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當今中國的普通百姓來說,也許再也沒有比“安居樂業”這樣恬淡自然的生活景象更令人向往了。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激烈的競爭讓很多人“樂業”不易;更讓人們鬧心的是,靠做“房奴”,或者傾其所有買來的房子,也因為土地使用權的70年大限, 常常使他們焦慮不安。
前不久,上海市在出讓土地時附加了一個“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由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的注解,再一次引發人們對土地使用權70年大限的熱議和爭論。山東網友說,現代社會,財產權是基本權利。擁有私人財產是公民能夠安身立業的基礎,如果土地使用權能夠被輕易“收回”,附著於土地的一切財產就都風雨飄搖,其他權利也會難以保障。武漢網友說,這個問題事關無數國民的切身利益,也關係到社會的人心穩定。
其實,有關住房“70年土地使用權”期滿後的續期問題,早在2007年《物權法》
頒布實施之前,就成為一個極具爭議的問題。在各方博弈之後,《物權法》最終沒有接受社會公眾普遍期望的 “無償自動續期”的訴求,而是隻給出了“自動續期”的模糊結論。規則的模糊,導致了現實中老百姓一波又一波的焦慮。因為這中間有太多的“變數”:比如,自動續期是無償的,還是有償的,如果是有償的話,老百姓是不是還要再繳納一次土地使用權費用呢?這樣一來,政府是不是有重複收取民眾的土地使用權費用之嫌呢?再比如,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自動續期是有條件的,還是無條件的?
比如說政府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使用權,使房產所有人不能自動續期的話,那麼公共利益的邊界如何鑒定?政府在補償附著於土地上麵的房屋及其他附屬物的標準是什麼?所有這些“模糊”的“主動權”,似乎都掌握在政府手裏,而缺少了些民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依據和手段。如果就此“模糊”下去的話,會不會在未來的“收回”
過程中,出現新的官民衝突?這些問題,看來是很難回避的。
基於此,筆者以為,在一個法治社會,法律規則是“模糊”不得的。最好能夠及早明確,給老百姓吃一個定心丸,再不要使民眾總覺得自己頭上時時都在懸著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讓他們焦慮不安。這既是政府責任,也是作為國家權力主體的人民群眾應有的基本尊嚴!
從這一問題所涉及的焦點看,說到底仍然是一個利益問題:一麵是社會成員的個人利益;一麵是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當然,政府隻有真正代表了公共利益,其所作所為才具有合法性和正義性,否則就可能演變成一個與民爭利的特殊利益集團。很顯然,協調好社會成員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關係,防止政府與民爭利,是解決好這一問題的核心。
按照這樣的思路,筆者以為,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出路,也許隻能通過法律途徑,而不是其他什麼手段。其基本原則是,在《憲法》規定的保護私人財產權的基本框架下,協調《物權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和法規的關係,使其能夠統一,杜絕相互衝突,各說各話。其直接目標是:明確規定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無償續期”和永久使用的原則;即使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使用權,也必須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同時,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使政府保持足夠的公共財政能力,解決社會的公共問題,依據我國的國情,可以普遍征收房地產稅,作為地方政府穩定的財政來源,以此協調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與社會成員的利益關係,促進社會的良性發展。因此,這一原則體現出的基本法理精神應該是:無償自動續期,永久使用;有償收回,市場調節;公共利益,科學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