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模型(1 / 1)

黨中央已經認識到如果不在反腐上加大力度,將不會得到百姓支持。近年來黨中央不斷從製度上建立反腐敗體係,建立了黨內監督條例,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等。同時,對中央各部委的紀檢監察實行垂直管理。對地方派出巡視組,對東北、西北、華南、華東派出部級官員的高級巡視組,去年很多高官腐敗就是巡視組巡視之後得到的線索。

中國目前反腐敗形勢依然很嚴峻,僅2006年查處的貪官多達24人,這也說明國家對腐敗問題查處力度很大。

中國社會腐敗主要是權力沒有受到有效的監督,整個監督架構沒有真正形成。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說過一句非常有名的話,叫“沒有製約的權力必然走向腐敗”。

同時,目前很多腐敗已經超出了個人行為,帶有很明顯的製度性特征,一弄出來就是一串。整治腐敗需要治標和治本相互結合,治標是發現一個抓一個,治本就是要通過製度,加強監督機製。所以說,健全製度、搭建體製是反腐的關鍵,最根本的是體製層麵改革。

我國發布了很多反腐敗方麵的製度,但都是分散的。而且政策多、法律少,大部分都是政策,不足以形成一個完整統一的懲治腐敗的製度保障,真正上升到一個完整的反腐敗法律還明顯不足。

中央在2005年頒布的反腐《實施綱要》裏明確講2010年以前完成反腐的立法,我認為建一部《反腐敗法》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把中央發布的非常重要的反腐政策法律化,變成法律意誌,把黨的政策、《刑法》中一些罪名整合起來,把沒解決的問題比如配偶、子女財產申報等很多東西都放到完整的法律裏邊,搭建一個明確而完整的法律框架。

這樣我們就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我國《刑法》裏麵對打擊腐敗的處罰規

定是非常嚴的。實際上我們不是法律有多大的缺口,而是我們能不能真正貫徹執行。

《反腐敗法》隻是解決反腐敗問題的一個環節,法律製定得再好,如果沒有政治層麵的改革配套不可能實現,政治體製改革是非常關鍵的。

同時,現在腐敗不是個人行為,帶有明顯的製度和體製性的一些特征,這個層麵上講,不是靠一部《反腐敗法》能夠解決的。最根本的是政治層麵體製改革。需要一個從中央到地方的反腐敗執法主體,還需要對這個執法主體進行約束,這樣在法律方麵、體製方麵“雙管齊下”,就能解決腐敗的核心問題。

腐敗有三個層次,一個是教育亂收費、醫療亂漲價等政府公共腐敗。第二,權錢交易、權力濫用、官商勾結、權力尋租。第三,司法腐敗、吏治腐敗,這是最核心的,對社會的危害也是最大的。三個層次,層層遞進,越來越到核心的地方。如果不從最核心的吏治和司法層次上遏製腐敗,後麵的腐敗不可能解決,這是一個連帶關係。

從前幾年的反腐敗進程看,反腐敗也是層層深入的,教育亂收費、醫療亂漲價等問題早已在治理,去年治理權錢交易、官商勾結等商業賄賂的力度十分明顯。

司法、吏治方麵的反腐也不是一個沒有的,比如馬德賣官案,但總體上說,今後的反腐敗將重點向司法、吏治領域轉入。

在具體領域上,重點依然是,如交通、土地等與經濟聯係高的領域以及“一把手”高官的監管。

反腐敗政治體製改革是非常關鍵的,政治層麵改革又在於選拔機製。無論是製定製度,還是法律,懲治隻是一個手段,最好的手段是預防。

如何防止讓有問題的人擔任領導職務,防止“帶病提拔”,一個關鍵問題是由上麵任命還是由老百姓選擇。老百姓對官員有了選擇權之後,官員肯定會加大對老百姓負責的程度,不敢肆無忌憚把權力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