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齊聚(2 / 2)

我們看到,在一些國家,不管是通過競選,還是首長委任,隻要你當了官,有些個人信息是必須要公開的,比如說公務員的家庭財產,從政前後個人財產增長幅度的變化、增長渠道的變化,以及配偶、子女所從事的行業,等等。在官員任職階段,這些信息不再隻是簡單的個人的隱私;在其權力行使的範圍內,社會公眾對此有知情權——知情權是為了監督你,別讓你把公共權力變成謀私的工具。

從這一點上講,我認為將領導成員廉潔信息列入保密範疇,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應該說,我們現在也在逐漸完善有關製度,比如官員財產、收入狀況在一定範圍之內公布。你的權力行使有多大範圍,你就應該在多大範圍內公開這些信息。

有人擔心,公民知情權容易成為“觀賞性權利”。要避免這種情況出現。

公眾對政府官員的監督,通過信息公開披露肯定是非常重要的渠道,能夠形成很重要的外部壓力;但是要讓信息公開變成一種有效的製度,還需要一定的製度保障。如果社會公眾評價一個官員不合格,而我們又沒有其他糾錯機製,不能把他拿下;或者公眾認為某個官員很好,而我們的製度又不能保證很好地激勵他,就說明製度保障還是缺乏。如果官員的選拔、任命機製能真正把民意放到非常顯著的地位,事情會更好。

所以我認為,要真正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一方麵有賴於信息公開製度的有效運轉,另一方麵就是要有相關製度保障,把信息公開和有效的救濟製度有機結合到一起,才能真正收到應有的效果。如果《條例》施行以後,社會公眾對一些政府官員、政府機構評價非常差,就要有救急機製。比如應該防患於未然,在考察幹部階段,更多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從而更好地選擇合適人選。這些都應該相對製度化。

再比如,《條例》施行以後,如果有的政府官員不依法公開應該公開的政府信息,我們對他有什麼製裁措施?他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如果“公開了也就公開了,不公開也沒有任何後果”,政府信息公開就很容易淪為俗套。

由於我們還缺乏政務公開的傳統,要在這樣的基礎上推進政務公開,其困難可想而知。那麼,怎樣通過理念滋養來保障政府信息及時、有效、充分公開?

從價值層麵上,各級黨政機構要樹立政府信息“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理念。這句話我想即使重複多少遍也不為過。

我們知道,任何社會的治理,不可能沒有秘密。在關係到國家安全、國家主權等政治、軍事領域,很多內容涉及國家機密,這些信息是不能公開的。當然,檔案還有解密期,某一個時期內屬於保密範疇的信息,經過一段時期,可能就不是秘密了,這時候就有必要向公眾開放。每個國家都有對其秘密進行保護的本能,這也是我們必須堅持的。但現在要防止的是,某些地方、某些部門以“保密”為借口,在政務公開方麵

製造一些不必要的障礙,將本應公開的信息不公開。再有,這類信息隻是政務信息中比例很少的一部分,與此相對的是大量有關公眾服務的信息,比如政府管理製度框架等,這些都應該及時依法公開,以便於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的實現。

在我們今天所處的網絡時代,信息網絡技術為政府信息公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強大的技術條件。這種手段是過去我們所無法想象的。

第一,借助政府門戶網站,不僅可以把大量的政府信息全部發上去,提供各種各樣的信息服務,而且可以隨時查詢政府信息,政府機構的功能、辦事的依據、程序、結果等。網上辦事,大量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項目都可以編成程序掛在網上,這樣就可以把公務員行使公共權力的自由空間降到最低程度,程序編成以後自動運轉,可以把自由裁量權的隨意性降到最低。第二,網上辦事都是公開透明的,暗箱操作幾乎成為不可能。第三,借助信息網絡技術可以把辦事結果精細化。可以說,電子政務的發展,使之成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最大的支撐手段。

現在有一個非常好的條件就是政府信息化,借助門戶網站搞網上審批,“辦事的規則要公開,辦事的依據要公開,辦事的程序要公開,辦事的過程要公開,辦事的結果要公開,辦事要落實到責任人”。類似這種,如果我們做得比較規範,其作用將是非常大的。現在客觀的網絡技術條件都有了,為什麼還推進困難?說到底還是一個主觀的問題。一是缺乏法律約束,二是主觀上還有很多阻力。但我想《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這部法律出來以後,可能會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