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殺人碎屍案感悟
這雖然是去年辦理的一起案件,至今在我腦海裏仍然清晰如初,一些細節曆曆在目,思想上也經曆了一個從滿腹疑惑到斷然決策的過程。
案情回放:淄博市的男青年王某與其表妹李某同住一個樓道,王某住六樓,李某住三樓。一天,王某喝酒後,用內線電話將李某約到自己家裏,在對李某非禮時,遭遇到女方的強烈反抗。氣急敗壞之下,王某將李某掐暈,又拖到衛生間裏,用菜刀進行了肢解。隨後,王某用兩個塑料編織帶裝好,騎摩托車把屍塊拋到了城外的汙水管口內。
我仔細地看了幾遍卷宗,越看疑點越多:
一是作案時間比較蹊蹺。從王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看,他應該是在下午四點之後六點之前作的案,因為三點以後別人打李某的手機還能接通,後來就打不通了。和王某同居的女朋友六點下班後,發現王某已經在床上躺著了。但是王某在大白天殺人拋屍,就不怕別人看見?再說兩個小時不到的時間,能不能完成殺人、肢解、拋屍、用淋浴頭將衛生間的血跡衝淨的整個過程?
二是王某的受傷比較蹊蹺。王某當天晚上十一點多由於手被割傷,在他女朋友陪伴下住進了醫院。據王某和她女朋友說,當晚他倆飯後出去乘涼,在向回走的路上遇到四個青年人調戲他女朋友,他上前阻攔時被對方用刀刺傷。然而王某並沒有報案,公安機關在調查走訪時也沒有獲得這方麵的線索。我開始懷疑王某手上的傷是其用菜刀分屍時不小心劃傷了自己的手指,這種情況並不少見。
三是王某的女朋友是否參與了拋屍。殺人環節是王某一人幹的應該沒問題,因為他的女朋友當時還在上班。但是她回家後王某完全可能還沒來得及拋屍,然後乘夜深人靜一起出去拋屍,再到醫院去看手,而所謂的路遇流氓可能壓根就是兩人編造的一個謊言。如果是這樣,那麼前麵的疑問都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釋。一審王某被判處死刑後就開始翻供,至於他編造的第二個素不相識的男人殺他表妹的故事當然經不起推敲,但他又新交代晚上和他女朋友一起拋的屍,似乎也在印證著我的判斷。
不能霧裏看花。我決定在開庭前到現場去實地察看,這時離案發已經一年多了。
我特意選擇了下午五點左右趕了過去。殺人現場在那個城市邊緣一個新建的居民小區,周圍有圍牆,警衛室前還有不少擺攤的,人來人往。被害人的丈夫和父親應約來打開了三樓和六樓兩個房門,自從出了事後,這兩棟房子就沒人住,所以進門的時候,明顯地感到了一種陰暗、淒涼的氣息。
我仔細地端詳著房間裏的布局和陳設,腦子裏同時在回想著王某作案的過程。了解了一下才知道,案發時這個小區還沒有建成,也沒有圍牆和警衛,當時搬過來住的隻有幾戶人家,白天幾乎見不到人。
我又讓當地法院的同誌帶領去拋屍現場。因為卷宗上並沒有標明距離,所以我出小區大門時就讓司機注意裏程表,同時以三十公裏左右的摩托車速度行駛。
出門北拐,馬路很寬,車並不多。不一會兒又拐上了一條比較窄的鄉村公路,在一個塚子旁邊,車停了下來。司機說三公裏,我們隻用了五六分鍾的時間。淄博中院的承辦人帶我到離路邊四五米處水泥砌成的一個汙水管口,說這就是拋屍現場。我過去看了看,望了望旁邊的塚子,增加了我內心的確認。因為王某是文物館的一名臨時工,對塚子及周圍的環境應該是非常熟悉的,所以選擇了這個離路近一般人又不會注意的拋屍地點。
在向回走的路上,原來的疑惑慢慢找到了答案。王某之前在公安機關交代白天殺人後拋屍,應該是可信的。小區當時很少有人,作案時被發現的可能性不大。從殺人現場到拋屍現場騎摩托車十幾分鍾可以跑個來回,時間上不成問題。王某的女朋友還曾經交代過幾個細節,以前都是王某五點半去接她下班,並且回家後由王某做飯,可那天五點半,王某給她打電話說自己不舒服,讓她自己回家。她回家後,發現王某躺在床上,很累的樣子,飯也是她做的。這些話不像是說謊,因為一個說謊的人一般直奔主題,不敢說太多細節。因為細節是不太好編的,說謊時說的細節越多,露出破綻的可能性就越大。
開庭的時候,王某繼續翻供,並且編造的細節又和提審時不同,以至於律師也沒法順著他的意思辯護。
向最高法院寫報告時,我把自己驗看現場的過程及分析也寫了進去。原來估計因為被告人翻供,這個案子可能比較麻煩,沒想到最高法院很快地核準了王某的死刑。
通過這個案子也使自己認識到,有些事情隻有經過實地調查,才能準確地得出自己的判斷。自以為是,先入為主,可能就要犯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