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提出政務公開已經很多年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從醞釀到現在也已經七年了,據報道,《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望今年正式出台。但從目前情況看,公開政府信息的障礙還有不少。這些 障礙可能與目前我們這種管理體製有關係。
首先,從政府角度來講,過去的政府體係與公開透明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在管理過程中往往有許多操作不習慣公開。盡管多年來一直強調政務公開,但政務信息公開與否的主導權幾乎完全掌握在政府官員或政府機構的手中。由於無法可依,政府官員和政府機構自我判斷是否公開有關信息就可能以此為借口:既然沒有法律規定,政府官員和政府機構認為某些政務信息不需要公開就完全可以不公開,反正不違法。
其次,政府體係長期習慣於操作不公開,缺乏基本的透明度,這種狀況已經具有了一定的慣性;而要改變它,自然會遇到相當大的阻力。能不公開的盡量不公開,因為公開了以後,透明度提高,公眾對權力監督力度就大了,對政府權力行使的要求越高,自由裁量的難度就越大。從主觀上來講,官員更習慣於能不公開就不公開,這種慣性的力量是很強大的。
最後,客觀來說,政府權力濫用、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大都是在暗箱操作中,通過官員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來實現的。所以對症下藥,一是控製官員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二是塑造高度透明公開的權力行使環境,這樣就會盡量控製官員的腐敗。
政府信息公開的必要性,不需要複雜的、高深的學理上的論證。但如上所言,由於我們尚缺乏公開的傳統,從理論上闡述政務公開,還是很有現實意義的。社會公眾是納稅人,是公共權力的基礎;社會公眾把一些權力給了政府,讓政府代替公眾來行使權力;而社會公眾作為政府的主人,有權了解政府信息。所以在政府和社會公眾之間,首先要把本末搞清楚,要弄清楚誰是誰的主人,這是最基本的關係。
但過去我們在這方麵做得不夠。據了解,過去政府機構控製公共管理80%的信
息,而被企業、社會公眾掌握的政務信息最多不超過20%,政府與社會公眾處於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狀態。處於這種狀態的原因,主要是由於政府信息不公開導致社會公眾不知情,而不知情就無法準確表達。政府決策是對還是錯,是否需要改善,社會公眾無法作出準確判斷。
這次《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醞釀出台,首先就在於能夠使政府真正變成一個公開透明的政府。這是它最大的價值。公開了,透明了,社會公眾就可以及時獲取政府信息,改變這種信息不對稱的狀態。信息不對稱狀態被打破後,社會公眾就可以發表意見了:哪些政府機構的設置沒有必要?有些程序是否可以裁減、簡化?政府效率是否可以提高?這時社會公眾就可以根據大量政府信息獨立作出準確判斷。
這種參與不僅僅推動了行政民主,最主要的是對一個國家的政治民主產生深遠影響。讓人民群眾當家做主,要有一定的渠道和形式。政務公開,讓社會公眾獲取信息,社會公眾才可能積極有效地參與公共生活。所以從長遠看政府信息公開有助於激發社會公眾主體意識和參與意識。
信息公開對政府來講也是有好處的。比如,當信息需要公開的時候,政府把這些信息公開,可能更容易獲得社會公眾的理解、支持和認可。
比如“非典”時期,當時有的官員擔心公開有關信息會引起社會混亂、人心惶惶。客觀地說,這些考慮在當時也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的。但是政府也要學會反向思維:應該公布的信息如果不公開,可能導致各種各樣的小道消息滿天飛,真正造成人心惶惶,真正引起社會慌亂。但是當信息公開以後,我們全民動員,不但沒有引起社會混亂,而且讓社會公眾全部參與到抗擊“非典”的行動中。與其讓社會上傳遞不準確的信息,還不如將信息公開:一旦公開以後,社會公眾可能對政府有更加深刻的認識,對官員的施政很有好處,而不是相反。
至於談到政府信息範疇,應該這樣說,凡是與一個國家政府公共事務管理或者公共治理有關的信息,都應當屬於政務信息的範疇。所以它不包括商業信息、個人隱私等。
但是容易引起爭議的,往往是官員的個人隱私問題。在我國,有關官員財產申報等信息向來為人所關注。一方麵是官員的個人隱私權,一方麵是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兩者之間的關係該如何協調?日前廣州市政府審議通過了《廣州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法》,規定除了國家秘密、領導成員廉潔信息等八項信息,其他都可依法公開。
作為個人來講,官員有其隱私權,其財產權也是如此;但當官員掌握相當的公共權力以後,官員個人就不再隻是他個人,而成為社會公眾角色。在其所行使的公共權力管轄範圍之內,社會公眾對他有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