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對農村行政體製改革著墨頗多,將為農村改革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有人擔心目前鄉鎮一級的政府動員能力比較弱,而村民自治組織由於不能代表農民利益處在一個尷尬的境地,如何保證目前的政策最後能貫徹到基層呢?
這也是我目前擔憂的一個問題,盡管中央現在出台了十分好的政策,比如文件提出,“擴大縣域發展自主權,增加對縣的一般性轉移支付、促進財力與事權相匹配,增強縣域經濟活力和實力。推進省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體製改革,優先將農業大縣納入改革範圍”,但從整體上缺乏有力的製度保障。省管縣是一個方向,但更微觀的角度,比如鄉鎮一級的,要想和目前的政策互動,也必須作出改革。
取消鄉鎮一級行政組織,將其作為縣的派出機構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工資由財政埋單,把更多的力量花在培育農民自治組織上,這應該是我們改革的方向。目前鄉鎮一級行政組織最大的問題是,在取消農業稅之後,他們失去了財權,導致的問題就是積極性不高和亂收費的出現。在重慶成都獲準設立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之後,他們的一些地方已經開始試驗合並一些鄉鎮,使鄉鎮政府職能重心向以“社會管理”為主的執法監督和以“服務三農”為主的公共服務轉變。
那麼,統籌城鄉發展和實施省管縣以及農村改革之間,有什麼關係呢?
在說省管縣之前,我們需要回憶市管縣的曆史。1982年,為更好地集中市場要素建設中心城市,以農促工,中央決定全麵推行“市領導縣”的行政管理體製。中央當時的出發點是通過市管縣,將“市”輻射到縣,但是弊端就是市利用行政上的優勢集中了資金、政策等資源,最終削弱縣的功能,而縣的弱勢,也就直接影響到農民的利益。
在我國,目前省管縣有兩種模式:海南模式和浙江模式。海南從1988年建省開始就沒有實行市管縣,海南省20餘個縣、縣級市、地級市都是由省直接管理,是獨立的經
濟單元,不存在地級市對縣的行政管理問題。因此,海南大量將屬於省一級的權力放到了縣。
浙江模式簡單而言,就是縣一級的財權歸省級政府,而行政權力仍服從市一級領導。以浙江為代表的改革主要是擴大縣級政府經濟管理的權限,在財政體製上實行省管縣,而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方麵還不是完全的省管縣。
我認為浙江模式仍是目前多數地區推行省管縣改革可供參考的路徑,作為一種漸進的改革,它更適合中國的國情,否則地級市會成為此項改革最大的反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