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天下論 “跳橋秀”背後的法律缺失(1 / 1)

2009年5月19日,在廣州市區的海珠橋上,以跳橋方式討欠款的陳富超被爬上橋去的賴健生老伯推下摔成重傷,上演了一幕作秀者和圍觀者的激烈衝突。目前,二人分別因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這也是目前為止警方對跳橋(樓、塔)者開出的一筆最重的法律罰單。個中緣由,引人深思。

不知從什麼時候起,這種從高空作勢要跳下自殺解決問題之風愈演愈烈。開始的時候,大家比較好奇,社會、媒體也非常關注,下跳者提出的問題往往得到很好的解決,而表演者自己又不受任何處罰,可謂既經濟,又有效,於是效仿者不乏其人。

這有點像我國一些地方的上訪。不管有理沒理,隻要跑到上麵去,下麵負責的單位先去人去車把上訪者接回來,並且不管用什麼手段,隻要把上訪者穩在當地就行。於是五花八門、令人匪夷所思的現象出現了:有花錢買平安的,無論上訪者提多高的要求,盡力答應;有變味交朋友的,過年過節前去拜訪,到上麵有重大活動時還請出來撮一頓;有嚴防死守的,每到上麵開會期間,便在火車站、汽車站甚至是上訪者家門口盯人,那形象有點像便衣了。上訪者於是更看到了上訪的價值,一訪百仿,形成了惡性循環。

據統計,高空下跳者提出的要求絕大多數是經濟糾紛。其實這個問題並非投訴無門,法院天天開著門在那裏。但是走訴訟程序,當事人費時、費力、費錢,效果還不一定讓他滿意。而表演一下高空秀或上訪,領導部門處理問題往往打破常規,時間短、見效快,於是他們樂此不疲。

本來,這些高空秀表演(之所以稱為表演,是因為廣州一名電視台記者跟蹤拍攝五十多起類似事件,沒有一個真跳下來)時,驚動了警察、消防、急救等多個部門,引發了群眾圍觀,影響了交通,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社會秩序。其實,從開始階段就應該按法律進行處罰。當然,對於他們提出的正當要求,要按程序給予解決。對於無理上訪又無違法行為者,完全可以置之不理。當然,因為我們有關部門處事不力引發高空跳或上訪的,也要受到相應的處罰。也就是說,誰有責任,就依法處罰誰。

然而,回到現實中,我們看到的卻是大量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案例。該立案的不立案,該處理的不處理,該執行的不執行。於是,當事人喪失了對有關部門的信任,走上了極端對抗的路子。而我們的管理部門,自知理虧,於是對他們的過激舉動甚至是違法行為,聽之任之。對他們提出的要求,不再依法答複和解決,而是傾全力滿足。最終的危害是,我們的部門解決這類問題時越來越不依靠法律,導致當事人越來越不相信法律,跳樓風、上訪戶於是層出不窮。

好在從廣州海珠跳橋事件中,我們已經看到了希望:不管是什麼人,不管是什麼事,隻要違法,就要受到法律製裁。但是,原來這種不好的風氣是怎麼形成的呢?我們國家上層的部門也應該認真地反思,依法拿出科學合理的措施,避免這類鬧劇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