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見,從事殖民事業的商業公司,無論是追求利潤還是經營商業或開展宗教宣傳,在實質上都是一種自治政府,一直存續到特許狀作廢;公司的成員可能死亡,但有新選舉的繼任人員維持公司,一張由君主頒發的特許狀,便是它約束選民和官員的最高法律。
公司和國家一樣,有自己的領地——麵積大於20個歐洲公國的授地,它本身就是小型的民主國家,它的股東給予新成員選舉權。它還行使一個主權政府的許多職能:確定稅款、罰款和損害賠償的數額,鑄造錢幣,管製貿易,處理公司財產,征收捐稅,管理財政和提供防務等。可以說,每一種日後在美國州政府中能夠看到的重要職能,都出現在這些傳播英國文明的特許設立的公司之中。
早期移民
1606年,詹姆斯一世將第一張特許狀頒發給倫敦公司,委任它建立弗吉尼亞殖民地。在熱心創建公司的人中,有航海老手約翰·史密斯和費迪南多·戈吉斯,有海上冒險事業研究者理查德·哈克盧特,還有與這些人聯係的商人、地主鄉紳和把殖民事業看作是牟利商機的人們。
當時社會上流行著關於殖民地遍地黃金的傳說,這煽起了貪婪者的貪欲,那些努力追逐財富的人自然不肯放過去弗吉尼亞移民的機會。在第一批105名移民中,隻有少數技工和12名普通工人、4名木匠,其餘大多是“紳士”,他們前往渺無人煙的荒原。第二個遠征隊中擠滿了更多的紳士和幾名金飾匠。第三、第四次航行運去了更多的紳士、商販、士兵和想發橫財的人。於是,滿腔怒火的史密斯隊長終於向公司抱怨:“你們若是再派人,我寧願是30名裝備齊全的木匠、農民、園林工人、漁民、鐵匠、泥瓦匠和伐木工,而不是1000名我們已經擁有的那些無用的人。”事實上,在早期幾批移民隊伍中,隻有史密斯隊長懂得殖民地的經濟,他曾寫道:“在這裏,必須依靠勞動,否則什麼也得不到。”
弗吉尼亞公司在製定土地政策時,必須按照移民的不同性質來製訂土地使用權方案。首先,董事們決定,公司永遠保有一部分土地,並出錢派傭工耕種。根據這種安排,公司提供農具和開創時所需物資,傭工必須從事所指定的任務,將收獲貯藏在公共倉庫,工人獲得定額分配,股東按照投資金額享受利潤。其次,將一部分土地用於“財力冒險活動”的個人。隻要付給公司12鎊10先令定額款項,便有權取得100英畝的土地權證,當第一份土地開始耕種後,將獲得同等麵積的另一份土地。為了鼓勵自己創業的人移民,公司向每一個親自去弗吉尼亞的冒險者提供100英畝土地。每資送一名勞工前去殖民地,資本家可獲得100英畝土地,每增送一名勞工便可多獲一份土地,但必須遵守“每100英畝土地每年向公司繳納兩先令免役地租”的規定。最後,將一些大片土地提供給弗吉尼亞公司的職員,使他們維持一定程度的體麵生活。
幾種方案中,由公司出資派傭工進行耕種的辦法最為失敗,遠距離的殖民地不易監督管理,勞動成果流入公司倉庫,工人隻得到勉強糊口的收入,因此便不會竭盡全力幹活。在短時期內,弗吉尼亞的墾殖事業漸漸落到個別土地所有者的手中,他們通過投資、購買或贈予的方式取得田產,然後想盡方法獲得包括自由人、契約勞工或奴隸在內的勞動者。
弗吉尼亞公司在政治上的經驗對後世也有很大價值,1606年、1609年和1612年先後頒發給公司的三張特許狀中,從未考慮在殖民地本身實行任何程度的自治,直到公司結束,弗吉尼亞的移民一直依法受到大西洋彼岸公司的支配。
1607年,詹姆斯敦的第一個夏季對於弗吉尼亞的移民來說是漫長而令人難熬的痛苦,無法忍受的炎熱、不衛生的飲水和腐壞的食物,使他們生病甚至死亡,當秋季來臨時,這些勇敢而活躍的人中有一半進入了墳墓。剩下的人密謀策劃叛變,卻遭到了總督的殘酷壓製。在瘟疫和騷亂之外,他們還受到饑饉的威脅,1609年的“饑荒時期”,當英國的救濟船到達時,殖民地的500名移民在6個月中隻剩下60名幸存者。據統計,從1606年到1624年期間,公司共輸出了5649名移民,到公司結束時,生活在這塊殖民地的隻有109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