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關於公民的宗教自由權利(1 / 3)

宗教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個人的宗教信仰和參與宗教活動的自由。宗教自由權利是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是人權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一直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世界人權宣言》第18 條明確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為了表示對各國宗教事務的關注,1986 年聯合國設立了一個關於宗教事務的特別報告員。美國對中國人權狀況的攻擊,也突出地反映在對中國的宗教政策問題上。在同中國的交往過程中,美國在宗教問題上不斷製造事端,往中國臉上抹黑,並利用宗教問題不斷向中國施加壓力。美國政府公開聲稱,美國把宗教自由政策作為其對華政策的重點,並在同中國官員的雙邊會談中經常提出這個問題。1998 年克林頓訪華後給美國一宗教領袖艾克斯汀的信中指出:“隻有當中國的人權,包括宗教自由得到保證時,我們與中國之間的關係才可能達到頂峰。”中美之間圍繞著宗教信仰自由、宗教活動自由和宗教交往自由幾個問題進行了尖銳的鬥爭。

一、關於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是否信教以及信什麼教及教派的自由。

美國攻擊中國沒有宗教信仰自由。他們說,雖然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實際上宗教信仰自由受到種種限製。中國“信仰宗教的人不能享受平等的政治權利”。因為幾乎所有政府和國家企事業單位的高級職務都要求具備共產黨員身份,而共產黨員身份又是和宗教信仰不相容的,這對信教者是一個嚴厲的限製。也就是說,如果是信仰宗教的人,不可能擔任各級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職務,實際上不能享受平等的政治待遇。這就影響了人們的宗教信仰自由,限製了宗教在中國的發展。

美國還攻擊說,中國“迫害宗教人士”,拘禁教會領袖或信徒。中國有許多基督教徒和天主教徒被關押。在西藏地區有許多信仰喇嘛教的信徒被當局關押在監獄裏,有的信徒被迫逃出國外。美國國務院在一年一度的國別人權報告中,都要編造一些謊言,羅列一些個案來攻擊中國搞“宗教迫害”。美國在同中國的交往中———無論是宗教界的交往,還是政府間的交往,他們經常拿出一個名單,說這些人由於宗教信仰的原因而被逮捕,對我施加壓力,要求我們放人。

中國認為,美國對中國的攻擊完全是無中生有。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也是一個多宗教的國家。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含義是,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既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裏,既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既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國家保護信教的自由,也保護不信教的自由,把兩者置於同等重要的位置,從而在完整意義上體現了宗教信仰自由。這是對公民信仰自由的基本權利更充分、更全麵的保護。憲法還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製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也就是說,公民是否信教,是個人的私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幹涉。對待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都要一視同仁。為了保障憲法規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我國對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行為也作出了明確的懲處規定。我國《刑法》第251 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近些年來,我國司法部門依法審理了若幹起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嚴重傷害教徒宗教感情的案件,對責任者予以懲處。這說明中國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嚴肅的、認真的、負責的。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說中國“沒有宗教信仰自由”完全是沒有根據的。

在中國,信仰宗教的人與不信仰宗教的人具有平等的政治權利。廣大宗教界人士以他們的愛國熱忱和聰明才智為我國政治、經濟、文教、科學等各個領域的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贏得了人們的尊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都有宗教界人士參政議政。全國當選為各級人代會代表和政協委員的宗教界人士就有1.7 萬人。他們同其他各界代表和委員一樣,參與國家大事和社會重要問題的討論,並就政府涉及宗教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批評或議案、提案,充分行使自已的民主權利。怎麼能說信仰宗教的人不能享受平等的政治權利呢?

當然,在文化大革命中,像中國社會各個方麵一樣,中國的宗教事業也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但中國政府在糾正“文化大革命”的過程中,也為恢複、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出了巨大努力。改革開放20 餘年來,中國政府在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方麵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中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中國的宗教事業有了迅速的發展,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目前,中國有各種宗教信徒一億多人,宗教活動場所近9 萬處,宗教教職人員30 來萬,宗教團體3000 多個。宗教團體還辦有培養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院校70 多所。全國性的宗教團體有中國佛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會等。以基督教為例,從基督教傳入中國到194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國基督教徒僅發展到70 萬人,目前中國有基督教徒約1000 萬人,較之1949 年增長了14 倍。80 年代以來,中國基督教每年恢複、新建教堂在600 所左右,迄今總數已超過1 。2 萬所,還有約2.5 萬處聚會點分布在全國各地,主要是農村地區。如果中國公民沒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國的宗教事業是不會有這麼大的發展的。

二、關於宗教活動自由

宗教活動自由是指信教群眾和宗教團體自主地進行傳教、宗教儀式(如禱告、禮拜等)和辦理教務等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必須有宗教活動自由來保證。沒有宗教活動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是一句空話。在宗教自由方麵,美國對中國攻擊得最多的是中國沒有宗教活動自由。

美國攻擊說,“中國限製宗教活動”。政府試圖把宗教活動限製在政府控製和認可的宗教團體以及登記在冊的宗教場所之內。政府要求所有地方的宗教活動都必須向政府登記並接受官方的“愛國”宗教組織的監督。這就是對宗教活動自由的限製。美國認為,人類的“良知”和“信念”是不應當受到限製的,因而是不需要登記的。他們還說,中國政府監督著宗教書籍的出版發行。在中國管理宗教事務機關的官員極少是信仰宗教的。這些宗教事務的管理機關經常對信教群眾進行“愛國教育”,破壞了許多寺廟的宗教活動。在一些地方,當局采取強硬措施來控製未獲批準的宗教活動,如關閉地下宗教場所,破壞宗教設施等,甚至對家庭的宗教活動也采取強製措施。他們還指責中國政府“不允許宗教活動宣傳西藏獨立,不允許表現任何‘分裂主義’”。對於那些被中國政府視為表達不同政見的宗教活動,當局都及時進行鎮壓。當中國取締邪教組織“法輪功”後,美國某些人竟然不顧事實,顛倒黑白,指責中國不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搞政治迫害。美國還將此作為在聯合國人權會議上提出反華議案的理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