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和行動完全自由,不受任何非法侵害的權利,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傷害、限製、監禁、逮捕或羈押的權利。除此之外,還包括與人身緊密聯係的人格尊嚴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公民遷徙自由、家庭自由和居住自由的權利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個人隱私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 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人身自由權利是一種非財產權利。它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也是公民行使其他各種權利的基本前提。圍繞著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中美之間存在著尖銳的矛盾和鬥爭。
一、關於公民的遷徙、居住和通信自由
遷徙和居住自由是指公民有權離開原來的居住地而另換居住地的自由以及返回原來居住地的自由,包括離返任何國家的自由和出入本國的自由。它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項重要內容。《世界人權宣言》第13 條第一款規定:“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第二款規定:“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過各種通信手段,包括信件、郵件、電報、電話等傳達信息的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不可分割的,也是人身自由的一項重要內容。在這些問題上,美國從來都沒有停止過對中國的攻擊。
美國攻擊說,中國公民的遷徙自由受到嚴格限製。中國政府約束人們遷移的自由,中國實行的居民身份製度實際上是控製和限製個人居住地點的製度。某些犯人刑滿後,當局不讓犯人回家,強迫他們留在監獄就業。這種做法無異於一種國內流放。某些犯人獲釋後,不準自由遷移。特別是因政治原因而刑滿釋放的人,他們的人身自由受到更嚴格的限製,有些人仍處於一種軟禁的狀態之中。美國還經常編造一些個案來“說明”這個問題。
中國認為,公民的遷徙自由和居住自由受到社會發展水平和人口狀況的製約。在一定的時期,中國還不得不對公民的遷徙自由和居住自由作出某些限製。中國實行的居民身份製度符合中國的國情,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居民身分製度也在逐步進行改革。目前我國一些較發達的地區在用工製度上正在打破城市和農村的界限。有些地區已經取消了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的區別。現時的中國,公民可以在境內任何一個地方購置房產居住或從事某種職業。可以這樣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公民享有的遷移自由、居住自由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好的時期,這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認的事實。就連美國在2000 年度的人權報告中也不得不承認:“數以千萬計的人離開了他們在農村地區的家鄉,到城市中去尋找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人口學家估計,有8000 萬至1 。3 億人構成了這支流動人口大軍,許多大城市裏多達100 萬或者100 多萬這樣的人。”事實是對美國攻擊的最好反駁。把中國由於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口狀況所限而對居民戶口的管理說成是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可以說是無限上綱。美國口口聲聲鼓吹遷徙自由,實際上卻對移民進行嚴格限製。1952 年,美國國會就通過了《麥卡倫—沃爾特移民和國籍法》,嚴格限製南歐和東歐移民。美國現在也是對美國急需的高科技人才來者不拒,而對一般移民則設置種種障礙。美國一方麵鼓吹遷徙自由,另一方麵又限製移民,充分說明美國所鼓吹的遷徙自由的虛偽性。其實,美國所鼓吹的遷徙自由的真實目的在於利用其自身的優越條件在世界範圍內爭奪高素質的勞動力。
中國政府十分重視保護刑滿釋放人員的權利。對刑滿釋放人員不歧視、不嫌棄,充分做好他們的就業工作。根據中國國情,刑滿釋放人員原則上送回原籍、捕前所在地或直係親屬所在地,由社會采取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的辦法安置,個別確實無家可歸而又自願留下就業的,由原勞改單位收留安置。1983 年5月,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出了《關於犯人刑滿釋放後落戶和安置的聯合通知》。通知規定,服刑期間保留職工身份的,刑滿釋放後由原單位予以安置;已被原單位開除或除名,但改造表現好的,勞改單位在其刑滿釋放前,向原單位提出重新安排工作的建議;捕前無職業或者不符合回原單位安置條件的刑滿釋放人員,回城鎮後和一般待業人員同樣對待,由勞動部門或街道,按照現行就業政策積極予以安置;原係在校學生,刑滿釋放後,符合學齡規定,現實表現好並經考試合格,允許他們複學、升學。這個規定使刑滿釋放人員的落戶和安置工作有章可循,有利於刑滿釋放人員回歸社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刑滿釋放人員的人身權利得到保障。他們既有在家鄉就業的自由,也有到外地工作的自由,根本不存在強迫留在監獄就業的情況。
美國還攻擊說,中國政府幹涉個人隱私,公民的住所和通信自由受到侵犯。中國當局經常以某些借口搜查公民的住宅,經常監聽某些外國人,如商人、記者、外交官和遊客以及中國持不同政見分子的電話、傳真、電子通信等。當局還打開和檢查某些國內和國際郵件,個人的通信自由得不到保障。當局對某些外國人的住所以及國內某些人的住所,特別是持不同政見者的住所進行監視。中國安全機關的人員經常監視、限製某些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的接觸,並警告持不同政見者不要同外國人特別是新聞媒體談話。政府控製衛星拋物麵的銷售和使用,對因特網上的內容加強控製,同時繼續對“美國之音”以及“自由亞洲電台”的對華廣播進行幹擾。
中國認為,中國政府對公民的住所和通信自由的保護曆來十分重視。中國法律對於侵犯公民的住宅和通信自由的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中國刑法規定,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了搜查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公安機關可以對被告人以及可能隱匿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或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但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在中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刑法還規定,隱匿、毀棄或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國對某些侵犯個人住所和通信自由權利的違法犯罪分子都適時給予了法律上的製裁,說明中國對保護個人的住所和通信自由權利是嚴肅的、負責的、認真的。美國歪曲事實,顛倒黑白,說穿了就是要國內的自由化分子與西方敵對勢力相互勾結,在中國製造動亂的自由。中國當然不能允許這種自由。
二、關於公民的家庭自由
家庭自由是指公民自主地組合家庭,包括自主地決定家庭人口結構的自由。美國經常在這個問題上對中國進行攻擊。他們攻擊最多的是中國的計劃生育問題。
美國認為,生育問題是個人自由的問題,是一個家庭的私事。生育選擇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每個家庭都有權利決定他們家庭的人口結構,政府不應該幹涉。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就是對家庭的一種幹涉,侵犯了個人的自由,踐踏了人權。他們指責說,中國在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時,並不是采取自願的原則,而是采取強迫的作法。政府對遵守計劃生育政策的夫婦給予經濟上、醫療上以及教育等方麵的優惠,而對於那些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人采取懲罰性的措施,如罰款、停止社會服務、降級和開除公職等。這實際上就是要人們放棄生育的選擇權。不僅如此,在中國管理計劃生育的幹部特別是基層幹部,有著廣泛的侵犯人權的不人道的行為,如強迫墮胎(他們說,這是“對無辜的、尚未出生的孩子的謀殺”)、強製進行節育手術、施加心理壓力和其他不人道的行為。中國還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和選擇性的人工流產,使中國的性別比更加失衡。以美國為首的西方新聞媒體還不時編造一些中國強迫婦女墮胎的“悲慘故事”,損害中國政府的形象。美國國務院一年一度的人權報告都要攻擊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美國國會也經常在這個問題上指責中國。他們要求中國“保證尊重家庭的不可拆散”。美國總統克林頓1998 年訪問中國前夕也發出信息:要使中國“放棄強製性控製人口的做法”。①
中國認為,美國在這個問題上對中國的指責是毫無道理的。
首先,製定人口政策是一個主權國家的內政問題,別國沒有權利幹涉。聯合國《人口行動計劃》明確指出:“人口政策的製定和執行是一個國家的主權。”美國在這個問題上指責中國,違反了國際法的基本準則,是對中國內政的粗暴幹涉,侵犯了中國的主權。中國當然不能答應。
其次,生育問題既是個人的私事,也是社會的事。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麵,我們不能隻強調問題的一麵而否定問題的另一麵。中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符合國際社會確定的有關精神和原則。1974 年布加勒斯特國際人口會議通過的《世界人口行動計劃》指出:“個人的生殖行為同社會的需要和願望應該相互協調。”1984 年聯合國《墨西哥城人口與發展宣言》指出:“凡認定其人口增長妨礙國家發展計劃的國家,都應當采取適當的人口政策和方案”。1994 年開羅國際人口和發展大會通過的《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行動綱領》指出,“製定和實施與人口有關的政策是每個國家的責任,應考慮到一國的經濟、社會、環境、條件的多樣性,充分地尊重該國人民各種不同的宗教和道德觀念、文化背景和哲學信仰,以及全世界人民對一個共同未來所擔負的共同而又有區別的責任。”公民在行使生育權利時,“他們應考慮到他們已有的和將來的子女的需要以及他們對社會所負的責任。促進所有人負責任地行使這些權利應成為政府和社區支持的生殖健康包括計劃生育方麵政策和方案的基礎”。② 中國正是根據國際社會確定的有關精神和原則來製定本國人口政策的,美國憑什麼指責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