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行政各部(1 / 1)

第十八條 行政各部設部長一人為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辦理各部事務。(此為修正文,原案第十七條為“行政各部”如左:

一、外交部;

二、內務部;

三、財政部;

四、軍務部;

五、交通部。(又原案第十八條為“各部設部長一人,總理本部事務”。)

第十九條 各部所屬職員之編製及其權限,由部長規定,經臨時大總統批準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