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行政各部設部長一人為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辦理各部事務。(此為修正文,原案第十七條為“行政各部”如左: 一、外交部; 二、內務部; 三、財政部; 四、軍務部; 五、交通部。(又原案第十八條為“各部設部長一人,總理本部事務”。) 第十九條 各部所屬職員之編製及其權限,由部長規定,經臨時大總統批準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