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外援助的八項原則
指我國政府在提供對外經濟技術援助時所遵循的八項原則,由周恩來總理於1963年12月至1964年2月訪問非洲十國時提出。主要內容是:①中國政府一貫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對外提供援助。②嚴格尊重受援國家的主權。③以無息或低息貸款的方式提供經濟援助,在需要的時候延長還款期限,以盡量減少受援國家的負擔。④對外援助的目的,是幫助受援國家逐步走上自力更生、經濟上獨立發展的道路。⑤幫助受援建設的項目,力求投資少、收效快,使受援國家能增加收入,積累資金。⑥提供中國所生產的質量最好的設備和物資,並根據國際市場的價格議價。如果所提供的設備和物資不合乎商定的規格和質量,中國保證退還。⑦使受援國家人員充分掌握受援的技術。⑧中國派出的專家同受援國自己的專家享受同樣的物質待遇,不允許有任何特殊要求和享受。
國際招標和投標
國際貿易的一種交易方式。指由一家買主發出招標公告,由多家賣主進行投標,最後由買主決定向購買條件最有利的一家賣主購買的交易方式。招標是一國賣主或建設單位為購買貨物或建設工程項目,把有關貨物或工程的情況和要求(如貨物種類和規格、工程規範和完工期限等),通過各種宣傳媒介和途徑向外界公布,以招引承包或銷售商參加投標。投標是承包或銷售商按照招標單位的招標書中的各項要求,經過估算和分析(某些工程還需進行現場考察),編製投標書並按招標人所規定的時間、地點將投標書遞交或寄送接收人。被招標單位選中的投標者則為中標者。招標和投標是目前國際上承包工程普遍運用的交易方式。近年來,我國也運用招標和投標方式向國際發包或對外承包了大量工程。
對外貿易仲裁
指目前國際上常用的一種解決對外貿易爭議、糾紛的方式。仲裁又稱“公斷”,指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由第三者出麵,居中做出判斷或裁決。這裏的“第三者”,可以是專門的國家機構,或某個社會團體,或某個公民個人。仲裁不同於和解。和解是由雙方當事人之間友好協商、相互讓步來解決爭議。仲裁則是有仲裁人作為裁判者參加。通過鑒定各種有關證件後,由仲裁員做出公正的、有權威性的裁決。裁決具有約束力,如果一方拒不執行裁決,另一方可以提請法院強製執行。同時,仲裁與司法訴訟不同。司法訴訟是公開的審判,當事人一方不必取得對方同意即可做出原告起訴。而仲裁是經過雙方同意自願提交仲裁的,不公開。司法訴訟的法院和法官是政府官員。不能由當事人雙方選任。而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組織。仲裁員是雙方同意指定的熟悉外貿業務的本行業專家,其所做出的裁決一般比法官更符合實際情況。仲裁解決爭議迅速及時,費用較低。而訴訟則往往曠日持久,費用較高。對外貿易仲裁的上述特點,體現了它的優越性。我國近些年來已開始加強了這方麵的建設。