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國堅持片麵的人權觀,而我們堅持全麵的人權觀
人權的觀念並不是凝固不變的,而是隨著曆史的變化而發展變化的。到目前為止,出現過三代人權觀。這三代人權觀與三次革命運動是密切聯係在一起的。
第一代人權觀形成於美國和法國大革命時期,是美國革命和法國革命的直接產物,其主要內容是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它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第一代人權觀可以稱作資產階級古典人權觀,主要是通過限製國家幹預而使個人獲得更多的自由。
第二代人權觀受19 世紀末20 世紀初反對剝削與壓迫的社會主義運動和革命的影響,其主要內容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麵的權利。它在法律上的反映,是俄國十月革命後發表的《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以及德國的《魏瑪憲法》。它主要通過國家的積極努力來促使人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得以實現。第二代人權觀是第一代人權觀的豐富和發展。這兩代人權觀在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得到了確認。
第三代人權觀除了包括第一代人權觀和第二代人權觀的內容外,主要是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反對殖民主義壓迫的民族解放運動中產生並發展起來的集體人權,如發展權、自決權、獨立權、和平權、環境權等。第三代人權觀又稱現代人權觀,它是最全麵的人權觀。第三代人權觀也在聯合國通過的一係列國際人權文書中反映出來。第三代人權觀要求加強國際合作來解決各國所麵臨的問題,如維持和平、保護環境和促進發展等。
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堅持傳統的人權觀,即古典的資產階級人權觀。這種人權觀的片麵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麵:
一是片麵強調個人權利而否認集體權利。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極力貶低甚至否認生存權和發展權是一項基本人權。無論是在同中國的交往中,還是在國際有關會議上,他們或者回避這個問題,或者直接對中國和廣大發展中國家的這一主張進行攻擊。西方的某些“人權衛士”認為,對生存權和發展權的關注,將背離對公民和政治權利的關注。當我國1991 年發表第一份中國人權狀況白皮書後,美國國務院負責人權和人道事務的助理國務卿希夫特在聯合國第48 屆人權會議上做了長篇發言,攻擊中國把生存權和發展權作為首要的人權的觀點,並說這樣的討論將把人權會議引向歧途。他們甚至說:生存權是馬克思主義的人權觀,我們不承認。這種說法真是無知。殊不知,早在馬克思主義產生一百多年以前,資產階級啟蒙學者就明確地提出了生存權問題,生存權後來明確地寫進了美國的獨立宣言。直到1993 年聯合國人權大會,美國才正式接受把發展權作為人權的組成部分的概念。但在國際人權活動中仍然回避發展權問題。
二是在個人權利方麵,隻是強調公民的政治權利,而忽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在國際人權活動中,在同中國以及廣大發展中國家的人權鬥爭中,隻是關注這些國家的個人政治自由與公民自由狀況,如言論自由、結社自由、信仰自由、集會自由、選舉自由、人身自由以及司法中的人權保障等。美國認為,這些是美國的核心價值觀,正是這些價值觀吸引許多人移居美國。它們極力鼓吹公民有反對政府的權利,有建立反對黨的自由。它們還說,人權是意在保護社會中的弱者———持不同政見者的,他們是那些可能會想去反對他們自己政府的人。克林頓就說:“中國人民必須享有言論、出版、結社和信仰自由,而不害怕受到報複。”“我們的信息仍然是強有力的和連續不斷的:不要由於政治信仰而逮捕人;釋放因此而關在監獄中的人;放棄強製性控製人口的做法;恢複同達賴喇嘛的對話;允許人們信仰自由,並且要認識到,隻要不給中國人民以基本人權,我們的關係根本不能發揮全部潛力”。① 在他們看來,人權似乎就是個人的人身自由、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民主選舉等等。由於美國把人權片麵理解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因此,美國在與中國的交往中,總是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問題上找中國的麻煩。
三是在權利和義務方麵,隻強調個人權利,而忽視甚至否定個人對他人、對國家、對社會應盡的義務,將權利和義務割裂開來。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從資產階級立場出發,在國際人權活動中,在同中國的交往中,總是攻擊、誣蔑中國侵犯了個人的權利,而對某些個人給他人、集體和社會造成的危害視而不見。他們說的所謂“持不同政見者”、“政治犯”、“人權鬥士”,其實都是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從片麵的人權觀出發,看到我國在民主政治建設方麵的某些不足,就大肆攻擊我們踐踏人權。克林頓就攻擊我們說:“關於人權和宗教自由,中國的做法仍然是違背曆史潮流的。”② 很顯然,他們正是以片麵的人權觀來看待我國的人權狀況的。
我們認為,必須堅持全麵的人權觀。堅持全麵的人權觀要求我們在人權實踐中做到三個統一:
一是個人權利與集體權利的統一。人權不僅指個人權利,而且還包括集體權利,如民族自決權、國家獨立權、生存權、發展權等。這些集體權利也是基本的人權,已明確載入國際人權文書中。集體人權是實現個人人權的前提和基礎。個人是集體的一部分,個人的權利同他所在的集體的權利是緊密聯係在一起的。個人權利與集體權利相互依存,構成不可分割的人權整體。世界上大量的曆史事實表明,國家不獨立,人民的生命財產以及各項自由就沒有保障,《世界人權宣言》所確認的人人享有的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之權就是一句空話。美國的獨立戰爭實際上就是爭取國家獨立權、生存權的戰爭。發展權也是一項重要的集體人權。國家發展不起來,其他一切人權都會受到影響。對於被壓迫的民族來說,集體人權首先是民族自決權,沒有民族自決權,根本談不上個人的人權。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實現民族自決權、國家的獨立權、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對於提高人民群眾享受人權的水平至關重要。我們強調集體人權,但我們從來不否認個人人權。我們主張把集體人權和個人人權辯證地統一起來,既注重集體人權,又關心個人人權。
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否認集體人權,特別是否認生存權和發展權是基本人權,表明他們高唱“人權”的虛偽性和片麵性,同時也說明他們不願意承擔在發展領域的國際責任。貧窮和落後是導致許多發展中國家社會動蕩和武裝衝突的根源。廣大發展中國家今天的落後麵貌一方麵是過去殖民主義奴役和剝削的結果,另一方麵也是現行的國際經濟秩序製約廣大發展中國家發展的結果。現行的國際經濟秩序是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還沒有作為獨立國家存在的時候形成的,它的經濟貿易體製明顯地有利於保護工業發達國家的利益,而沒有照顧到工業發展水平低下的發展中國家需要。在這種國際經濟秩序下,不僅發展中國家的自然資源源源不斷地流向發達國家,而且還出現了資金倒流的現象。這就極大地削弱了發展中國家賴以發展的手段,嚴重地威脅到發展中國家的生存。現行的國際經濟秩序已經成了發展中國家發展的最大障礙,嚴重製約著這些國家基本人權的實現。因此,廣大發展中國家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迫切需要改變現有的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發展中國家甚至提出,維護人權應當以促進建立公正的國際經濟秩序為起點。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同中國以及廣大發展中國家關於生存權和發展權的鬥爭從一定意義上講,實質上就是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和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的鬥爭。
二是公民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麵權利的統一。個人權利不僅包括公民、政治權利,而且包括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麵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就對人權作了比較全麵的規定。宣言從第3 條至第21 條,規定了公民在社會和政治生活中應享有的各種自由和平等權利。從第22 條至第27 條,規定了公民在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麵應享有的權利。為了促進人權事業的全麵發展,聯合國還通過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兩個人權公約都把公民的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置於同等重要的位置。這兩個人權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一起構成了公認的“國際人權憲章”。國際人權會議於1968 年宣布的《德黑蘭宣言》也明確指出:“若不同時享有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則公民及政治權利決無實現之日。”聯合國大會於1977 年12 月通過的《關於人權新概念的決議案》也指出:“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並且是互相依存的;對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執行、增進和保護,應當給予同等的注意和迫切的考慮。”①從以上國際人權文書的規定不難看出,人權不僅意味著每個人享受公民、政治權利,還意味著享受各項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民的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兩者不可分割,缺一不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同公民、政治權利相比,更與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更具有現實意義。如果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得不到保障,實現公民、政治權利就是空談。因此,我們在人權建設中,既要注重保障公民的政治權利,也要注重保障公民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領導中國人民全麵開展人權建設,既保障公民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又尊重、維護公民的政治權利,使中國的人權狀況得到了全麵的改善。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看不到我國人權狀況的全麵改善,以他們的人權即政治權利和自由這種觀點來評判中國的人權狀況就不可能不犯錯誤。
三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馬克思主義認為,人權不僅僅是單純的權利,而且還包括義務,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權利和義務是緊密聯係、不可分割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個人享有權利和自由,同時,對社會、國家和他人負有責任和義務。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就說過:“政治自由並不是願意做什麼就做什麼。在一個國家裏,也就是說,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裏,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① 馬克思說:“自由就是從事一切對別人沒有害處的活動的權利。每個人所能進行的對別人沒有害處的活動的界限是由法律規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標確定的一樣。”② 要使人權真正成為每個人普遍享有的權利,就必須使每個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承擔相應的義務。《世界人權宣言》第29 條強調:“人對社會負有義務。”“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隻受法律的限製,確定此種限製的惟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如果說,在階級社會裏,統治階級享有一切權利而不承擔相應的義務,被統治階級則不享有權利而隻承擔一切義務的話,那麼,在社會主義社會,就不允許隻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相應義務的特權存在。強調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是中國法製的一項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權利的主體,也是義務的主體。人人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麵前一律平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也就是說,人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中,不存在什麼個人的“絕對權利”、“絕對自由”。個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集體的權利,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令,這是每個人應盡的義務。一個人隻有在不損害他人、集體、社會利益的前提下,才能享受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如果一個人行使自己的自由權利時,損害了他人、集體和社會的權利,國家就要幹預,這樣做,並不是侵犯人權,而是為了維護大多數人的人權。
美國是標榜最自由的國家,但即使在這樣的國家,自由也受到法律的限製。我們可以舉兩個例子來說明這個問題。
一個是美國議員示威遭逮捕的例子。
1994 年4 月21 日下午(當地時間),以羅納德·德勒姆斯為首的5 名黑人眾議員和來自馬薩諸塞州的白人眾議員約塞夫·肯尼迪來到白宮門前示威,抗議克林頓在遣返拉丁美洲船民問題上厚此薄彼的做法。他們事先雖然向有關方麵申請得到了示威許可,但在記者和遊客的前呼後擁下,這些議員非法跪在白宮外麵的人行道上向克林頓請願。負責白宮外圍地區治安的公園警官哈約要求這些議員在抗議時不能在門口停留,並且按照慣例向他們大聲提出“要麼自動解散,要麼麵臨逮捕”的警告,而且重複了3 遍。跪在地上請願的議員們對警察的警告置若罔聞。在這種情況下,警官哈約吊銷了他們的示威許可,並下令警察用尼龍手銬銬住議員的雙手,沒收他們的財物,並拍照存檔,然後將他們帶上警車拉走。
另一個是美國法院下令美國西部海岸碼頭工人複工的例子。
2002 年9 月底,美國西部海岸萬名碼頭工人因待遇和工作機會問題與資方發生矛盾而舉行罷工,致使西部港口“封港”。西部港口是美國與亞洲和環太平洋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門戶,每年處理價值3000 多億美元的貨物,因此“封港”事件使複蘇乏力的美經濟雪上加霜。據估計,封港對美經濟造成的損失每天高達10 至20 億美元。不僅如此,封港還導致許多軍事裝備無法按時啟運,直接影響到美國政府進行的打擊伊拉克的軍事部署。在這種背景下,美國總統布什直接出麵幹預。他援引塔夫特—哈特利法案,要求聯邦法院下令美西港口立即複工,實行一個為期80 天的冷卻期,以利勞資雙方繼續談判。根據布什總統的請求,美國聯邦法官10 月8 日下令西海岸碼頭勞資雙方從9 日開始恢複工作。至此,延續10 多天的美國西海岸碼頭封港事件暫時告一段落。
從這些事件可以看出,即使在美國,自由也不是無限的,它必須受到法律的製約,也就是說,自由的行使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我們對某些被西方國家稱為所謂的“持不同政見者”、“人權鬥士”、“政治犯”的人加以處罰,並不是因為他們發表了不同的政治見解,而是因為他們損害了他人的利益,危害了國家的安全,不處置,就不能保障大多數人的人權,那就違背了全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堅持全麵的人權觀,一方麵要求我們全麵開展人權建設,另一方麵要求我們全麵評價人權狀況,不能攻擊一點,不及其餘。美國正是從片麵的人權觀來看待我國的人權狀況的,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
可見,在人權問題上,不是我們站在曆史的錯誤方麵,而是美國站在曆史的錯誤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