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0章 官員試用製應該延伸至部長級(1 / 1)

2009年4月,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人事調整,在獲得任命的6名官員中,兩名司局級以下(含司局級,下同)官員需要“試用一年”,引起了關注。工信部的做法值得倡導。自2002年《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頒布以來,官員試用製度並未得到嚴格執行,按規定應該有試用期的官員當中,有些有試用期,有些卻沒有,執行的隨意性較大。建議官員試用範圍延伸至更高級別官員,並增加民眾話語權。

一、國家規定,試用期滿後通不過考核的就不提拔工信部近日任命了兩位司局級官員:無線電管理局原副局長謝飛波出任無線電管理局局長,安全生產司原巡視員羅誌堅出任該司副司長。謝、羅2人均有一年試用期。

據不完全統計,自工信部成立至今下發的人事任免文件中,有40位司局級以下(含司局級)幹部履新時被明確了一年試用期。2002年7月,中共中央發布《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提拔擔任非選舉產生的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二、實際執行,有些有試用期,有些卻沒有

中央部委所有司局級以下幹部,都是非選舉產生的,按照上述規定,都應有一年的試用期。但有人注意到,在中央部委中,並不是所有司(局)級以下官員在履新時均麵臨“一年試用期”。在地方政府中,也隻有浙江、甘肅、江蘇南京和山西長治等地為新提拔官員設了試用期。據新華網報道,2003年,山西長治市6名新提拔的處級幹部因在一年試用期內出現工作失誤,群眾反映強烈,民主測評不合格,受到降職、免職、

撤職、移交有關部門審查和延長試用期等處理。

在我國,有些地方的做法是通過人大機關加強對官員任免的監督。如吉林省白城市委采取群眾無記名投票“民意否決”的辦法,否決了對44人的提拔任命,用民主方式決定幹部“上”與“下”,讓官員意識到“在平時的工作中,不僅要對上負責,更要對下負責”;河北省肥鄉縣人大常委會建立了對擬任幹部人選進行任前調查製度等。

按規定應該有試用期的官員當中有些有試用期,有些卻沒有試用期這意味著《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官員試用製度,在實踐層麵,過去幾年中沒有得到嚴格執行,或者說執行的隨意性較大。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工信部在司局級以下官員中大麵積力推試用期製度值得倡導,組織、人事部門應強化、推廣這一製度。

各部委和地方政府應嚴格推行官員試用製度,多數人肯定是合格的,但如果幾年下來沒有一個人不合格,這也不正常。在中央部委中,如果有人在試用期內因不合格、不勝任而未升遷,官員試用製度才真正發揮了作用。

三、試用範圍應擴大到更高級別官員

關於《條例》規定更高級別官員,如部級、副部級等無須“試用”,這是官員試用製度本身的缺陷。試用製度應普遍涵蓋官員群體,而不應隻在特定級別官員中推行。對副部級以上官員設置試用期,會使這一製度設計更合理、更科學、更公平、更公正,中國選官用人的大環境沒有根本改變,在這個背景下,如果忽視了選官用人製度自我糾錯能力的培養,而隻在一些細節和技術性措施上小打小鬧,即使某一具體製度再有效、設計再細致,依然是局部的,不能解決選官用人的全局性問題。

民眾在選官用人上的話語權太少,導致官員任命基本還是由上麵決定,由此導致官員普遍向上級負責任,而很難向民眾負責任選人的不用人,用人的沒有選人的權力,從而造成選人和用人脫節。試用製度至少可以讓不勝任者在試用期內下去。在中國目前的體製下,官員容易上卻不容易下,因為“下”牽涉官員待遇等一係列問題。

因此工信部此舉(官員試用)有放大推廣、向上延伸的必要,可以考慮試用製延伸到副部級、部級甚至選拔任命產生的官員。如果我們采取這一做法,將會是一個創舉,同時,還應加大民眾在官員試用期內的發言權,以增加監督。推行官員試用製度風險不大,成本不高。在試用期內讓不勝任、不合格的官員下去,就能使用人機製活起來,對官員而言,混日子是不行的,即使是選舉的官員,也不是一勞永逸的,也要努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