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政治生活準則
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必須遵循的思想、言論和行動的基本標準和原則。經過延安整風運動和黨的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黨全麵總結了處理黨內關係的正反兩方麵的經驗,逐步形成了以實事求是、理論聯係實際、密切聯係群眾、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堅持民主集中製為主要內容的黨內政治生活準則。由於“左”的思想影響和“文化大革命”的錯誤,使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一度遭到破壞。為全麵恢複和進一步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健全黨的生活,提高黨的戰鬥力,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做出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的決議,對黨內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則作了明確的規定。其內容是:①堅持黨的政治路線和思想路線;②堅持集體領導,反對個人專斷;③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嚴格遵守黨的紀律;④堅持黨性、根絕派性;⑤要講真話,言行一致;⑥發揚黨內民主,正確對待不同意見;⑦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⑧選舉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誌;⑨同錯誤傾向和壞人壞事作鬥爭;⑩正確對待犯錯誤的同誌;接受黨和群眾的監督;努力學習,做到又紅又專。
民主集中製
無產階級政黨的根本組織原則、組織製度和組織紀律。民主集中製,正確反映了黨內的各種關係:如黨員與黨員的關係,黨員和黨組織的關係,黨的上下級組織之間的關係,全黨的各個組織同黨中央的關係等,規定了黨內政治生活、組織生活以及領導活動所應遵循的原則,從而使黨成為堅強的領導核心。民主集中製作為無產階級政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是在黨的創立和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中國共產黨從建黨開始,就接受了列寧的建黨思想,並按照民主集中製原則進行建設。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第一次把“黨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製”載入黨章。毛澤東也曾經指出:“民主是對集中而言,自由是對紀律而言。”“民主和集中的統一,自由和紀律的統一,就是我們的民主集中製。”黨的十四大黨章總結建國以來在實行民主集中製方麵的經驗教訓,對民主集中製的科學含義和原則作了更加全麵和準確的規定,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製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黨內的民主和集中,是辯證的統一。沒有高度的民主,就不能實行正確的集中,沒有高度的集中,黨就不能形成堅強有力的統一整體,就不會有堅強的戰鬥力,也就不能正確地發揚黨內民主。隻有按照民主集中製的原則組織起來,才能建立正常的黨內秩序,既能保持全黨在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又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全黨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完成黨的各項工作任務。
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
黨的民主集中製的重要體現。是指導黨委工作的基本原則。1937年5月劉少奇在白區黨代表會議上提出黨的集體領導隻有在民主基礎上才能建立起來,重要問題應該民主決定,但工作的執行則應個人負責的思想。1943年6月毛澤東為中共中央寫了《關於領導方法若幹問題》
的決定,把關於集中統一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方法作為實現黨的領導的重要科學方法。
1948年,毛澤東在《關於健全黨委製》中明確指出:“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兩者不可偏廢。”黨的八大,把它寫入了黨章。黨的十六大通過的黨章又明確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就是凡屬重要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定。但是,集體領導必須同個人負責相結合,黨委對重大問題做出決定後,應分工各委員分別負責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對於具體問題和出現的新問題,隻要不違背黨委決議精神,書記和委員就應積極、獨立地加以解決。同時,應當承擔所負責工作的責任。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統一起來,克服個人專斷和無人負責的不良傾向,是貫徹民主集中製的保證。
任何黨員個人不能脫離組織自由行動
黨員個人任何時候都必須擺正個人與組織的關係,做到個人服從黨的組織。每個黨員,不論職位高低,都必須編入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殊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黨的各級領導班子的成員,除同普通黨員一起參加組織生活外,還要定期召開領導班子成員民主生活會,交流思想,互相監督,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都要自覺地把個人置於黨的組織之中和領導之下,服從組織的決定,接受組織的監督,不能脫離組織自由行動,不能也不允許任何個人淩駕於組織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