了,這個時候很多同學會後悔自己的選擇,想毀約了。
還有的應屆畢業生更現實,知道就業難,先找了一個單位把就業協議簽了,但這份工作他並不是很滿意,想先簽了這份做備胎,以後有更好的就悔掉這份就業協議,這樣的同學難道就不會擔心違約有什麼麻煩?
當然還有一種,學校為了完成就業率,不找到工作不發畢業證,學生隻好到就業協議代理公司蓋章幫學校完成任務,這種簽約協議當然就是個形式。
對於應屆畢業生,在求職前係統做一份可考慮的企業或崗位名單,隻要符合要求的,簽約後就不要後悔。要知道,進一個單位後的發展也是一場馬拉鬆,不要有畢其功於一役的想法。而且現在在城市工作,跳槽更是家常便飯。
對於想毀約的同學,我還要提醒你們注意簽約風險。很多企業為了防止出現違約現象,尤其是我們應屆大學生在找工作時的這種“騎驢找馬”的做法,都會規定交納相應的違約金,一般是在2000—3000元。
如果畢業生想和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同時也不放棄讀研究生或考公務員的準備,建議在與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備注欄中,加上“如本人考上研究生(公務員),憑錄取通知書,該協議效力終止”字樣,能更好地規避風險。畢業生還可以把協議期內工資的多少、違約時是否交納違約金等易產生糾紛的條款附加上去。同時畢業生需明確,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就業協議書的使命才算完成。
從2005年開始,國家有關部門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後,如畢業生出現違約情況,違約金被限定不超過畢業生一個月的工資。這對於在求職中處於弱勢的畢業生來講是個好消息,用人單位對違約金再也不能“漫天要價”。這個規定維護了畢業生的利益,但我希望畢業生能理性選擇,選擇後講誠信,不要頻繁流動。就業之初頻繁的流動,對自身的職業生涯發展是極為不利的。
畢業生違約的過程是比較麻煩的。因為學校隻給每個學生發放一份就業協議,所以你找到更好的工作後,必須要和之前的單位解約並拿到之前單位的一份退函,憑著退函再去學校領取新的就業協議書,然後才能和新單位簽約。這個過程中如果單位不同意違約,你會因為應屆畢業生的身份而拿不到新的就業協議無法和新單位簽約。
很多學校由於怕影響學校的信譽,極其反對學生違約,會給學生帶來很多流程上的阻礙。
當然,找工作並不一定需要就業協議,很多同學幾乎沒有用這個協議的,依然可以找工作。如果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書,後又覺得不適合這份工作,必須與原單位解除就業協議,並持證明回到學校辦理相關手續。找到新單位,到其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辦理改派手續,把自己的檔案、戶口等人事關係改派到新的用人單位。還需要盡早找學校辦理手續,如果學校已根據就業協議書將檔案、戶口等關係轉到了你的第一家簽約單位,而簽約單位流程拖拉或者要求你支付違約金。這個時候你就騎虎難下,不得不花費更多時間和精力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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