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7章 西部開發的關鍵是要推進體製創新(4)(2 / 2)

值得注意的是,產權改革事關重大,必須穩妥審慎,循序漸進,千萬不能急於求成。

三、企業自治

這裏講的企業自治,是指企業在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和政策允許的前提下,擁有自己治理自己內務而不受行政力量隨意幹預的一切權力。

筆者認為,在實行政企分開和企業主體之後,企業實行自治,自行處理和安排各種內務,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也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在國家計劃管理、宏觀控製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實行企業自治的內容,具體來說主要就是:第一,在經營業務方麵,企業有權自行選擇靈活多樣的經營方式,安排自己的產供銷活動,確定自己的產品價格和勞務價格,實行與外企、外商的各種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有權擁有、支配和處理各種資財;第二,在機構設置和人事安排方麵,企業有權自行根據內部業務的要求和管理的需要,設置各種部門或各種科室及其人員編製,有權自行任免、聘用和選舉本企業的工作人員;第三,在用工和分配形式方麵,企業有權自行決定用工辦法,有權錄用和辭退職工,有權自行確定適合企業情況的工資形式和獎勵辦法;第四,企業有權拒絕任何機關和單位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以及其他索取、亂要。當然,企業同時必須完成指令性計劃,遵守國家的經濟法規,接受財政、審計、勞動工資和物價等經濟部門的必要監督,依法交納稅款,

可見,實行企業自治,主要是為了避免企業吃國家的“大鍋飯”,形成企業的自我約束機製,促使企業自我生存、自我發展。這樣做,完全符合商品經濟新體製和企業改革的基本要求,符合《決定》、《企業法》和黨的十三大報告的基本精神。同時,這也體現了勞動群眾當家作主的民主風格。

因此,企業一旦具有自治的能力,它不說明別的,隻說明了企業改革達到了目標,是成功的。

四、廠長(經理)負責製

《企業法》明確規定:“企業建立以廠長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係統,廠長在企業中處於中心地位,對企業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有全麵責任”。在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製的領導體製,是中國總結了長期以來的經驗教訓的結果,是中國的企業開始逐步走向正軌的重要標誌。

實行廠長(經理)負責製,是企業改革邁得較早的一步。實踐證明,這一步是可行的,今後必須繼續鞏固和完善。

對於前一段提出的關於企業“廠長中心”、“黨委核心”的問題,到底是怎麼回事?一些人感到難得其解。其實,新提出的“核心”與“中心”並不矛盾,因為它們是相對兩個不同層次的工作係統而言的,作為廠長,作為企業的法人代表,他對企業負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他所麵臨的是生產指揮和經營管理係統,這個係統代表著整個企業的根本利益,是整個企業的中心環節和主導部分,而在這個工作係統和整個企業中,廠長當然地起著統一領導和全麵負責的中心地位的作用。對此,《企業法》已有明確規定。

然而,作為黨委,在這個工作係統的運轉過程中,它不能和廠長並列起中心或核心的作用,而隻能起保證和監督的作用。說它是“核心”,是指它在思想政治領導或思想政治工作係統方麵的地位。在這個工作係統方麵,其核心或中心是黨委,黨委起著主導作用。總之,廠長是整個企業的中心,黨委則是企業當中思想政治領導的核心。“兩心”之間的這一差別,是由企業本身的經濟性質所決定的。當然,雙方的根本目標是一致的,必須互相支持,緊密配合。

五、廠長(經理)非官員化

所謂實行廠長(經理)非官員化,就是要廠長(經理)同政府的行政級別和行政待遇脫鉤,讓他們離開過去那種套用黨政機關中地師級、縣團級等之類的行政官員的行列,加入專門從事生產指揮和經營管理活動的企業家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