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奧爾頓是個超級大富翁。然而從他身上,我意識到,即便對我們中間最富有的人來說,對匱乏的恐懼也很難讓他們變成慷慨之人,而不僅僅是行善之人。12月的一天,奧爾頓和妻子舉辦了一個假日聚會。客人們站在餐廳中,啜飲著凹槽水晶玻璃中的香檳酒,而在房中兩幅明豔的油畫中,他的祖先正用戒備的眼睛審視著人們。他走過來,給我們講述了一個故事。兩天前,他從銀行賬戶中支取了500美元現金,這些現金都是10美元的鈔票。然後,他鑽進自己的德國寶馬轎車,驅車前去探望小鎮上那些在小巷或公園中露宿的人們。他懷著舒暢的心情,給每個“窮人”發了10美元。
“艾德,”他向我打了個手勢說,“看到這些受壓迫的人臉上露出笑容,真的讓人感到非常美妙。”
我話到嘴邊又咽了下去,努力保持著賓主之禮,但我暗自決定,以後要找機會和奧爾頓好好談談。盡管他認為自己在實踐慷慨的習慣,但是,他的行為暴露出了他對匱乏根深蒂固的恐懼,這妨礙了他真正變得慷慨大方。慷慨不是慈善。出於慈善精神的給予是指向自我的:捐贈者認為,捐贈品“來自於我或是我的”。誌願服務蛻變成了讓人感到自滿自得的虔誠,奧爾頓在家中的那次燭光晚會上就是這樣。這種行為背後掩藏著的是受惠者是否值得幫助的偏見。它們也阻礙我們幫助人們實現自助——因為這種給予更多涉及我們(和我們的“慷慨”),而與他們無關。
在安排教會每年的管理工作時,我們會要求每個人捐錢,以便支持教會的傳教和牧養工作,因此,在次年的10月,我決定在奧爾頓快下班時到辦公室和他聊聊。我們喝著茶,親切地聊著天,然後,我回憶起那個下午他幫助無家可歸者的慈善之舉。我溫和而明確地告訴他,捐更多錢給教會能夠更長久地幫助那些無家可歸者。在捐給教會的錢中,部分錢款會用來讚助某個中心為無家可歸者開辦的項目,這個項目不僅會為他們提供食宿,還會提供社會服務谘詢,以便幫助他們實現自給自足。項目的宗旨就是向這些貧窮者提供自助工具,而不是給予他們暫時性的安慰。
“奧爾頓,”我說,“我想請你將自己年收入的10%捐贈給教會。”
“唉,艾德,我不能捐贈10%的收入!”他立刻回答道。然後他列舉了無數理由,解釋他為什麼不能這樣做。而最根本的就是,那樣將無法維持家庭開支了。“我是這樣計劃的:我會谘詢理財規劃師,了解一下我可以從來年的收入中扣除多少,然後將這部分錢給你。怎麼樣?”
不久,奧爾頓向我保證捐款1000美元,這比上一年的捐款增加了250美元。當各種信仰的宣講者為其教會或寺院遊說捐款時,都可能遭到懷疑,但我認為,如果某個富豪隻將不到0.01%的淨資產捐贈出來,說他其實沒有感受到慷慨的力量一點都不過分。通過這些談話,我了解到,他對財產的態度是以施舍為導向的。捐贈——無論是金錢還是時間——的行為都可能會讓我們淩駕於他人之上,而非證實我們其實是同舟共濟、休戚相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