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開曆史的篇章,人們會看到,在中華民族曆史的每個發展階段都有過不同程度的改革與變法。一些進步的思想家和誌士仁人站在時代的前列,順應曆史發展的潮流,變革社會,針砭時弊,推動了社會的進步。他們之中,有的追求真理,百折不撓;有的壯誌未酬,奮鬥不息;有的為了實現自己的理想,甚至不惜拋頭顱,灑熱血,演出了一幕幕威武雄壯、可歌可泣的曆史活劇,給後人留下了極其寶貴的精神財富。無數次革新與變法的實踐說明,改革是社會發展的強大動力,從這種意義上講,中國的文明史也是一部變革史。
子產改革
子產是鄭穆公的孫子,公子發之子,名公孫僑。在鄭簡公二十三年(公元前543年),執政的子皮見他能幹,就讓子產代替自己,並從旁大力支持子產。鄭國在春秋時是戰禍最劇的國家,而內部大族多,鬥爭激烈。子產初當政時,派貴族伯石去為國家辦一件事,伯石竟要求先許願給他土地作報償才去。子產同意,說這是要先安定大族的辦法。
子產執政21年,在他執政期間對內政進行改革。
子產改革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三項。其一是作封洫。“封”就是田界,“洫”就是水溝。作封洫的目的,是清查田畝。鄭國的一夫百畝的井田製度,已遭破壞。在子駟當政時,就“為田洫”作過一次整頓,使司氏、堵氏、侯氏、子師氏等四家貴族“喪田”,即他們多侵占的土地被迫交出來,子產的“作封洫”是這一措施的繼續。“作封洫”就是清查全國土地,劃定田界,多占者沒收,不足者補足一夫百畝的基本數字。子產在使耕者有其田的同時,實行“廬井有伍”的製度,即將居民用什伍的製度編製起來,以便於管理調動。
其二是作丘賦。鄭簡公二十八年,子產“作丘賦”。“作丘賦”的性質與晉國“作州兵”、魯國“作丘甲”的性質相同,是對野鄙中的奴隸征收軍賦。野鄙中的人繳軍賦,說明他們已有當兵權。鄭國的這一變革,也使舊時的國野製度泯除,有利於奴隸的解放。
其三是鑄刑書。鄭簡公三十年鄭子產鑄刑書,將法律鑄在鼎上,公布於眾。子產鑄刑書比晉國趙鞅鑄刑鼎要早23年。他是我國第一位將刑律公布於眾的人。當時晉國的大臣叔向聽到這一消息後,立即給子產去了一封信,對他的這一行動給以嚴厲的指責,說:“原先我把你看做學習的榜樣,現在令我失望了。過去的君主按照習慣審理案子,沒有什麼刑法條文,怕民眾據條文爭論不休。若是民眾知道了法律條文,就對在高位的人無所顧忌,而隻以法律條文作根據,敢於同在上位的人爭論,那就不可能治理好國家。”子產回信說:“像你所說的那樣長久之計,我沒有能力做到。我是要解決當前的社會問題。”反映了子產適應社會曆史發展的需要,進行社會改革的決心。
子產的改革,得到鄭國百姓的擁護,百姓編著歌唱道:“我有子弟,子產誨之;我有田疇,子產殖之。子產而死,誰其嗣之?”鄭國在子產執政時期,在內政外交上都取得成功,他多次頂住了晉、楚的強權外交,保衛了鄭國利益和獨立的尊嚴。
春秋時期,文化輝煌燦爛,人才輩出,多的是能征善戰的英雄、縱橫捭闔的謀士、影響深遠的思想家,人們推舉子產為“春秋第一人”,評價是非常高的。他讓飽受戰火和內亂摧殘的鄭國井然有序,“路不拾遺、夜不閉戶”,這大概是他頗受好評的最重要理由。
管仲改革
管仲,字夷吾,春秋時期潁上人。少時家貧,曾以經營小商為生,長期活動在社會下層,比較了解民眾,後來因鮑叔牙的推薦,得到齊桓公的重用。他為了齊國的富強,以大半生的精力,從事改革,在曆史上作出了傑出的貢獻。
春秋戰國之交是中國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的分界線,是奴隸主階級日趨沒落、新興地主階級逐步發展壯大起來的轉變時期。而戰國時期則是中國曆史上社會動蕩、人心思治的時代,也是競相發展、急劇變革的時代。春秋時期的齊國,雖與晉、楚、秦同屬強盛諸侯,但在管仲任政以前,危機四伏,公室腐敗無能,情況十分嚴重。為了改變這種混亂的局麵,使齊國轉危為安,齊桓公不記私仇,唯才是任,在他即位後不久就恭迎管仲於郊外,任命他為宰相,開始了中國曆史上最早,也是非常成功的改革。
齊國春秋時期居“五霸”之首,戰國時期為“七雄”之一,由初封時方圓百裏的小國,發展到後來“膏壤二千裏”“粟如丘山”的東方大國。
在政治體製改革上,管仲提出了整治內政,實行“叁其國而伍其鄙”的行政區域管理改革。“叁其國”,就是把國都劃分成二十一鄉,其中工商鄉六個;士(農)鄉十五個。“鄙”指鄉村。“伍五其鄙”,即在全國鄉村設立為五屬區,分別由五個大夫管理。為了有效控製全國居民,管仲還提出了“四民分業定居”的理論,即按照人口的職業劃定固定的地域,把國家大體上分為三部分,劃定界域,作為農工商地區,為群臣設立三卿,為工匠設置三族,為商賈設置三鄉,為澤設立三虞,為山設立三衡。郊野可觀察土地的好壞,定出賦稅等級,百姓就不會遷徙。然後,以三十家為一邑,每邑設一司官。十邑為一卒,每卒設一卒師。十卒為一鄉,每鄉設一鄉師。三鄉為一縣,每縣設一縣師。十縣為一屬,每屬設大夫。全國共有五屬,設五大夫來負責管理。每年初由五大夫將屬內情況向國君彙報,督察其功過。這樣,全國就形成統一的整體,使士、農、工、商各居其所,各司其事,各安其業,從而達到穩定社會秩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