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教育體製(2)(3 / 3)

教育計劃管理

指國家用計劃的手段指導、組織、管理和監督全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教育計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管理教育事業的重要方法。教育計劃,要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教育事業的發展戰略和方針、政策,使教育事業的發展同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相協調。通過教育計劃的實施,合理安排教育事業投資的規模、結構,正確確定教育事業發展的規模與速度,調整教育事業內部的各種比例關係,使教育事業得到穩定的發展。教育計劃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根據黨和政府關於教育的方針政策及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戰略,根據各類人才的需求和國力的可能,編製教育發展計劃,並為保證計劃的貫徹執行,製定必要的行政、經濟、法製措施,檢查和總結計劃的執行情況。教育事業計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有機組成部分。在製定教育計劃時,必須對經濟的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進行分析、預測,使教育事業發展的規模和速度,同國民經濟以及科技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的規模和速度相適應,同人口的增長和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適應,使教育的結構同生產結構及其對人才的需求構成相適應。為此,需要掌握教育事業的發展特點,遵循教育事業發展的規律,才能編製好教育事業計劃。我國對教育事業的發展,實行計劃管理、分級負責。國家計委、國家教委、中央各有關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區,以及地、市、區、縣,按照各自的管理權限、應負的責任和財政體製,分別編製全國的,主管行業的和本地區的教育計劃。

校長負責

指我國高等院校的領導和管理體製形式之一,即國家委托校長全權負責學校,校長對學校的教學、科研、後勤、行政等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全麵負責。校黨委起保證監督作用。校長負責製最早來自蘇聯高等院校的管理模式。20世紀50年代我國高校普遍實行校長負責製,少數院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校務委員會負責製。到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黨中央提出加強黨對教育戰線的領導,各高校先後改為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校務委員會負責製、校長分工負責製。文化大革命期間,高校領導體製是革命委員會一元化領導。1985年5月《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指出高等院校要逐步實行校長負責製以來,各高校正在逐步向校長負責製過渡。實行校長負責製,校長的職責權力主要有:①全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政策法令和決定,根據國家計劃和社會需求培養出德智體全麵發展的優秀人才。②確定學校辦學方向和管理目標,製定學校及係科專業的發展規模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③對學校教學、科研、行政、後勤等方麵規章製度的建立、修改、廢除有權做出決定,並組織廣大教職工積極進行改革,不斷提高教學、科研質量和行政、後勤管理水平。④對學校教學、科研、行政、後勤等係統的機構設置與變動、人員編製,幹部配備有權決定並指揮。有權提名報請任免副校長以及其他各級行政幹部。有權聘任、辭退教職員工或獎勵、處分教職員工。⑤加強教師、教輔、幹部、工人等隊伍的建設和學生的全麵管理,關心學生的學習生活條件和教職員工的生活工作條件,不斷提高學生的水平及各類人員的素質。⑥有權決定學校的基建、招生計劃、財務預算、審批重大項目的開支和學校留成基金的使用與分配方案。⑦主持校務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教師職務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有權代表學校簽署國內外的學術交流、科技合作的協議合同;有權派出和接受留學生、進修生、專家教授進行深造講學和任教。

教師職務聘任製

指根據學校教學和科研實際需要,由學校在符合相應任職條件的教師中,視其實際水平和履行相應職責的實際能力發給他們聘任證書,進行聘用的製度。其任職一般為2~4年,也可續聘或連任。高等院校的教師職務聘任,一般由校(院)長委任學術造詣較深、教學經驗豐富的教師擔任係主任或專業學科的教學科研負責人,然後由他們在聽取各方麵意見的基礎上,聘任教師或提名推薦各級教師職務的任職人選,最後由校長聘任。實行教師職務聘任製,教師的職務應有合理結構。學校及各專業學科的各級教師職務定額應與所承擔的任務和按任務確定的編製及工資總額相適應,同時也要考慮教師隊伍的現狀。學校應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和教師隊伍實際情況製定教師職務設置規劃,根據年度承擔的任務量確定該年度各級教師職務的定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對所屬院校按其承擔的教學科研任務量及所處的地位等情況,確定其教師職務的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