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關於公民的政治自由權利(1 / 3)

公民的政治自由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自主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主要包括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遊行、示威自由以及選舉自由等。它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權利的程度,往往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標誌。

美國對中國人權狀況的攻擊大量集中在公民的政治自由權利問題上。這可以說是中美人權鬥爭的核心問題。

一、關於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的通過語言(包括口頭語言、書麵語言以及藝術語言等)的形式就社會各種問題表達自己的思想和見解的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以及著作、音樂、繪畫等自由都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世界人權宣言》第19 條明文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幹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① 言論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在這個問題上,美國和中國之間存在著尖銳的矛盾和鬥爭。

美國認為,中國公民沒有言論自由。美國攻擊說,中國憲法雖然規定公民享有言論、出版、新聞等自由,但由於中國共產黨的“獨裁”統治,使這些自由實際上不能實現。中國政府加強對意識形態的控製,不允許公民發表有悖於共產黨基本原則的意見,不允許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提出懷疑,不允許對社會主義製度提出懷疑。那些試圖公開表達不同政治見解及宗教觀點的公民,仍然生活在充滿壓製的環境中。“中國基本言論自由的法律地位一直令人擔憂。……公民隻有在政府認可時,在符合國家利益範圍內,才能自由表達自己的思想,被政府認定為是‘反革命’或‘製造動亂’的任何一種言論、出版或遊行都將受到武力鎮壓。……所有反黨和反政府的持不同政見者由於受到恐嚇、驅逐、逮捕、拘留或軟禁而被迫保持沉默。”①

美國還攻擊說,中國禁止“使用因特網‘煽動推翻政府或社會主義製度’和‘煽動分裂,危害國家統一’的活動”。中國的新聞機構不能有悖於共產黨的宣傳方針,所有的媒體工作人員都必須遵守中國共產黨的指導方向,必須根據國家安全法保守國家機密。這就限製了新聞自由。出版自由也受到限製。政府“規定人們不能從事出版任何違背憲法、泄露國家機密、威脅國家安全或有損於國家的材料”。中國的出版法有一條款特別把出版、發行、傳播具有煽動國家分裂,破壞國家統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或煽動推翻社會主義製度傾向的出版物定為違反國家安全法,對這類出版物予以取締。對一些主張改革舊政治的書不許出版發行。實際上實行新聞檢查製度等等。如果公民發表了與共產黨的主張不一致的觀點和意見,就要受到嚴厲的懲罰。這種“對言論進行嚴格控製的偏執狂措施和手段引起了美國人民和其他一些國家人民的反感”。1998 年,克林頓在訪華期間雖然也承認和尼克鬆訪華時比起來,中國已享有更多的個人自由,但他仍然認為,中國政府“繼續限製言論自由”。

美國還將中國的動亂分子稱為“持不同政見者”、“民運分子”、“人權活動分子”、“政治犯”。說這些人由於發表了不同的思想觀點和政治見解而被投入監獄。在中國監獄裏關押的這種“政治犯”多達幾千人。美國在同中國的交往過程中,總是敦促中國釋放“因發表意見而被監禁的人”,並時常拿出一個所謂“政治犯”的名單,對中國施加壓力。

對美國的這些攻擊,中國當然不能接受。

中國認為,中國公民無論從法律上還是事實上都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在中國,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等得到法律的保證。中國憲法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自由。中國根本不存在美國捏造的所謂新聞檢查製度。中國的各界群眾都自主地舉辦報紙和雜誌。在全國各類報刊中,屬於共產黨機關和國家機關的報刊隻占報刊總數的五分之一,其餘都屬於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學術機構和群眾組織。公民用什麼觀點撰寫什麼著作,選擇什麼出版社出版,都是公民個人的自由。在日常生活中,中國公民經常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如討論發言、撰寫著作、發表文章、信訪等就國家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發表自己的見解,對黨和國家機關的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議和批評,反映同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揭發和檢舉黨和國家機關中某些工作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這對於提高黨和國家的決策能力,改善黨和國家機關的工作,懲治腐敗,打擊犯罪,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中國政府非常重視人民群眾的意見,黨和國家各級機關還設立了來信來訪辦公室,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虛心聽取,及時處理。中國的新聞媒體密切聯係群眾,自由地報道各方麵的情況,發揮著輿論監督的作用。所有這些都說明,中國公民享有名副其實的言論自由,說中國公民沒有言論自由完全是睜著眼睛說瞎話。

中國認為,所謂中國的政治犯問題完全是美國杜撰的。中國根本不存在美國所說的“政治犯”。在中國,僅有思想而沒有觸犯刑律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任何人不會僅僅因為持有不同的政治觀點而被處以刑罰。中國刑法中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那些不但具有推翻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的目的,而且實施了刑法第91 條至102 條所列舉的犯罪行為。這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是要受到懲罰的。

中國確實不允許任何人有破壞國家的安定團結,鼓吹民族分裂,煽動推翻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製度的言論自由,這也是為了保障絕大多數人更好地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完全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和國際通例。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 條規定,公民在行使上述自由時,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者公共衛生或道德”。第20 條規定,“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加以禁止”;“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其實,任何一個國家都不會允許其公民濫用言論自由權利,從事違反憲法、煽動推翻政府和國家製度、危害國家安全和統一、泄露國家機密、損害國家利益的違法犯罪活動。法國1789 年公布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第10 條和第11 條就明確規定言論和新聞自由不得“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並依法得“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擔責任”。《美國法典》就明確規定,對於任何煽動叛亂或造反以反對美國當局或其法律的行為給予重罰。《美國法典》第2385 條明文規定,任何蓄意“鼓吹、煽動、勸說或講授”理應推翻或摧毀美國政府的行為,包括為此而“印刷、出版、發表、傳遞、出售、分發或公開展出任何書寫或印刷品”,均要處20 年徒刑或2 萬美元罰款或兩者並罰。第1717 條還規定,“凡屬鼓吹以暴力反抗美國任何法律的信函及手抄件均為非郵遞品”,要依法加以處理。根據美國聯邦法院曆來在案例中的解釋,言論自由的運用以不致妨礙美國憲法的規定為限,任何出版物的刊行以不得惡意誹謗政府或企圖顛覆政府的存在為限。美國自己的法律都不允許自己的國民發表有礙政府和國家的言論,不允許利用言論、新聞和信息自由從事反政府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卻要中國給予公民“違背憲法、泄露國家機密、威脅國家安全或有損於國家”的言論自由,指責中國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禁止公民“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這究竟是什麼用心?

美國所鼓吹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具有極大的欺騙性和虛偽性。人們不會忘記,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國會於1917 年通過了《懲治間諜法》。根據此法,許多反戰的社會黨人和激進的工人領袖被處罰。一位名叫威廉·鮑威爾的人隻是在親戚家裏私下表示對政府參戰政策的不滿,指責歐洲的戰爭是富人的戰爭,結果被起訴,罰款5000 美元,服刑20 年。① 美國的言論自由在哪裏?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特別是在冷戰後開始的反共浪潮中,麥卡錫主義導致對不同政見者廣泛的清洗。美國所鼓吹的言論自由何在?1999 年上半年,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對南斯拉夫的狂轟濫炸和對中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的導彈襲擊就是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所鼓吹的新聞自由的最好注腳。它們不僅轟炸南斯拉夫的軍用目標,而且轟炸民用目標。南斯拉夫的電視台也成了它們轟炸的重點目標。以美國為首的北約為什麼要轟炸南斯拉夫電視台呢?就是因為南斯拉夫電視台播送遣責北約的侵略行徑,揭露北約暴行的節目。他們的邏輯是:隻許北約宣傳對南斯拉夫仇恨的自由,而不許南斯拉夫宣傳反對北約轟炸的自由。不僅如此,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還公然違反國際法的基本準則,悍然轟炸中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美國為首的北約為什麼要轟炸中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呢?就是因為中國政府反對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對南斯拉夫的轟炸,支持南斯拉夫人民反對以美國為首的北約的侵略,中國駐南記者客觀報道了北約的罪行。美國這個鼓吹新聞自由的國家推行的實際上是新聞霸權。美國的新聞媒體在南斯拉夫科索沃事件中扮演了什麼角色呢?當南斯拉夫對科索沃阿族武裝叛亂分子采取軍事行動時,他們為了配合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幹涉南斯拉夫內政的需要,極力宣傳南斯拉夫在科索沃搞種族清洗,搞大屠殺,將南斯拉夫合法政權及其領導人妖魔化;當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對南斯拉夫狂轟濫炸,不僅轟炸軍事目標,而且大量地轟炸民用目標,造成大批平民傷亡時,他們還極力為北約的行為唱讚歌。當以美國為首的北約轟炸中國大使館以後,美國新聞界不僅不對這一行為進行譴責,反而在媒體上鼓噪所謂“中國間諜”問題。可見,美國的所謂“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隻不過是美國維護資產階級的統治、推行霸權主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